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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适应云南省“桥头堡”发展战略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思考

    时间:2020-04-28 09:02: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云南是中国与东南亚联系与交往的重要前沿和枢纽,随着“建设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战略的实施,云南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交通、信息通道等硬件建设已初具规模,面向东盟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就变得日趋重要和迫切。本文以云南教育现状为出发点,在开放办学的思想指导下,依托东盟深入研究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改进方式,以期能够促进云南和西南地区法律教育,使高校法学教育能够更加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人才 东盟 外用型人才

    作者简介:张树兴,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会理事、西部开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赵娴,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教师。

    中图分类号:G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35-0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注定将给新世纪的云南带来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无论在社会、经济还是在教育观念和学生的培养模式方面,开放的意识无处不在。随着国际交流与贸易的增多,国际化人才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体现在法律方面就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开始需要大量的涉外法律服务,内资企业随着与国际市场联系的日益密切也出现了大量的涉外法律问题。云南作为向东南地区开放的“桥头堡”,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已经更是重中之重。因此,云南高校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面向东南亚的目标要求,制定适合省情、面向东盟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培养模式和培养过程,从而保障云南社会经济的整体提升。

    一、国际化法律人才的素养与定义

    随着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国际交流的增多,势必会有大量的涉外法律人才加入到贸易与服务的过程中去,国际化法律人才就应运而生了。相比较于传统法律专业学生的素质而言,一名合格的国际化法律专业人才应具有着其更为突出的特征与素养:

    首先,在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和知识体系。国际化法律人才既要有厚实的专业知识,又要有广博的相关专业素养,同时要保持宽广的视野,能熟练运用外语,对不同文化有深入的理解,具有跨文化交流的能力;不仅要有获取信息的能力,更要具有处理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豍

    其次,国际化法律人才应具有创新精神及国际化视野。在迅速变化的时代,要树立创新意识,提高灵活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是各种能力的核心,也是现代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了解国际市场动向,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对世界经济发展进行客观分析,预测未来我国及世界经济的走向。豎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要建立在国际化的思维模式基础上,要勇于探求新的法学理论与实务方式。出现新的法律难题时,能最直接的观察到事物发展的一般过程,从事物的表象中总结规律,发现法律的真理,并利用该发现解决现实的具体问题,做到学以致用。成为“外向型”法律人才,既具有开放的意识,又具有适应涉外环境的能力。

    最后,国际化法律人才应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备国际化的知识体系,熟悉国际法律知识与实务,法律外的金融、贸易及国际关系等相关技能有应当掌握,了解国外的法律体系及社会经济现状以应对日益增多的跨国往来;同时拥有不断学习的能力,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技能,成为终身学习的实践者。

    综上所述,国际化法律人才应当定义为,具备国际化的知识体系,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能够从事对外法律服务或研究的专业化法律人才。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云南省面向东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完善云南省高校法律专业人才教育。

    二、云南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问题

    就云南而言,开办有法学专业的高校总计有17所,每年2000-3000名法学专业毕业生陷入就业难题,然而用人单位却苦于难以寻觅可以从事对外法律服务的人才,最终造成了具有对外能力的人才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人不具有对外能力的用人困境,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急需与目前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已经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这一教育误区的出现,不能不让我们审视法律教育及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面的缺失

    1.法学教育内容陈旧。目前法学的教育多侧重于传统的学科教育,各个高校的课程设置大同小异,教育出来的学生知识结构相同,所学内容一致,没有任何的特色。面向东盟各国,但是我国法学传统教育主要学习的是大陆法系较为发达的国家及地区,如德国及日本法律;即便是比较和借鉴法律也是侧重同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日常课程设置中根本不涉及东盟各国法律。学生在校学习难以掌握这些邻国的法律体系与现状,难以为日后的对外贸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由于对东盟各国法律的不重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知识的更新也明显落后,有用的材料明显难以满足我国与东盟日益增加的交流需求。

