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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分配政策研究

    时间:2021-03-20 07:55: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高校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收入是一种对高校科研事业中非直接相关的设备和管理等公共资源的支持。文章通过对国外尤其是美国的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政策进行研究,指出我国高校在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政策,提出完善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分配管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外高校 科研间接成本 补偿收入分配

    高校是一个集教学与科研于一身的公共事业单位。科研间接成本是保证高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保证高校教学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许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科研间接成本的管理,对于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大都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我国政府及高校习惯偏重直接成本的管理,虽然也开始重视间接成本的补偿,但政府制定的有关间接费用的政策实效性还有待考证。国外政府以及其他资助机构对高校的重视及资助,促进了科研事业蒸蒸日上。分析国外成功的管理模式,对于弥补我国政府及高校在这方面的不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依据及现状

    1.科研间接成本补偿的依据。关于间接成本的概念,美国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制定的统一成本原则——《A - 21 通告》中规定,高校的间接成本包含设施占用和综合管理成本,与设施占用相关的成本包括:折旧或使用费、利息、运行及维护费、图书馆经费;与综合管理相关的成本包括:大学行政管理费、院系管理费、资助项目管理费以及学生管理与服务费(湛毅青,2007)。科研间接成本是指根据科研活动的受益大小应分摊的高校间接成本,是科研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研活动的这些间接成本进行补偿,有其重要意义。如果对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不合理,那么科研工作可能就会占用教学工作的资源,进而导致高校教学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下去。

    2.科研间接成本补偿的现状。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起,高校科研间接成本率由最初的8%到1964年设定上限为20%,而到了70年代,美国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率已达到30%,如今美国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率已达到53.8%。在欧洲,成本补偿是欧盟科研项目资助的核心内容,成本补偿率因项目的大小和研究机构的不同而异,对于一般的科研项目,成本补偿率为50%,对于非营利组织成本补偿率为70%,对于创新性的前沿科研成本补偿率最高可达100%(毛建军、李汉光,2011)。

    2009年9月,我国科技部等部门共同出台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补偿比例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比例,而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国内高校一直采用的比例只有5%,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在一次采访中就我国科研经费规范管理问题指出,高校对于科研项目资助政策科学性的质疑,集中体现在政府对科研项目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和管理费补偿不足两方面,从近期看,对科研成本的补偿不足直接影响项目完成质量;从长期看,将最终影响高校的创新能力(陈欢欢、黄伯云,2010;毛建军、李汉光,2011)。因此,对于国内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的现状,应引起国内高校及相关部门的清楚认识。

    二、国外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政策

    美国联邦政府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捆绑下拨,不过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分别注明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金额。各高校以预收的方式接受项目经费,然后根据其实际支出的直接成本,按照与联邦政府协商的间接成本率逐笔或者定期核销间接成本,从而确认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大学获得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由各大学根据各自管理体系按照内部确定的比例统一分配到相关部门,以补偿其提供设施及管理服务的成本(湛毅青,2007)。根据OMB《A- 21通告》的规定,美国高校需向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披露报告(Disclosure Statement,DS 2),同时向高校的审计部门提交副本。在DS 2中,要求披露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也就是说,美国高校要公开政府及其他机构资助的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分配情况。

    美国以其完善的大学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体系而著称,而且美国高校的间接成本管理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故我们主要以美国的高校为例来认识国外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政策。根据各高校官网的数据统计整理得知,阿肯色大学把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21.2%分配给综合基金,47.7%分配给所在单位,其余主要分配给科研设备借款利息、研究生院等;爱荷华州立大学把补偿收入的65%分配给综合基金,15%分配给项目负责人,其他分配给设备管理费基金;波尔州立大学把补偿收入的85%分配给综合基金,5%分配给项目负责人,10%分配给所在单位;圣克劳德州立大学把补偿收入的50%分配给综合基金,10%分配给项目负责人,5%分配给所在单位,其他35%分配给赞助办公室;德克萨斯大学布朗斯维尔分校把补偿收入的16%分配给综合基金,10%分配给项目负责人,40%分配给所在单位,其他34%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圣诺伯特大学把补偿收入的50%分配给综合基金,34%分配给所在单位,其余主要用于支持研究人员寻找其他资助。

