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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做法和经验

    时间:2021-03-20 08:22: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

    (一)反垄断制度

    在市场条件下,维护自由竞争是保证初次分配在收入创造过程中实现公平的基础。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介入初次分配的形式虽然有所侧重,但都对妨碍市场竞争和扭曲分配关系的垄断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干预。例如,美国重视革除阻碍市场机制的各种社会障碍,努力保持高效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保证反垄断的有效实施。1933年,美国司法部成立反垄断局(又称反托拉斯局)。它主要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该机构在诉讼程序之前的调查阶段,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有关反托拉斯调查的一切书面材料。另外,还有独立的反垄断准司法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它负责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及其它一些贸易法规。美国反垄断措施全面而有力。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从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直至强制解散。其中包括举世闻名的“三倍罚款”规则,即一旦公司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3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而且罚金只能有1/3在其所得税中扣除。最严厉的制裁手段甚至可以解散违规企业。

    (二)工资决定制度

    工资决定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道路上经过了劳资矛盾的多次冲突、反复调整,逐步形成的雇佣分配关系。它是明确和有效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经验总结。例如,法国政府对工资决定的管理主要通过两种体制分别确定: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包括国有企业),并在两种部门之间建立横向联系和对比。对于私人部门,政府主要通过控制和指导最低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两个标准,来体现对整个私人部门工资及收入的间接管理调控。对于公共部门,政府通过制定层次明晰的薪酬等级和福利制度,有效保证和规范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

    在私人部门,法国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是在大的工资框架内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加以确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内部确定岗位工资标准时,大都按照标准化绩效评估方式进行确定,并逐级增长,国家不直接干预。而对于行业的工资水平,则要通过雇主和雇员的集体谈判来决定。雇主协会和工会是集体谈判的两大主体,国家承认其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并创造条件使其通过谈判解决工资及相关劳动条件等问题,同时政府具有裁定权。集体谈判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福利措施、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工资和劳工权利等内容。谈判一般分三个层次:企业级、行业级、国家级。集体谈判多数在行业(或产业)一级进行,一些小规模的谈判和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一般根据行业级谈判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微调”后执行。某个行业的集体谈判结果,其会员企业必须执行。

    在公共部门,工资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务员。法国公务员的范围除了政府部门外,还包括公立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部分雇员。根据公务员等级不同,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但是一般级别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很大,最低级别的公务员的月均纯收入是700—800美元,最高与最低的差距约为6倍,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仅在奖金方面存在差别。法国国有企业中的公务员在工资和福利制度上,始终与政府机关或其它公共部门的国家雇员一样,实行相同的标准。即使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只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色彩,仍然是实行公务员工资标准。

    (三)税收调节制度

    在对居民收入实行税收调节方面,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运用的税种,它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分为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三种类型。税制的设计因各国国情、纳税人、征收范围、起征点、税率结构、申报制度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税制设计中复杂而细致,实施中注意并考虑了纳税人的各种具体特点和情况,较好地体现了不同条件纳税人的税负公平。

    个人所得税一般都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且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作了“累进消失”的安排,规定在纳税所得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这种税制安排对调节分配差距的力度很大。同时,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率还实行指数化管理,以消除通货膨胀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财产税也是各国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再分配手段。主要区别是,个人所得税是对财产、资本产生的收益或者所得课税,而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的数量或者价值进行课税。各国主要的财产税税种包括:土地税、土地增值税、财富税、房屋税、不动产税、一般财产税以及遗产和赠与税。其中,遗产和赠与税在维护起点公平,平均社会财富、防止大量财富过度集中而加剧贫富差距的方面具有明显调节作用。赠与税是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而出现的。开征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采取生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因此,赠与税的税制模式是与遗产税相配合的。

    从各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总遗产税制。即对财产所有者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征税。一般设有起征点,而且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有关负担能力等情况。其课税特点是,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留财产征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给继承人。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西兰和新加坡等;二是分遗产税。是按照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征税。税率一般采取超额累进,允许扣除和抵免,其课税特点是先分后税。在税率设计上,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的经济承担能力甚至继承人的预期寿命等因素。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三是总分遗产税制,又称为混合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的税率,其课税特点是在遗产处理程序上先对财产所有人死亡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的超额部分课征分遗产税,达到两税合征。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加拿大、意大利等。从遗产和赠与税的税率设计看,税率水平普遍高于个人所得税,最高的边际税率甚至接近70%,说明遗产和赠与税在调节财富占有上的贫富差距是非常有力度的。

    (四)社会保障制度

    各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保障对象、保障项目、缴费模式、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的构成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普遍保障类型。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采取这一模式。其特点是,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包括全体居民。符合居住时限的居民都有按照法定标准领取现金补助的权利,社会成员在保障上的受益并不与缴费和工作状况挂钩。保障项目覆盖养老、医疗、疾病、伤残、失业、儿童保健和遗属保险等各个层次。从保障基金的筹集看,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财政拨款相结合,具体情况因国而异。

    二是部分保障类型。德国、日本、美国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这一模式。该模式保障对象的范围比普遍社会保障模式要小,但是一般是把受雇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大部分家庭纳入了保障范围。其中,美国的政府保障范围较小,仅以老、遗、残保险制度为主体。一般雇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要靠市场化的保险机构来解决。该模式的保障受益通常与缴费收入挂钩,工作时间长、缴纳保险费多的社会成员获得的保障受益相应较多。

    三是自主储蓄保障类型。采用这一类型的主要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南美国家等。主要做法是,国家通过强制立法,规定雇主和雇员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作为雇员的社会保障存款,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如受益人退休时,可连本息返给本人。有时,受益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分期领取养老金,或者将存款交付给指定受益人。

    二、市场经济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做法和经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对如何进行收入分配,特别是对有关价值判断得出共同结论是困难的。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给所有社会成员均等的机会,保证参与者在市场中能够平等竞争,对显著的收入差别要进行限制,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共识。沿着这一思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具体做法是:

    (一)维护取得收入条件的平等化

    包括财产平等化和机会平等化。具体做法有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建立义务教育以及促进就业等援助制度。各国为增加居民的收入机会,都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就业岗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广大中低技能的人员能够在众多中小企业中得到就业保证和收入机会。

    (二)保障收入创造过程的平等化

    包括实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政策法规,对非劳动收入进行一定的限制,支援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如支援中小企业的政策,保护农业的政策和建立集体谈判的工资决定机制等。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不对企业的工资实施直接的行政干预,而是保持劳资双方进行工资协商的对话空间,同时保持对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影响与决定权。这种间接调控的做法不但保持了企业的竞争力,也增强了广大工人的谈判地位,减少了社会摩擦。

    (三)对收入分配的结果进行再分配

    再分配手段之一是税收制度。由于对收入所得实行累进税制度,先行扣除,然后加速累进,因而体现了高收入者从高税率多纳税,低收入者从低税率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税收公平原则。除收入征税外,在收入用于消费时,普通消费不纳或少纳税,高消费多纳税。当个人收入减去消费形成个人财产时,对有关财产还要课税。从而在收入、消费到财产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贫富差距的社会调节。

    再分配手段之二是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养老、救济等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情况下,构建了社会安全网,保护了社会劳动力资源,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存。

    由于市场经济国家重视收入调节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使得效果较为明显。如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除美国基尼系数超过0.4外,一般都在0.35左右,北欧国家只在0.25左右。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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