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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人寿万能险表决权争议背后

    时间:2020-11-07 15:24: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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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保险公司才是万能险资金的所有者,保险公司决定了万能险的投资事项,万能险账户只是一个空壳,投资者也只是如同银行储户一般的债权人,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行使表决权;同时,应通过行使表决权应遵循的相关原则对保险公司进行规制。

    万科控制权争夺交战仍酣,原本默不做声的华润竟似与宝能“并肩作战”,使王石腹背受敌。在这样的紧急关头下,王石一方不禁将宝能系高杠杆收购万科股权的资金来源问题再次推上风口浪尖,成为热议的焦点。宝能系用于收购万科股票的大量资金来源于前海人寿的万能险账户,用万能险账户购买股票之表决权当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前海人寿吗?对此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资金来源于万能险的购买者,理当由购买者享有表决权;也有人认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万能险账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因此依法享有表决权;还有观点认为前海人寿作为万能险资金的所有权人,理应具有表决权。不同的观点代表着不同层面的利益,然而,结合实践与立法,究竟谁才是万能险所购买股票的真正具有表决权之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要对万能险产品本身进行了解、分析,尤其是在明确万能险资产的归属之后,再确定其购买股票的表决权归属。

    万能险募集资金归谁?

    宝能系从2015年7月初开始多次举牌万科,累积资金达400多亿元,这其中近四分之一来自于前海人寿的万能险资金。在如此来势汹汹的投资面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万能险? 以及万能险所募集资金应归属于谁?

    万能险是投资型保险的一种。而保险投资是保险经营中的一个极为特殊的领域。一方面,它是支撑承保业务、降低费率、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从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的影响而言,甚至较承保业务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又是保险业产生的风险的重要根源,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对经营风险的保险业而言,这种资金运用风险无法再通过保险转嫁、分摊,唯有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规制来避免或减少。

    因此,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保障型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而万能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新型人寿保险,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之所以取名为“万能”,在于保障额度和投资额度设置的主动权在投保人手中,调整和领取便捷,投资账户的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投资收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障利率,这种既灵活又有保证收益的理财方式,对稳健型的消费者具有很大吸引力。

    以前海海利精选(A)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为例,根据该种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受益人的权益分为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期满生存保险金三种。其中身故保险金具有保障性功能,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其他两种保险金则体现的是投资理财的功能,一方面可以保障最低利率,另一方面受益人可随时或期满之时提取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内部对保费的处理方式为:把万能险所缴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账户(如图)。进入风险保障账户的风险保费,计入保险公司的原保费收入,需按要求计提保险准备金,而进入投资账户的保费,则计入“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两者同属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

    所以,万能险保费(包括原保险保费和投资款)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其所有权当然归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把保险资金配置出去,形成保险公司的资产。保险公司对资产的投资去向、投资组合方式具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投资者是保险公司合同法上的债权人。

    因此,用于购买万科股票的万能险资金应归属于前海人寿,而非投资者,这点毋庸置疑。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为了便于对保险资产进行管理而将其单独开户,这导致其购买股票时登记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字是单独的投资账户,而非保险公司。这导致了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上市公司对保险公司是否有表决权的质疑。那么,究竟谁才是真正有权行使权利的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看看两种与万能险非常相似的投资方式,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万能险与投连险、基金

    虽然对万能险表决权的争议较大,无论在学者间还是在立法上都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但与万能险同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连结保险,以及同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公司的相关规定则较为成熟,前者有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规制,后者有证监会新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监管,所以可以通过分析这两者与万能险之间的异同,以决定相关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万能险。

    万能险与投连险

    我国万能保险的发展晚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投保人所缴保费,依约定方式扣除保险人各项费用,并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资分配方式,置于独立投资账户中,而由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的人身保险。其独具特色的表现就在于投资账户的运作,该投资账户独立于保险人的普通账户、保险人可以向保监会申请拥有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一个账户可以将多个投保人的保费混合进行投资,具体的投资标的由投保人进行选择,某种意义上投保人直接参与了保险人的投资运作,因此投资风险也相应地转移给投保人,除非另有约定,由保险人承担部分投资风险的则不在此限。由于该险种是高风险高收益,因此较适合于高收入并具有风险偏好的消费者。

