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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08年奥运会后中国竞技体育管理制度改革问题

    时间:2021-03-18 08:03: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1)05-000-02

    摘要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竞技体育在世界各项大赛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提升了国家形象,鼓舞了人民信心。08年的北京奥运会成功的显示了我国现行竞技体育管理制度所取得的成功。从建国初期到现在经过60年,我国对竞技体育的管理基本上是沿袭了我国体育界所谓的“举国体制”。随时社会与时代的进步,尤其是我国经济体制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如今的世界体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现有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现有体制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体育管理制度改革

    我国现有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首当其冲的是体育道德问题,体育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使得每名冠军,都会得到丰厚的奖级。在这样的诱惑下,运动员、教练员、体育主管部门,都为了提高运动成绩而绞尽脑汁,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第二就是运动员退役后的出路问题,专业运动员选拔的淘汰率是极高的,平均每年的淘汰率都会达到40%左右,意味着目前我国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运动员面临着失业。第三是均衡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投放不均衡,导致各个项目发展不均衡。

    这一系列问题都对目前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随着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以及我国运动健儿取得的骄人战绩,全国人民对于体育事业的关注在近年来达到了最高点,如何借助这样一个时机进行我国竞技体育的战略转型,如何通过体育体制的改革来完善我国现行体育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是一个值得我们所有人思考与探讨的问题。

    一、政府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依靠行政手段集中办体育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我国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中,政府一直在扮演着重要甚至是包办的作用,虽然经历了长时间的改革,但是由于政府不重视社会竞技体育组织的利益,大大影响了社会与公众对竞技体育的参与热情。中国最初的全国体育领导机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一个半官方的社会体育组织。但是体总和后来成立的中国奥委会,包括它们下属的各个协会,在实际运行中基本上都被体育总局的各部门实际取代,不能发挥作用。

    二、资金来源过于依靠行政手段

    竞技体育发展到现代,已经不单纯是一种具有竞技性的体育项目。它的消耗惊人,没有雄厚的财力支持,就根本谈不上竞技体育的发展。由于我国竞技体育管理模式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广泛采取国家统一兴办和管理的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成为了很多竞技体育项目的唯一资金来源。虽然从90年代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社会办体育逐渐从口号提出后,社会和个人资金开始不断注入竞技体育当中。然而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资金对竞技体育的支持是非常弱小的。

    三、选拔体制过于被动

    运动员的选拔与培养,是竞技体育发展最根本的载体。我国目前各运动队对于人才的选拔形式过于单一化,参与选拔者往往都是被动的,往往是在青少年时期接受体校、专业运动队的挑选,而后进行长期的训练比赛,退役之后接受国家的统一安置。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限制,人们对体育的参与热情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大量的家长不希望孩子吃尽苦头去做不稳定的工作,出于对子女前途的担忧,不希望他们从事吃苦淘汰率又极高的专业的竞技体育项目,孩子们在家长的引导下,一般也很难形成对竞技体育的参与热情。2009年各体育报纸网站报道的中国奥运足球适龄运动员只有不到50人的可怜境况,已经到了令人心痛的程度。

    四、运动员保障制度不完善

    运动员是具有特殊身份和困难的公民群体,几乎所有中国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开始接受专业训练的时间,都集中在小学到初中阶段。运动员在长期的运动生涯当中无法接受系统的教育,他们除了专业体育技能以外,缺乏其它的生存技能。另外,很多运动员的伤病在退役之后仍然威胁着他们的正常生活。国家并没有因为这些特殊情况对运动员有特殊照顾。在2006年,曾出台了《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但是这份文件,仅仅简单的指示将运动员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运动员的医疗需求,也仅仅限于有条件的地区自行办理,对于运动员的退役之后的工作安排、补充教育和继续教育问题则完全没有涉及。并且,这份文件把数量众多的没有运动队编制的基层运动员排斥在外。应该说,这份文件的规定,对于建立完善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是远远不够的。

    五、市场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竞技体育进入职业化以来,体育本身也呈现出商业市场化的特性,如美国的职业篮球、棒球、橄榄球和冰球联盟,每年都有几百亿的市场收益,每届奥运会的门票销售和电视转播都会带来好几十亿的收入。近年来中国的某些体育项目进行了职业化、商业化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低。除足球、篮球、乒乓球等一些群众基础好、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已经进入市场以外,绝大多数竞技体育项目仍然运行于举国体制之下,沾不到一点市场经济的甜头。并且,部分竞技体育项目在职业化十多年之后,仍然没有形成健全的市场体系,各种功能也并不齐备。

    六、体育法制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体育管理制度法规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是影响我国竞技管理体制完善和发展的一个“硬伤”。在我国体育领域,当前可供利用的制度、法规较少。现有法规以《体育法》、《宪法》的相关条文为基础,配合有限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条例共同组成,但多为行政法范畴,处罚力度十分有限。由于法律规范的缺乏,体育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就缺乏权威性。很多出现的问题法制化环境未完全建立,依法办事还存在困难。

    我国的竞技体育从90年代初就开始尝试各种改革,但是由于经验的欠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保障不能到位,改革也一直没有明确的目标,反复的走了不少弯路。

