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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开始实施

    时间:2020-11-10 07:56: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5月29日在京举行的“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标志着基金业进入一个崭新发展阶段。证监会制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配套规则也在近日頒布。

    历经反复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起草工作始于1999年3月30日“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立法之初,方向为综合立法,包括创业、产业、证券投资基金,但权衡再三,易稿数十次,最后只将立法局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内。

    2002年7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2003年6月,草案经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二审。二审后,司法界、学术界及基金界针对部分条款交锋激烈。

    争议之一是开放式基金是否能申请短期融资。“正方”认为,允许基金公司向银行融资,可弥补短期头寸不足,有效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反方”表示,如允许短期融资,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可能造成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等。

    有关“是否提高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门槛”、“如何对证券投资基金定义”等问题也争执不下。关于“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条款,更是引发出不小的风波。

    2003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率基金法调研组分赴上海、深圳展开二审稿调研,之后各方分歧方逐渐缩小。

    2003年10月28日,历时4年半后,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获得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三审通过,并定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募集、交易、申购、赎回、运作和信息披露,以及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留有争议

    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问题,由于与金融业混业经营密切相关,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获得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此未做规定,被认为是为将来金融业逐步迈向混业经营做了“留白”。

    另外,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问题这一根本争议也未解决,立法者采取了相对灵活、变通的方式以回避定义问题,但有关专家认为,这很可能为今后留下后患。

    从理论上讲,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科学定义,必须能够囊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运作方式,如封闭式、开放式及其他方式;也应能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组织形式,如公司型、信托型等;还应能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募集方式,如公募与私募。

    回避定义的结果,可能会给未来法律适用造成不必要的争议。比如,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让一些新的投资产品轻易地规避法律管辖;此外,还可能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模糊不清,从而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据有关专家透露,他们已做好准备,待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之后,展开全面调研,并会对法律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尽早做出政策建议。

    尽管存有一些争议,但基金法的颁布仍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其深远意义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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