    万能险的特点基本上与投连险相似,尤其是在其利润来源、灵活性、透明度、保障与投资功能兼具等方面,其不同之处在于有无最低收益保障的区别、风险承担者以及投资账户、比例的不同:其一,投连险并不保障最低收益率,而万能险有此保障;其二,投连险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独立承担,而万能险中投资者并无此风险;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投连险中独立的投资账户资金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的,而万能险虽也存在单独账户,但其并不独立于保险资产,而仍属于保险公司的表内资产。

    因此,投连险的属性可以表明保险公司与投连险的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而信托原理可以赋予保险公司代行投资者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万能险的投资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更趋向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信托关系。尤其是实践中,万能险资金并未独立于保险公司资产,以及在保险公司和万能险投资者之间多是当做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等事实表明,保险公司是受万能险投资者委托管理资产,并保障最低收益率的代理人。所以,万能险的表决权问题,不能如投连险一般直接由信托原理来解决。

    万能险与基金

    保险公司万能险账户购买的股票表决权由谁来行使,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在机构投资者的种类逐渐增多,而相关法律的制定却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速度造成的,除万能险外,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也碰到过类似问题。

    基金作为流通股的大股东,其所持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在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曾引发过激烈的讨论,其中许多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废除基金的表决权。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基金所持有的股份与其他流通股并没有本质区别,作为股东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就予以取缔或打折;第二, 如果剥夺基金的表决权, 那么基金在股改中对股改方案持反对意见时就只能“用脚投票”,这不仅有损于基金这种专业投资理财工具的形象,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更进一步则不能起到合理引导股市的作用。所以,废除基金的表决权是一种一劳永逸的办法,但并不可取,我们应当解决的,是如何让基金更好、更规范。上述争议在我国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中得到了解决。新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剥夺基金的表决权,而是将其赋予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使股票的表决权,即使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姓名是基金的单独账户而非基金管理人。

    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不仅同属于机构投资者,而且基金公司的投资过程与保险公司运用万能险资金进行投资的过程也非常相似。比如,为了便于管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在购买股票时使用的是独立的基金账户;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还是基金托管人将投资基金运用于投资,所使用的均是自己的名义而不是投资者的名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是根据自己的专业投资经验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不由投资人支配。这些特征在万能险的投资过程中也得到了体现。但与此同时,万能险与基金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基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信托关系,信托制度的安排赋予了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权利,而万能险中万能险资产的债权性质使得保险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更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在万能险资金购买公司股票的表决权问题上,并不能直接将万能险视为基金而直接类推适用有关规则。那么前海人寿购买万科股票的表决权究竟应当归谁行使?

    谁拥有万科股票表决权?

    通过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万能险不仅具有保险、信托、证券三重法律属性,也是一个横跨《保险法》、《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信托法》、《银行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域的复杂法律问题。繁杂的法律属性,导致对于前海人寿用万能险购买万科股票的表决权究竟归谁的问题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声音。

    由万能险投保人行使表决权?

    有观点认为,以保护投保人权利为立法宗旨的保险法立法趋势,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被充分地贯彻落实,同时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的权利也经常受到损害,因此保监会相关部门应立足于继续加强完善对投保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与相关的体制规制;同时,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保人也充当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角色,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直都是监管部门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在万能险资金购买股票的表决权问题上,应当首先考虑投保人的利益。万能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没有投保人保费的投入就没有万能险账户的形成,更别谈购买股票的可能。因此,由投保人的资金形成的万能险账户购买的股票,其表决权应当由投保人来行使。只有投保人来行使这项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其利益,避免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权利,给投保人带来损失。

    上述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观点非常具有理想性,然而其不仅在实践中无法实施,在法理上也没有可以支撑的基础。首先,从形式上看,万能险资金是保险公司的表内资产,其所有权归属于保险公司,而非投资者,投资者只是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其次,从实质上看,万能险资金的投资决策如投资方向、方式等都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其决策、执行者以及最后投资失败的风险承担者都是保险公司,而非投资者;最后,在实践中,一个万能险账户内的资金可能来源于多个不同的投资者,也可能用在不同的投资项目中去,所以若由投资者来行使表决权,将很难将表决权进行分割,且投资者选择以保险产品作为投资理财方式的初衷就是以更具有保障性却无需自身投入更多精力的理财方式来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而非要由其自己参与投资的决策、执行乃至由此带来的表决权问题,这也违背了投资者的初衷。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固然重要,但也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在投资者的意愿和能力范围之内,以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而不是罔顾实际情况,空打旗号,那样不仅不能真正保护到投资者的权益,还会对公司的治理、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由万能险账户行使表决权?

