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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点睛“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时间:2020-10-10 07:52: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11年过去了,中国公益诉讼在缺乏法律规范和司法支持的环境下,继续艰难而顽强地前行。在这一年,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持续影响力和社會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例,它们是当下中国公益诉讼现状的真实体现,它们也是未来中国公益诉讼走向的可能选择。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并面向全国征集修改建议,这是中国公益诉讼发展中的重大事件。为回顾过去一年发生的重大公益诉讼,总结当前公益诉讼的经验和不足,发现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和制度建设等亟需解决的问题,以推动公益诉讼立法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由民主与法制网主办,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公益诉讼网承办的“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在北京揭晓。

    该活动经过民主与法制网和中国公益诉讼网的网上投票活动,以及专家评审,共有“刘云诉湖南省地矿局拒录色盲公务员考生案”等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件顺利当选。

    2012年2月19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會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多家高校、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评选并揭晓了“2011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上述专家还围绕着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的范围、公益诉讼的立法等多个问题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1.刘云诉湖南省地矿局

    拒录色盲公务员考生案

    【案件简介】刘云参加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考了湖南省地矿局的职业安全管理岗位。刘云以笔试第一、面试第二、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成绩进入体检环节。在体检时,刘云被查出了红绿色盲。2011年12月,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没有刘云。刘云电话询问,被告知是因为体检查出色盲,体检结论不合格。刘云认为,地矿局所招录的安全管理职位说明中没有限制色盲,《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中对色盲考生所作的限制也不包括所报考的职位,省地矿局以考生色盲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色盲人士的平等就业权利。2011年12月14日,刘云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省地矿局拒录色盲考生的行为违法,并作出录用决定,赔偿损失5万元。雨花区法院还没有决定是否立案。

    【当选理由】这是全国第一起在公务员考试中因色盲被拒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6000万色盲人士,他们在就学和从事化学、农学、艺术等专业方面受到较大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會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如果随意拒录色盲人士,色盲人士的平等就业权、生存权将受到极大侵犯。

    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會律师团团长):公益诉讼的最大难点就是立案。有的案件能够立案,有的案件无法立案。不能立案能否在7天内给个答复?拒不立案能否裁定驳回?现在连个说法都没有。

    2.杨某诉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

    垃圾短信侵权案

    【案件简介】手机用户杨先生因不堪忍受垃圾短信骚扰,将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6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举证不足为由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电信运营商表示,接到法院传票后,已将原告杨先生列入一份“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杨先生电话推销、发送广告短信。电信运营商还特别说明,“红名单”基本都是省、市级别的领导才能享受的待遇。杨先生也确实再未接听到类似的骚扰电话和短信,案件以调解结案。

    【当选理由】手机用户饱受困扰,原告一纸诉状让自己摆脱了被骚扰之苦,也给其他消费者指引了免除骚扰之苦的道路。2011年上半年,短信息用户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13条,垃圾短信息占全部短信息的比例为27.3%,垃圾短信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上升趋势。电信“红名单”事件,揭示了电信运营商屏蔽垃圾短信的技术早已成熟,而推动垃圾短信泛滥的,正是短信群发行业的经济利益链条。让运营商自断财路,实为不易。监管部门是否明知运营商在玩“躲猫猫”而未下决心治理,才导致治理无效果?本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未能产生广泛的约束力,其他消费者要想效法,还要付出昂贵的诉讼成本。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健全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會秘书长):法院作出慎重判决之后,能不能提出司法建议,要求移动公司废除这种不公平的做法。其他的手机用户能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这个判决?

