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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时间:2021-03-21 08:01: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2016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研究内容较为全面。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本年度重要话题。二是围绕热点问题展开研究。如,学者们结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司法改革和民族宗教热点问题,对清真食品立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民族地区双语司法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三是重视实证研究,尤其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习惯法现实表现的调查研究较多。四是规范化分析方法的运用,促进了民族法学理论的突破。如,学者们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优惠照顾、组织公安部队等内容的规范化分析。

    [关键词]2016年;民族法学;民族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法制;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史;民族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6-0079-09

    学界对民族法学的研究,20多年来成果颇丰,但是基础理论研究仍然薄弱,研究的功利性倾向突出,研究方法滞后单一,学科价值与地位仍受争议。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民族法学的相关研究,凸显民族法学的学科价值。笔者从中国学术期刊网查到2016年度民族法学相关论文,经过筛选鉴别,选定了67篇文章。虽然对于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有人认为应该包括:理论民族法学、应用民族法学、民族法文化学、比较民族法学和边缘民族法学五部分,本文仍参照《中国法律年鉴》中对"民族法学"的体系划分进行分类。67篇文章中,关于民族法学基本理论4篇,关于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11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研究6篇,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研究21篇,关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9篇,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6篇,关于民族司法的研究10篇。现在分别分类介绍与评价。

    一、关于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

    本年度,有学者对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研究方法和民族法治理论进行了探讨。尽管民族法学的现实学科地位已经确立了20多年,但并未出现在教育部学科分类名单里。故而,关于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及研究方法

    廉睿、孙蕾认为,民族法学也面临着诸如学科体系尚未发育完整、研究进路尚未确立、学科地位尚不明晰等一系列“合法性危机”,应明确民族法学的“综合法”属性、重视民族法学领域中的“软法”资源、借鉴相邻学科的多重研究方法,实现民族法学的理论更新与良性发展。[1]吴旭梦认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田野调查法、史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2]

    (二)关于民族法治理论

    龚战梅、李志远认为,在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时期,民族地区多元规范客观存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应当面对这种“多元现实”,结合法治共识,从加强地方性立法、通过司法個案认可和创新法治宣传方式等角度寻求“多元共识”的法治路径。[3]马升认为,民族法律信仰是民族地区各民族依据自身的经济、文化、宗教、习惯等渐次形成的、以当代中国法治核心思想为基础的、关于法律意识的综合理性,是推进民族法治化的依据和基础所在。[4]

    二、关于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

    本年度,此方面主要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学者们对于少数民族基本权利的法律表达进行了重新审视,具体表现为:对“少数民族权利”的提法、对“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理解、权利保护角度民族歧视的消解以及对入籍外国人民族身份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二是在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研究,主要在“发展权”的话语下展开,关注少数民族在整体上的经济发展权、城镇化中的发展权、金融发展权、环境正义角度的发展权等问题,理论上有一定突破。具体如下:

    (一)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性研究

    王立峰认为,考虑到少数民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宜将“少数民族权利”修改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并放弃“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措辞。[5]唐勇认为,现阶段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应当以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为抓手,以发展权为目标。结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时期重点是在区域发展框架中保障经济权利,在民族交往交流中保障文化权利,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保障自治权利。[6]徐磊认为,对“民族平等”的理解,应当采取新的理论阐释:族元平等,是多民族国家维护统一的理论基础;族群平等,是社会多元发展中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族裔平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迫切要求。[7]张立哲认为,“民族团结”作为宪法民族权利的政策表达,即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视野,展现了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程序民主与政治共识统一中的宪法逻辑。[8]近年来,内地一些服务性窗口行业出现了对来自某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歧视现象,危害了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对国家法制与民族政策效能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引起了强烈反应。对此,雷振扬认为,大汉族主义是民族歧视现象产生的历史与思想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暴恐活动的冲击、维稳压力下的行为变异等是其产生的现实影响因素。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消除民族歧视: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并就禁止民族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解决现实问题、建立健全对民族歧视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审慎推进反民族歧视司法行动、引导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实行严格的反民族歧视行业自律。[9]熊震、李昕阳认为,简单的将入籍外国人的民族身份管理参照少数民族进行,不符合入籍外国人所属群体性质归类,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10]

    (二)关于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研究

    王杰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观念演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理念变化、国家治理与经济社会治理理念转变角度分析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内涵的变迁,认为要通过“赋权式发展”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最终促使少数民族群众在经济发展、人格自尊和自由纬度上实现“幸福”。[11]赵博文等人认为,少数民族在城镇化中发展权,涉及到少数民族公民与非少数民族公民的实质权利调整、完善民族地区法律制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城镇化中的少数民族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等多方面问题,应当建立对法律制度的运行监管和维护体系和权利保护与侵权追究制度。[12]杨茜云、欧璇认为,金融发展权应当作为少数民族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方能解决扶持和帮助理念的不足,有效破解少数民族金融发展问题。[13]黄朝明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影响民族地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主要变量排序为:家庭人口数量>产权影响程度>对流转条件的认知>有无空闲宅基地。应当尊重农民意愿,有条件逐步地进行宅基地流转;做好农户产权权利证明工作,实现农户法律保障;鼓励农户将空闲宅基地进行流转,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宅基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4]王伯承从环境正义的视角出发,对民族村落生态经济发展进行了研究,发现:代内正义上存在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不对等;代际正义上存在着资源禀赋的过度开发导致发展的不可持续;种际正义上则需要注重保护其他非人类物种的“内在权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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