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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产学研结合的主体法律规制

    时间:2021-03-05 07:54: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在高校科技产业发展方兴未艾之际,人们亦不难发现关于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尤其是主体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需从政府、社会中间层、企业及科研主体等层面进行探讨,并在职权配置、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及可持续发展等角度探索我国产学研结合的主体法律规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产学研 主体 法律定位 规制理念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3-063-02

    国内在产学研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法律法规涉及范围不可谓不广,一些法律法规也有相当的针对性,在推动产学研合作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面对产学研合作对我国科技能力乃至综合国力提高的重要性,以及国内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实际,现有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瓶颈和制约,关于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尤其是主体管理行为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亟需对之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思路,以支持产学研合作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产学研结合主体的法律定位

    1.服务与支持:产学研结合中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在产学研结合中处于一定的领导、组织、导向、服务、协调作用。某些方面,政府还要承担一定的规划、扶持和保障作用,是产学研结合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主体要素,有时还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作用的体现,除了资金投入外,主要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种政策的制定,运用法律、财税等手段引导、调整、规范和服务产学研结合。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政府处于一个特殊的生态位上,它不是技术创新的直接参与者,政府的正确定位应该是创造一个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首先,政府应委派或组建专门机构予以支持;其次,政府应通过政策、立法予以支持;第三,政府以科技计划对产学研合作予以支持。科技开发对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有必要对此进行适当的干预,以便在学术界与产业界之间建立一个有吸引力的共同利益区。

    2.经营与发展:产学研结合中企业的法律角色。企业,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营利性法人。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是产品、劳务和服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能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企业是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构成要素。根据企业制度安排理论,结合我国产学研结合中企业制度安排的现状,提出产学研结合中企业法律规范的方案。

    产学研结合中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授权范围内的学校资产进行经营性运作并负责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其应当是国家授权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行使投资人的职能,即公司只具有经营股权和投资的功能,而不从事任何实体业务的经营,以避免因经营实体业务而产生无限责任和风险;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管理和经营学校在企业中的股份,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学校投入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公司法》应当成为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所有。

    3.促生与完善:产学研结合中社会中间层的法律定位。产学研结合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产学研管理主体和活动主体,为政府干预产学研活动,产学研活动主体影响政府和产学研活动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产学研社会中间层在产学研关系中因其职能不同而具有不同地位。产学研社会中间层主体具有中介性、公益性、民间性和专业性的特征。

    产学研社会中间层主体对于政府产学研管理的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但我国产学研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管理机制不合理,现实发展中容易异化,或成为产学研管理部门的附庸,或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分享科技利益的工具,对于产学研社会中间层主体须予以法律规范。我国产学研社会中间层主体法律地位还不明确,许多自律型科技社团不具有独立地位,其与政府管理部门间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现实中却更多是隶属关系,往往需要吸纳政府精简机构出来的人员。

    4.研究与开发:产学研结合中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法律保障。高等学校,是指依法成立的,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教育的学校。高等学校是产学研结合的主要构成要素,在本研究中,我们将它放在问题的中心和重心的双重位置。科研院所,是指依法成立的,根据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以进行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各类技术研究开发为中心的事业法人。

    科研机构的法律规范因科研机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具有独立地位的科研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独立地位的科研机构设立经过直属部门批准,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科研机构在研究开发、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和生产经营上具有自主权,但其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全面完成各项研究开发任务,做好科技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其中企业内部科研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法律规范应该予以统一明确规定,企业具有独立科研权利,但科研立项、科研过程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股东、债权人、科研工作者、同业竞争者和科研产品消费者等合法权益,也不能对资源环境造成污染浪费。

    二、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主体法律规制理念

    法律规制理念是指法律制度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判断、理想、信仰等,也是法律制度的目标导向。法律规制理念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主体法律规制的设计与运行起着指引、预测、推动等作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法律规制的理念既要体现科技行为的特殊性,也要体现法学的一般性理念。

    1.法治理念。法治的理念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法律规制中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管理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于权力。第二,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关涉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应该保留给立法。第三,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行为于法有据,主要受行政法律的规范与指引。第四,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程序性规定。第五,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管理主体和相对人处于平等地位。例如:依法监管产学研社会中间层,确立科技社会中间层的独立地位。一方面法律应赋予产学研社会中间层主体以法人资格,另一方面法律赋予政府保障和促进产学研社会中间层主体享有独立地位的义务。产学研社会中间层具有法定权利,并在经营范围内活动,但科技社会中间层也可能出现职责越位情况,这就需要政府对其行为进行校正,政府监管应该转变到事前防范和事中经常性监管上来,而且政府监管权限于法律规定,不可盲目扩大。

    2.有效规制理念。 首先,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规制全面性。对于政府科技管理活动要全面规范,包括科技管理主体的管理权限和科技管理部门的适度调整。此外,科技活动主体的管理,科技社会中间层的规范,科技活动的市场规制,科技活动的宏观调控,科技活动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也要予以规范。其次,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规制的和谐性。和谐性是指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法律制度设立、运行和变革的和谐,法律制度设立之初明确现实需求,保证各法律制度间的协调一致,保证各管理部门权限的对接程度;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贯彻政府行为的科学化、专门化、社会化、规范化与民主化,对法律制度的运行及时评价、反馈和调整。如对政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经费进行区别对待,实现规制的有效性。政府科研机构经费直接接受政府管理,享受免税待遇;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的经费来源于政府拨助和学校自筹等,财政政策上享受国家对大学的相关政策;企业科研机构的经费大多数来源于企业自身,其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工作,财务上企业根据科研预算予以一定比例直接拨付。