    3.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件简介】2011年6月4日,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生溢油,造成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的养殖户遭受重大损失。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宣称将代表国家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该诉讼被视为环境公益诉讼。尽管海洋局组成了律师团,但至今没有采取诉讼行动。半年来,受害养殖户提出赔偿诉讼,法院屡屡拒绝受理。直到2011年底,天津海事法院才受理一起29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公司、中海油的损害赔偿案。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称经过行政调解,农业部、中海油、康菲公司以及有关省政府就解决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

    【当选理由】康菲溢油是中国遭受的最严重海洋溢油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消极应付、推脱责任激起了众怒。国家海洋局或其授权机构,是海洋生态损失索赔的法定主体。农业部或其授权机构,对溢油造成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害有权提起渔业资源索赔。事发半年,海洋生态的公益诉讼没有进展,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协议疑云重重,受害养殖户诉讼不被受理,合法利益被政府不当处置。溢油事件暴露了我国环境法律不健全、监管部门执法不力和司法消极不作为的弊病。

    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會秘书长):针对通讯、石油、电力等能源组织垄断企业、垄断行业的公益诉讼太少了。通过公益诉讼能够激发真正的权利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是评选十大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之一。

    4.刘家辉诉南方航空公司

    打折票不能退改签案

    【案件简介】北京律师刘家辉在南航网站上订购了北京与南宁之间的往返机票。她在付款后发现需要

    变更返程时间,即致电南航要求更改,得知该折扣机票不得退、改、签,刘家辉只好另购一张返程机票,并退掉原票。但南航只退还了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40元,拒绝退还机票款630元,刘家辉于是起诉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2011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刘家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家辉购买的机票为特价三折机票,低价格是南航吸引乘客的一种促销手段,享受的则是与全票价相同的服务,南航将“不得退改签”作为使用低价票的条件,并非不公平、不合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因自己疏忽造成错订机票,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刘家辉不服,已提起上诉。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南航公司就打折机票退改签的相关问题发出司法建议书。其中,法院建议民航局制定统一的民航公司关于折扣机票更改、退票、签转规则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建议南航公司对打折机票设置合理的退、改、签期限,并完善网上购票程序的提示方式。

    【当选理由】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或限制退改签是行业惯例,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退票属于违约,航空公司可以收取适当的退票费用,但整张机票作废,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李刚(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司法建议书用得好會产生积极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审理“李刚诉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一案中,虽然驳回了他对牙防组和卫生部的起诉,但是通过司法建议书促成了卫生部撤销了全国牙防组。但是,司法建议书也可能被法院用来规避对案件进行有效审理、依法裁判。看似解决了某类问题,却在个案审理中未提供司法正义。

    5.李燕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简介】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从2011年5月开始先后向14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副职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等情况,但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的答复未提供申请的信息。李燕于9月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法院收取起诉状后一直没有正式受理。其间,三部委在法院的沟通下相继对李燕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鉴于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立案审查期间已经实现,李燕撤回了起诉。

    【当选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没有起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公众希望了解的信息往往是政府机关不完全或不愿公开的。没有行政法规解释权的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限制性解读: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证明或拒绝公开信息的盾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应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仍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的巨大障碍。本案的管辖法院宁可在庭外与三部委进行沟通,也不愿意受理并进行审理,证明公民知情权的司法环境仍需改善。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所长):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公益诉讼的范围也应该是广泛的。支持公益诉讼就是最大的爱国。

    6.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會等诉陆良化工公司等铬渣污染环境赔偿案

    【案件简介】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化工公司堆放14万吨铬渣导致珠江源头南盘江水质遭到污染。2011年9月,北京市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联合重庆市录色志愿者联合會和曲靖市环保局提起民事诉讼,由靖市中院于10月19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是出6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向专门设立的铬渣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赔偿因各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费1000万元(暂定)。

    【当选理由】此案是法院首次受理以民间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诉讼提出以赔偿款设立生态恢复基金专户,在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环保局的共同监管下使用,为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环境损害案件中赔偿金的确定、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探索了—条道路,具有开创意义。

    佟丽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社會组织的发展与公益诉讼息息相关。公益诉讼最核心的价值是从公民的角度和社會组织的角度,通过司法的手段约束公权力,来维护公民权利。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要给社會组织、公民足够的空间。

    7.林莉红诉深圳海关收缴其境外所购图书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

    【案件简介】武汉大学林莉红教授经深圳皇岗海关入境,海关收缴了其随身携带的《天葬,西藏的命运》《我的西域,你的东土》和《大江东去——司徒华回忆录》3本书籍。林莉红认为海关的收缴行为违法,上述3本书籍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出版社出版并在合法、公开的书店出售的合法读物。自己购买上述书籍用于阅读和研究参考,是公民的文化权利,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林莉红不服,已提起上诉。

