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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时间:2020-10-09 08:01: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并列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确认非法人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一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是反映了民事主体制度从一元到多元的市民社会发展规律;三是符合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要求;四是吸纳了我国40年来的民事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面对非法人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不可替代的客观事实,《民法总则》确认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将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从事民商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JJD820009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3-006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完全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5,有学者主张不能规定其他组织做为民事主体,而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团体的做法,把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主体。6

    立法者制定《民法總则》采纳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这个概念也有人使用过。屈茂辉教授在他主编的《中国民法》中就使用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并且把它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1](P104)刘凯湘教授、苏号朋教授等也都使用这个概念。7《民法总则》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大体上采纳的就是这种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学者在私下有一个说法,是说非法人组织其实仍然是其他组织,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就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概念的随意性和通俗化,不是法言法语,因而使其更具有法律概念的特点。

    应当特别重视的是,《民法总则》不仅规定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而且还单设一章,对非法人组织做出专门规定。这说明,《民法总则》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采用了“三分法”立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二)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尽管在学理上有很多种不同的定义,但是《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给出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总则》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出界定,是因为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使用的法律概念,必须给予准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个人的社会组织;第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第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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