    2.法学教育教材匮乏。迄今为止,我省乃至全国的高校,还没有一本关于东南亚法律制度概况的教材,学校开设课程直接面临着无书可用的难题。高质量的教材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保证,面向东南亚的法律教材要按照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编写。但是,目前已有的教材普遍存在内容没有“围绕特定的教学目标要求,去掉重复的部分,合并类似的部分,删减繁琐的部分,扬弃过时的部分,保留个性部分,增加先进的部分”,也没有反映东南亚法律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方向,突出基础理论的应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难以保障整体教学的学术性、系统性与完整性。没有高质量教材这一问题,是至今东南亚法律课程难以开启的瓶颈,如若要破除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完善相关教材至关重要。

    (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不准确

    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定位主要分为:研究型和实用型两种,研究型法律人才一般具有坚实的基础知识、系统的研究方法、高水平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从事研究工作和创新工作。应用型人才就是要能把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或者是文化这些方面的人才。由于长期以来的误区,应用型人才往往在高校教育中得不到有效的重视,而更侧重于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有些学校对培养目标的处理非常模糊,既不提培养应用型人才,也不提培养研究型人才,而是规定培养“专门人才”。这样错误或者模糊的专业定位直接造成了我国法学教学目标滞后,最终造成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化的人才欠缺。

    面向东南亚法律专业人才奇缺,并不是没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而是真正能够适应社会需要,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对法律服务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匮乏。知识经济的社会不能只了解书本理论而不能实践操作、学以致用。在与东盟的交流中,理论化的人才固然可以起到促进双边文化教育的交流,但是大批实务型的人才却能够深入到双边的贸易与劳务等具体的社会生活交往之中,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错误和模糊,会使法学教育流于形式,欠缺针对性,最终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教学资源,也会造成专业目标不明,教育水平不高,就业形势受到严重影响。

    (三)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法学教育交流不够

    1.办学渠道单一。面向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法学教育及学生培养的交流匮乏也是面向东盟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大缺失,面向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法学教育机构的交流在各个方面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而其在教育方面的意义尤为凸显。国际的学术交流是科学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科学家向同行发表研究成果,得到评论和承认的团体活动,可以促进学术研究的进展与思想的交流;国际教育方面的交流也可以就国家间的教育体制与模式进行对比,激励与启发我国的教育创新和探索。

    2.面向与东南亚国家法学专业学生间的国际交流较少。面向与东南亚国家的高校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主要聚集在高校教师间,而面向学生间的国际交流机会较少,面向东盟的合作办学也还没有普遍展开,这不利于未来云南与东盟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没有充分发挥云南省的地缘优势,国际化的学习氛围没有形成。

    3.“走出去”的国际化办学模式没有形成,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国际交流与合作,不仅应当是我们开放国门,欢迎东盟国家的学生来我国留学,也应该注重对学生出国留学的帮助,鼓励学生到东盟国家学习法律,成为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更好的为两国的法律工作服务。

    三、面向与东盟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思考

    教育部“十二五”《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中明确指出:“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和层次、类型结构,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区域布局结构,设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支持,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加大东部地区高校对西部地区高校对口支援力度。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云南省高校应依托这一有利的政策形势,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加快面向东盟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专业建设,增强学科针对性

    首先,要强化国际对话,尤其要把WTO运作的基本常识、东盟法律概况、外语、计算机等课程进行强化,不断提高学生的适应力和对外交往的能力,使学生具备适应多变的国际环境,在复杂条件下做出准确判断和进行有效工作的能力,成为真正可以独立进行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其次,应规范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事先要多次调查,反复征询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然后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应按知识结构的布局设置基础知识课、专业知识课和相关学科课三大类。每一大类课程都有必修课和选修课。从大二开始学习东南亚法律的相关知识。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英语课程的学习,适当开设东南亚各国小语种的二外课程,发挥计算网络的信息资源优势,利用高科技成果,提高教与学的效率。开设东南亚法律文化、小语种语言、法律比较研究等课程,传统法学理论课程和增设新的东南亚各国法律课程相结合,促进教学内容国际化;开设专门的国际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国际观念和国际交往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扩大国外教材的使用比例,推行双语教学;以就业为导向,注重教育的实用性和超前性,使高等教育更加贴近现实世界;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积极引进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国际执业资格证书课程,增强学生就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豏再次,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一套具有较高水平的东南亚法律教材供学生使用。2l世纪优秀的法律教材,要能够满足培养高素质法律对外人才的需要,有利于学生决策能力、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有利于培养学生国际观念、全球意识,竞争和开拓精神,有利于培养学生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全面系统地反映现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最新发展水平和趋势,顺应信息时代的教育方式并便于教学的新型教材。豐教材要特别注意对学生综合法律素养及国际化视野的培养;在教材的选择上,可以选用西方原版教材,实行双语教学,也可以组织相关人才对东南亚各国的优秀教材直接翻译,依此授课。