    可以看出,美国高校对于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政策在分配账户上大体是一致的,只是分配比例存在差异。各高校一般是按照与联邦政府的协议以及内部各部门的协商来分配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联邦政府对于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方法并无明确详细的规定,所以有些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指定了负责人,可获得高达25%的分配比例,不过这些分配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高校会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其政策,以更合理有效地利用这有限的资源。虽然各个高校分配政策不尽相同,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比如,这些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绝大部分都被分配到了综合基金、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这三个账户,而剩余的补偿收入则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办公室。综合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学校发生的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各种综合管理成本,而分配给项目负责人的这部分有利于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积极性并有助于其寻找发现新的科研项目。这种物尽其用、可追寻的分配方式,使得委托管理机构更好地审核报告的真实性,独立的监督部门也可以进行全程监督。在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上,政府、高校及其他委托管理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一种良好的合作监督关系,从而确保了美国高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纷纷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适应本国国情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管理机制。针对性使用补偿收入,使物尽其用,最大化间接成本的价值。结合精确的分配比率,可以清楚了解到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收入使用情况。

    三、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我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在高校科研间接成本上的重视程度一直偏低,在2009年的《暂行办法》中,关于直接费用的描述是相当详细的,但是对于间接费用,就简单了许多。政府及高校也一直没有足够重视科研间接成本的研究,进而导致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首先,科研间接成本比例过低。在2009年以前的非常长的一段时间里,管理费的比例只有5%。即使现在提高到20%,但比起国外50%左右的比例,还是相形见绌。如此低的间接成本率,难以支撑科研项目的正常运行。其次,科研间接成本的提取不合理,存在层层剥皮的情况。在国外,拥有透明公开的管理机制,间接成本的补偿,具体到哪一项,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国内,由于间接费用比例过低的原因,存在着校、院都提取间接费用的情况。最后,我国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核算体系,各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缺乏透明性和科学性。政府及其他资助机构给予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一般都是一次性提取。后续则全靠高校内部管理和控制。实际上各高校对收到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多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处置,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机制。在此机制下,容易造成随意分配收入,到了后期,可能出现不足或者多余间接费用的情况。造成国内高校间接成本管理如此混乱无序,皆因没有一个良好的分配核算体系,高校也不需对外提供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分配报告,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审计报告。

    2.国外分配政策对我国高校的借鉴。(1)提高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力度。从国内外高校的对比来看,我们国内的补偿力度明显偏低。从理论上来讲,我国高校的平均科研间接成本比例应该高于美国高校,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因此,我国应该循序渐进,逐渐提高对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力度。(2)建立统一的高校科研间接成本预算管理监督体制。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我国高校的科研间接成本在使用分配上相当混乱。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制,以规范这种混乱局面,像美国的《A-21通告》一样,全国高校都要遵守此统一的管理机制的规定,良好运行。因此,我们也迫切需要这样的机制,使得我们高校的间接成本预算不再流于形式,高校的间接成本补偿也可以物尽其用。(3)完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分配核算体系。美国高校要向委托管理机构提供DS 2报告,披露高校的间接成本具体的分配情况。在这种核算体系下,政府等资助机构可以很好地监督高校的间接成本使用情况,保证下一年的资助得以安心进行。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建立核算体系,监督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收入的实际使用情况,更好地支持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Circular NO.A-21: Cost principles fo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EB/OL].(2008-07-16).http:// www.whitehouse.gov/omb/circulars/a021/a21_2004.pdf.

    [2] European Commission.Guide to Financial Issues relating to FP7 Indirect Actions [EB/OL].(2009-04-02).http://ec.europa.eu/ enterprise/policies/space/files/research/jmsr_directors_en.pdf.

    [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UNIVERSITY RESEARCH:Policies for the Reimbursement of Indirect Costs Need to Be Updated[R/OL].(2010-09).http://www.gao.gov/ assets/310/309236.pdf.

    [4] 康小明.政府对大学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研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5(4):156-166.

    [5] 陈欢欢,黄伯云.经费管理模式阻碍高校创新能力提高[N].北京:科学时报,2010-03-08.

    [6] 湛毅青,向蓉.中美高校科研间接成本管理现状比较研究[J].北京:科研管理,2008,29(2):179-191.

    [7] 湛毅青.中国高校科研间接成本及其分摊方法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07-05-25.

    [8]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S].财教〔2011〕434号,2011-09-14.

    [9] 毛建军,李汉光.高校科研间接成本补偿管理机制比较研究[J].南京:江苏高教,2011(6).

    [10] 湛毅青,刘奇伟,向蓉,等.中美高校科研间接成本管理现状比较研究[J].北京:科研管理,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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