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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有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0-04-28 09:02: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顶层设计,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速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制度发展不均衡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政府 法律顾问 依法行政

    作者简介:汪滢、梁彦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3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證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当前我国现行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中,出现了人才选聘方式模糊、人事管理不专业、职责范围不明确、管理方式观念落后、保障体现不健全等问题。文章对各个问题拆分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法治社会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

    (一)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标准和方式迥异

    各个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标准不同,一般主要采取推荐方式产生,另外专职和兼职有所区分。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式不一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实施主要有三种:1.以现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为核心,吸纳律师界的优秀人才,组建成法律顾问机构的模式。2.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职责分配和工作的监督。3.政府组建法律顾问中心,由该中心聘请资深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担任法律顾问。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各地不同

    各地政府对法律顾问职责的确定都不一致。有的省确定的比较具体,有的省对职责确定的较为宽泛,根据各地政府的情况有所不同。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不同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包括了工作纪律、制度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在以上几个方面,各地的做法差别各异。譬如在工作方式 方面,有的采用会议工作制,有的采用委托代理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

    二、当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各地的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

    在全国范围内,这项制度在部分省区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而在部分省区建设得已经比较成熟。有些政府部门对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还有抵触情绪,认为是“自找麻烦”的做法,甚至采取将本部门领导或政法单位领导聘请为法律顾问的方式,不接受律师介入政府工作,为了完成面子工程,但背离了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初衷,制约了政府法律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据统计,在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仅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十分之一,面对政府需解决的巨大数量的纠纷和案件,甚至有些是群体性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数量便显得微乎其微,不足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无法有效的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论证和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思维能力不强

    各级政府时推进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主体,在建立该项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示范作用。但受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难免会出现“重领导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不愿在法律框架下处理行政问题,总是利用公权力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实际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时使得自己“有理也变得没理”了,在政府行政决策和建设法治政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使该制度形同虚设。为了迎合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号召,有的地方政府只是把法律顾问问制度流于形式,只是为了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建立起来。在实际政府的决策当中,律师往往处于顾而不问的状态。在很多情况之下,往往在出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是大规模的上访事件之后,才会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去帮助解决问题,事后对一些问题进行补救,而并没有在事前决策阶段,让法律顾问介入进行预防这与真正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设立的初衷相去较远。可见,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决策的活动中,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地位不高,多数也是属于事后救济,较少作出事前预防的行为。

    (三)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方式落后,专业性不强

    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条件模糊,主观性强,造成良性竞争缺失,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统一标准。另外,单位推荐为主的聘用方式不能引进合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平,具有突出法律顾问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很难脱颖而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社会形象好资深的律师,往往又不注重律师的专业方向或者专业特长,选拔程序不严格,没有竞争机制,有的律师想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使有一些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到法律顾问的团队。而是使一些专长并不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律师进入到顾问团队,不能充分地利用律师资源在政府活动中发挥作用,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专项经费不足、服务范围还相对传统

    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是由地方政府财政统一指出的,而地方政府也需要统筹安排,致使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不明确,有一些政府财政中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我国很多地方政府法律顾问是提供的无偿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国外法律顾问制度比较发现,律师能够为政府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如可以停供可行性的法律论证,协助政府进行一些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还可以就政府提供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提供法律建议等等。而我国目前政府法律顾问还停留在事后补救型提供复议诉讼代理、行政诉送法律咨询等传统業务领域。

    三、健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框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政府法律顾问团应该是由专职法律顾问、雇员制专职法律顾问以及兼职法律顾问构成。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之一。建立起系统规范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包括聘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工作评价制度以及顾问建议采纳制度等制度,更好的为政府提供高效、质高的法律服务。

    为了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展开,我国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法律顾问室,并且在政府法律顾问室下设立法律顾问团。

    (二)力求高效的执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转变政府观念,职责程序化法定化

    政府相关的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在法律框架之内运行,为避免不当的行政执法,给国家和公民带来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和健全,同时也要意识到该制度在政府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明确政府法律的主管部门和他们的职责,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到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当中,做到依法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能够预见到制度运行的法律风险,也能够把控政策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执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应当坚持独立性、专业性和团队性的三方结合。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法律顾问室的职能明晰,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应该进一步的法定化和明确化。

    (三)确立政府法律顾问合理的管理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常规性特点的工作,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的管理机制。本文建议首先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招聘人才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应该引入竞争机制,规范条件和程序。其次要确立合理的管理模式。

    对于法律顾问的人选,应当从律师和法律专家等这些专业人士当中择优遴选。首先,律师他们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大量办理案件之后,他们积累了很多的实战经验,也最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群众的心声,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能够起到一个纽带的作用,尤其对处理信访案件有着天然的优势。律师逐渐地参与到政府事务处理当中参政议政已经成为了国际上的一种趋势。律师能够站在公平的角度,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为政府提供法律建议,评判政府的法律行为。其次,法学专家也应成为政府法律顾问,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校或法学研究院所的专家,除了能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之外,他们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够为政府行为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论证。

    (四)设立政府法律顾问的保障体系

    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体系,是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问题的关键。首先,要建立政府法律服务的经费保障规范。其次,要加大政策的倾斜力度,以弥补法律资源的缺乏。最后,需要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的权益保障。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在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支付法律顾问人员的薪金,以此调动律师和法学专家投身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积极性,仅仅依靠奉献难以建立顾问制度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当将顾问的薪金作为一种专项经费,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适当地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标准,保证政府法律顾问的待遇。

    社会的运行和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备,离不开政府对法律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政府的行政执法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而且涉及到国家的和公民个人的重要利益,因此行政执法应该合理谨慎的进行。政府法律顾问作为第三方,充分发挥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优势,为政府的行政执法把关,提出合理化的法律建议,提升政府的依法执政能力。但是目前阶段,我国还存在着政府,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重视不够,一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法律顾问地位较低,法律顾问提供的合理化建议不被采纳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根源上来彻底解决,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起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吕立秋.政府法律顾 问制度建设分析和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15(2).

    [2]邓乐.关于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

    [3]朱顺.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大庆社会科学.2015(2).

    [4]宋智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法学杂志.2015(3).

    [5]张洪.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探索∥柴龙.贵州法学论坛第三 届文集.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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