    【当选理由】这是公民第一次对长期存在的书刊检查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行政决定的依据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准则。海关根据什么标准判断境外公开出版物“属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有害的印刷品”?或者海关内部有禁止入境的书刊目录?如果海关有权制定禁止入境的书刊标准和目录,就应该事先公开。否则入境人员无法判断什么书籍可以入境,在购买时就面临着财产损失的风险。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诉讼应该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诉讼主体的价值和利益追究;二是诉讼是否涉及到一个制度的完善,或者对一个不合理制度的废止;三是會不會惠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四是會不會发现隐蔽性的权利。

    8.中华环保联合會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

    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简介】2011年12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會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2011年10月,联合會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由于案件需要,联合會向修文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好一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等有关环境信息。环保局一直未答复。联合會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修文县环保局公开相关信息。2012年1月10日,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应将上述信息向原告公开。

    【当选理由】本案为我国第一例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公益诉

    讼案件。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开启了为维护公共利益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之门,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莫纪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會副會长):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因为一般的公众要求环保局保护公众权利,环保局不作为。这个时候,由公益团体来代表公众,对具有保障公共利益义务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起诉,是典型的公益诉讼。

    9.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诉深圳深燃石油气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案件简介】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发现,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将其经营瓶装石油液化气零售的石岩供应站点搬到宝安区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经营。环保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但供应站仍拒不停业及搬迁。为维护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利益,宝安区检察院作为起诉方,诉请法院判令石岩供应站迁离或关闭,以消除危险。2011年9月,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承认供应站的设立对公共环境存在污染隐患。承诺将按照检察院起诉状要求,停止石岩供应站燃气销售业务并将该供应站搬离水源保护区。

    【当选理由】这是深圳市首宗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法院正式受理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各地检察院一直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试点。如何协调环境执法行政权和检察权的关系,避免检察权僭越行政权或放任行政权消极不作为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争论点。本案揭示了我国环境法的一项缺陷,环保法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但未规定可以对可能有造成污染危险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弥补了行政救济手段的不足。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會副會长):我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设立专章设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负有特定的职责。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介入,也可以依民众或者是社會组织的请求来介入。对于现有体制下检察院介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设定一个前置程序,由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里予以明确答复。

    肖建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會常务理事):赞成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但程序上仍需要更加完善。

    10.郑卫宁、刘海军诉深航拒载残疾人

    侵犯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案

    【案件简介】残疾人郑卫宁、刘海军在首都机场被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拒绝登机,理由是其中一人“一步都不能走”,根据公司规定不能承运。两人分别向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28万元,以维护残障人士的平等权和人格尊严。立案后,原告为表明不是为了金钱目的而进行诉讼,将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2011年3月15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下,被告承诺至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航班上为残疾人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举办一次以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會公益活动;原告则放弃赔偿要求。此后,深航对《深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进行修订,删除了十多项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的内容,包括不予承运“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的规定。

    【当选理由】公用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和运营者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交通方面曾发生过反歧视诉讼,但集中在公交、地铁领域。此案首次涉及航空领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深航通过争取和解并改善服务挽回了形象,其采取积极态度应对危机和舆论批评也值得称道。

    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全社會各行各业的支持,包括学术界、新闻界的共同关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會會长张卫平教授在为本次活动总点评时说:此次“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的发布,是最广义的公益诉讼。只要涉及到公益、涉及到广泛的利益,都可以纳入进来。关于公益诉讼,全社會已经探讨了十多年,目前为止,制度上并没有太大的进展。尽管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当中有一条,但也仅仅是一条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文。

    所以,评选“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的活动就十分有意义。一是,真正地唤醒我们的司法权。法治国家就是利用司法,利用民众,利用市民社會的其它力量来制约政府的权力。二是间接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让社會、民众来思考和讨论,为什么我们的公益會受到损害?为什么不能救济?通过诉讼,我们实际上會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意识和社會影响方面推动公益诉讼。

    评选“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的活动在我国还是首次。据主办方称,该项活动还将持续下去,我们关心并期待着2012年的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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