    (二)明确专业定位,培养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云南省拥有着依托东盟开放与发展的优良契机,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应该针对这一优势条件,向国际化、面向东盟的外用型转化。法律专业结合西南地区和东南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定位准确,突出“外向型”特色。在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围绕培养“具有国际开放意识、涉外专业知识、涉外岗位技能、涉外交流素质的人才”目标,从“放眼世界的国际视野,开放改革的创新精神、掌握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具备涉外工作能力和外语交际能力、具有良好的涉外礼仪素质”等方面组织和实施教学,通过定期交流,使双方教学计划衔接,更好地培养既掌握一门以上外语交际工具,又掌握国际先进的专业知识的人才。应坚持以法学基础理论和方法教育为核心,以东南亚法律教学和实验教学、社会实践教学为两翼,培养具有远大理想、宽广的国际视野、系统掌握现代经济理论,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广、能够熟练了解东盟法律体系和制度,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具备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综合素质较高的国际化、应用型和复合型经济学专业人才。在专业结构上,既掌握一门以上的基础专业,又掌握目前国内外比较热门的一门新专业的人才,是具有多种才能和本领的人才。在培养目标上,确立了培养“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突出体现了西南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与建设高水平、综合型地方大学的建设目标相一致;在教学内容上,按照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在强化语言教育的同时,突出知识结构的复合性,体现了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前沿性、选择性相融合的特点;在课程体系上,中外双方按照“厚基础、宽口径、精专业、重运用”的思路进行课程设置,改变过去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

    (三)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双向合作办学

    全球化不仅会影响到中国教育的外部形态和运作机制,更重要的是,将空前地改变教育的既定观念,突破教育的思维定势,引发教育思想的革命。培养、塑造适应全球化环境、能够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共处的高素质人才是中国教育的重要使命,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双向合作办学是一个重要的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教育质量标准,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国家教育质量标准,要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鉴定与质量认证制度,推动学历的相互承认势在必行。高等学校要努力拓展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领域,推动高等学校学历的相互承认。要使中外大学之间签订学位互认协议,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合作高校对课程的互认。高校首先应对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进行沟通和研究,制定双方能接受的课程计划,促进教材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最终实现学分与学位的互认。各高校之间可以采取先从学生交流开始,使双方对学生有一个了解,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探索,再过渡到签订校际学位与学分互认协议。豑其次,应当较强双向的合作办学,不仅要鼓励学生走出国门,也应加强对东盟各国的留学生的培养,以促进再学校中交流的氛围。常用的“2+2”模式就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双校园模式,学生前2年在本国学习,后2年在国外合作学校学习,成绩合格即可获得中方和外方学校的文凭。这一办学模式较好地利用了国内和国际教育资源,满足了外向型、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是对原有办学模式的创新。未来的高校法学教育应加强合作办学这一双赢的办学模式,不断创新交流方式,更好的为法学教育创造灿烂的未来。

    注释:

    豍李庆领,吕耀中.论国际化人才培养的意义及策略.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07(6).

    豎豑庄少绒.论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人才培养问题.南方经济.2004(2).

    豏裴文英.高校发展视野中国际化人才培养研究.江苏高教.2007(6).

    豐任道纹.WTO与高校国际化人才培养建议.集团经济研究.2005(1).

    参考文献:

    [1]赵丽.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

    [2]丁相顺.比较法视野下的东亚法律人才养成制度改革.法学家.2009(6).

    [3]伊继东.面向东南亚培养国际化人才的实践探索.中国高等教育.2009(12).

    [4]黄素萍.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教学方法的探索与改革.科技资讯.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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