    纵观其他国家竞技体育改革的路径,我国的“举国体制”是完全效仿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东欧各国的竞技体育模式,东欧转轨各国体育体制的转轨均实施“休克疗法”。主要特征是:按市场经济要求培育和开发体育市场,体育活动的财源不再主要依靠政府预算拨款,而是主要依靠社会自我筹集,彻底改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动训练和竞赛体制,变举国体制为全民体育体制,将体育服务推向社会,并尽最大限度地争取西方国家的援助和合作。这种改革方式与我国现在的国情是不符的,我国的竞技体育担负着通过体育竞技在国际上树立民族以及大国形象的重要责任。

    在竞技体育市场化改革方面,美国无疑是世界各国中最成功最优秀的。美国的各项职业联盟都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并且以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作为载体发展的。而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竞技体育市场发育水平,短期内也不可能实现竞技体育依靠市场自我造血。如果将资金投入的任务完全寄托在社会投资上,必然导致在一段时间的经营亏损之后,投资方远离竞技体育,甚至使原本有意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放弃投资。但从目前的客观事实上来说,经济水平决定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中国竞技体育还不具备相应的市场化条件。关于现有体制的改革,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资金来源社会化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事业上至国家,下至省、市、区,无一不是被财力有限的政府包办的,随着竞技体育水平不断的提高,对于各体育比赛奖牌的争夺就变成了各级政府沉重的财政包袱,但是优异的体育成绩无疑是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的。纵观近几届全运会的金牌榜各个省份的排序,基本上就是该年度全国各省GDP的排序。广东、福建等竞技发达的省份每年在体育事业上的财政支出都在4-5亿,不发达的省份的政府是没有能力拿出这么多资金去与发达省份进行金牌争夺的。有些省份即使有很多优秀的运动员苗子,最终也会因为训练条件简陋和个人待遇微薄而流失到其他经济发达的省份。

    据统计北京奥运会是史上最昂贵的一届奥运会,其总耗资也达到了2950亿元人民币,如果这笔费用像以往一样完全由政府负担,那政府绝对会吃不消的,但是这笔资金通过市场开发,由广大的赞助商和其他组织解决了很大一部分,除诸多赞助商的鼎力支持以外,与奥运相关的众多特许经营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电视转播权是其中非常丰厚的组成部分。在举办大型赛会方面,中国体育主管部门已经在实践中获得了利用和吸纳社会资金的成功经验。

    (二)建立完善的运动员保障体系

    中国竞技体育当初提出职业化改革方向的初衷就包含了提高运动员的收入、解决专业运动员的工作与生活等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通过职业化道路来解决这些矛盾,目前我国市场化的体育项目只有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少数项目,一些冷门项目,如游泳、赛艇、柔道、射击、举重等项目根本与市场沾不上边,而目前我国竞技体育中市场化比较低的项目数量至少占到90%以上,这些项目的运动员在运动队期间,除参加大型比赛能够获得比赛奖金之外,平时的补助和津贴非常微薄。即使是从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篮球等项目的运动员,也并非都能够像体育明星那样拿到高额年薪和广告收入,作为一个体育大国,中国在运动员保障方面亏欠太多。长此以往,必将使竞技体育的参与人数减少、群众基础薄弱,体育成绩就更无从谈起。

    (三)建立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

    中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体育方面的法律诞生于1995年,该法只是简单规定了国家在体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团等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作用非常有限。体育法应该是民法、刑法等专门法在体育领域的体现,应该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中国体育立法目前最迫切的工作,应当是迅速借鉴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对职业化竞技体育项目各俱乐部的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对竞技体育参与主体的身份进行规范,从法律上明确竞技体育的准公共产品地位;调节运动员、教练员与俱乐部的劳资关系,保障职业俱乐部和运动员个人的经济利益。并且,针对运动员个人在劳资纠纷中的弱势地位,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力争能够更全面、更积极地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

    (四)推动大学体育事业的发展

    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竞技体育分为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两种,职业体育由俱乐部进行管理,参加商业化、娱乐性质的比赛,主要包括美国职业篮球、足球、冰球和棒球四大联赛。业余体育主要是由大学体育为主,主要由大学生体育协会来进行管理。

    高校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培养既有知识素养又有竞技能力的高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从而改变我国单一由体育部门培养模式,逐步向多渠道模式上发展,拓宽了我国体育人才的培养渠道,加速了我国后备人才梯队建设,并且学生运动员在进行体育训练的同时,也接受了大学的教育,不会因为专业训练而文化以及其他技能的培养,退役后自身在其他领域也可以得到发展,解决了目前中国专业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问题。

    我国在发展大学竞技体育方面,清华大学作为国家的试点,在十几年前就提出了“业余赶专业”的口号,并且在这十年间培养出了一批优秀的学生运动员明星,如“眼睛侠”胡凯,“清华流川枫”刘子秋,亚运会射击冠军刘天佑,两届全运会田径冠军李翔宇,他们在进入大学前并不是专业的运动员,经过大学阶段的运动训练后竞技体育水平都达到了国内顶尖。由此可以看出,积极的发展大学生体育运动训练才是体育运动未来发展的主流。积极开展高校体育运动训练,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的优秀人才,才是未来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体育大国和体育强国的重要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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