    3.可持续发展理念。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使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联盟成为时代的自觉需要和时代的特征。可持续发展的规制理念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着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法律制度。第一,注重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的发展动力的制度规范。通过各项科技利益机制促进各科技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持续发展的科技行为问题。第二,建立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科技、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第三,激发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法律制度实践的软力量作用。例如,在产学研中实现公司的架构与学校科技开发和产业管理部门并行,以实现公司与学校科技开发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前者主要面对校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后者直接面对社会和市场,主要负责资本运作。这样做可以避免学校直接面对市场,从而使学校与企业实体之间不再发生直接联系,真正使企业走向社会、走向市场,有利于学校的撤出,进而保证公司与学校科技开发之间互动与可持续发展。

    三、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法律规制的对策设计

    1.政府管理部门的适度调整与管理职权的合理配置。政府的管理职权基于指向不同而内容有所不同,针对企业活动的管理职权配置必须要尊重市场规律,着重进行调控和引导,充分利用经济杠杆;针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管理职权配置是管理性职权多于引导性职权,注重行政性力量。管理部门调整可以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操作。首先,宏观层面相对集中的设想是增强科技部的权威,加强其在日常科技管理活动中指导、调控、监督和协调能力,形成以科技部为中心的科技管理格局,待条件成熟,成立科技政策委员会直属国家总理,由国家总理或副总理直接担任正职领导。其次,中观层面的适度协调的设想是维持多元分散科技管理现状,科技厅、局专门设置协调机构,主要起协调作用,体现相对集中趋势。这也是考虑到中观层面行政主体多而复杂,涉及利益关系非常复杂,且我国各地科技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改革推进需要一个过程。最后,微观层面力量集中的设想是县科技局承担政府科技管理的主要职责。做好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政府的管理职权配置的区别对待。另外,注重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性。权力与权利间的互动是平衡行政的基础,为保持这种互动关系,我们在给管理部门配置权力时要防止权力与责任分离的情况,还要赋予科技研究主体相对应的权利,尽量达成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与科技研究主体、企业在权力(权利)义务上的均衡状态。

    2.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首先,确立产学研社会中间层独立的市场地位。很多服务型科技中介设立之初都隶属于政府机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民营型科技中介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现实压力产生畸形状态。保障产学研社会中间层的合法权益,产学研社会中间层成立之后有着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其财产有着独立使用、支配、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对其内部人员有独立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开展对外的合作、交流活动,这些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给予保障。其次,我国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技术管理规范比较分散且滞后于技术市场发展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转移、技术转化和技术推广的顺利进行,妨碍了科技创新上游和下游的有效链接。我国合同法专门有一章技术合同规定,并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新公司法对技术入股行为也有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分散,结果加重了管理主体多头的状况,制定统一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很必要。还应完善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尤其知识产权法具有规制企业科研道德风险和促进科研主体合作的作用,要加强这两类法律规范的可执行力。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包括科技成果查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报告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制度。

    3.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具有鲜明的市场经济属性,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基本形式。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行为需侧重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和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协调两方面。科技活动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包括科技投入、科技预算、科技计划、科技统计和科技产业管理等法律制度。2006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达到3000亿元,占GDP的1.4%,我国在科技投入结构上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格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来源比例为:企业67%、政府25.4%、国外6.6%。科技计划中应该充分考虑到科技利益合理分配和公众参与科技计划制定,因为计划是为了一个民族而不是为了一个政府而制定的。另外,通过科技报告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程规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和适当惩戒机制对科技计划进行信用规制,这些是我们完善科技计划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另外,在产学研结合中需对公司的有关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切实保障公司在市场交易和分配中的公平待遇。需要通过合同制度、价格制度和竞争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有机组合,并在此组合中实现对产学研主体利益的保障。政府可以利用税收、信贷、金融、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运用经济手段来引导产学研的健康发展,使企业行为得到恰当引导。

    4.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科技管理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第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在科技研发之前允许当事人对科技成果权属的约定,无约定的遵照法律规定,政府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权属分别进行管理和保护,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科技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政策,领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进行重大科技创新的开发与转化工作。科技发展总是以消耗资源为代价的,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资源称为科技资源,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中可以通过环境资源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对科技资源利用进行管理。自然资源法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涉及权属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和禁止限制制度。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制度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申报登记等。科技活动对自然科技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资源环境法的整体要求,明确自然科技资源的权属,自然科技资源利用方式、范围、对象等符合法律规定,积极防止科技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对造成的损害要尽量降低影响和予以补偿。

    对科技风险的规制首先需要多方参与,多方参与科技风险规制是科技风险民主治理模式的组成部分,多方参与科技风险规制可以保证社会各类主体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来表达不同的科技利益需求,为科技利益和谐提供途径,是当前比较适合的管理方式。较为全面地控制科技风险需建立包括预警、监测、反应、评估、处理等一系列机制的动态监管体系,对科技风险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可有效规制科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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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0)

    (责编: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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