    也有观点认为,公司法只给予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以法律的保护。因此,按照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持股情况行使表决权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而由万能险账户购入的万科股票,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自然是前海人寿万能险账户而非前海人寿本身。所以,当由万能险账户行使表决权。

    然而这种观点是无法在现实中实现的。因为万能险账户只是保险公司为了便于对保险资产进行管理而申请开立的账户,其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既没有外观上的行使权利主体,也没有实质上的意思形成机关,万能险账户只是单纯的资产集合,而没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因此,严格按股东名册上的开户名称即万能险账户,来行使表决权是无法操作的。

    但这个问题也并不是无解的。公募基金领域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困境,由公募基金购买的股票,开户主体无法行使表决权时基金公司曾经委托过公司员工来代为行使表决权。后来这一问题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修订得到了解决——将这一权利交由基金公司来行使。但是,由于万能险与基金在本质上的不同,所以在万能险的表决权问题上,不可以直接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不过这并不妨碍由保险部门参考基金方面的相关规范,另行出台有关万能险的适用规则,将表决权交由保险公司行使。当然,上述问题也反映了我国实践中资产管理行业的乱象,基金、信托、保险等多种资产管理行业都在体现着资产管理的作用,然而在监管上却既无统一的资产管理部门,也无统一的资产管理办法,使得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也许,建立一部统一的资产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由前海人寿行使表决权?

    最后一种观点就是认为应当由前海人寿来行使表决权。首先,根据万能险资金的表内属性,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人是前海人寿,单独的万能险账户只是为了便于管理,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其次,前海人寿是对万能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实际决策、执行者,由其来行使表决权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当然,对这种观点的反驳也存在很多理由,其中被万科着重提及的就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名字并非前海人寿,而是万能险账户,万科认为股东名册上的姓名应与其工商登记一一对应,显然前海人寿的工商登记与其万能险账户并不能保持姓名上的一致,因此其表决权的行使遭到了质疑。

    然而,由于万能险账户名称带来的表决权形式上的归属问题,并不能因为上市公司的质疑,就将万能险账户的表决权因此搁置,放任其形成一种真空状态,而应当从其本质出发,确定表决权的归属者。由于保险公司才是万能险资金的所有者,保险公司决定了万能险的投资事项,万能险账户只是一个空壳,投资者也只是如同银行储户一般的债权人,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行使表决权。

    为了尽早确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的归属,解决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争议,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修改立法,参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针对这种为了便于管理而开设的单独账户,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承认保险公司完整的股东地位,使其享有全面的股东权利。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利,避免保险公司滥用表决权给投保人带来利益上的巨大损失,也应通过行使表决权应遵循的相关原则来对保险公司进行规制。首先,完善保险公司行使表决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说明或明确指出保险公司行使表决权的原则和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在行使具体表决权之前,向万能险投保人披露是否参与投票;表决之后必须向投保人披露其投赞成或反对票及理由;另外,如果保险公司与万能险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必须向投保人披露该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其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信赖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建立利益冲突处理机制,保障其表决权的行使是基于投保人的最高利益。

    综上所述,在万能险资金购买万科股票的表决权问题上,应当认可前海人寿享有股票的表决权。

    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其对于稳定股市、公司治理等方面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作为股东积极主义主要体现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是全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所以一味地否定其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并非良策。

    当下的万科控制权之争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不是第一个也将不会是最后一个引起表决权争议的案例,随着保险资金等资金集合越来越多地涉足投资领域,制订有关机构投资者更具体的制度应当提上日程:比如扩大“股东”一词的外延、确类股东准股东的法律身份;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包括表决权、归入权、提名权等权利的行使)以及非法律途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磋商、公开发表意见等行为);完善征集表决权制度;加强信义义务对机构投资者的规制;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办法等。

    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立足国内实际,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更好地保障越来越多的、各式各样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事务,从而使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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