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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机场理事会颁布新规协助机场应对无人机快速增长

    时间:2021-04-06 08:03: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无人机运营数量将很快超过有人机运营数量。机场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标准以便于将无人机集成到目前的空域系统。

    国际机场理事会要求其安全和技术标准委员会基于2016年颁布的无人机和遥控飞机管理建议开发全面政策文件。该文件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要求无人机的运营不会影响到目前机场运营的安全、效率和运量。

    目的

    为了指引国际机场理事会(ACI)及其成员,建立全球机场与工业界、规则制定者协同开发规章制度、标准并进行应用,以填补无人机安全运营方面的空白。無人机的范畴包括所有无人驾驶、遥控、自主飞行的飞机。

    适用范围

    本文件中提出的政策从属国家或地区的规章制度,不强制成员采取具体行动。

    背景

    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无人机运营商应关注四类无人机:

    (1)机场临近的个人用无人机;

    (2)机场运营商使用、维护的无人机;

    (3)可与航线飞机并行的大型无人机或遥控飞机系统;

    (4)意图干扰民用航空或进行违法监视以及用作武器的无人机。

    不远的将来,无人机的运营数量将超过有人机。根据全球范围内无人机与有人机近距交错以及冲撞的报道来看,无人机的使用对航空业带来了与日俱增的风险。

    通过开发促使所有航空器安全共享天空的框架可保证空域的安全。尽管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管控规则,但机场必须在规划和开发国家规章制度和标准以决定无人机安全、高效集成进航空系统的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

    关键政策及建议

    无人机运营不应影响机场运营的安全、效率和运量。主要有:

    机场运营方面的ATM和/或UTM的界面

    空中导航服务供应商需要与机场运营者商议和协作,为无人机运营提供服务并使其勿对机场运营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如下:

    (1)无人机在机场的运营须获得机场运营者的批准,必要时与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协调;

    (2)无人机集成进受控或非受控空域必须不对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安全、效率和运量产生负面影响;

    (3)无人机集成进空中导航系统时须不对机场运营者、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和其他航空系统使用者产生额外运营成本。机场运营者在必要时需要承担集成无人机运营所产生的成本;

    (4)无人机在受限机场运营时需要遵守有人机进出该区域的现有规定;

    (5)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国家机关需在机场附近规划无人机空管空域时与机场运营者协作;

    (6)个人用无人机只有获得机场(飞机起降场)运营者与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的批准才能在临近使用;

    (7)国家机关和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可实施以下额外手段:(a)要求无人机运营商在机场临近时与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建立直接的通信/数据链路。该通信/数据链必须是加密的、防干扰的;(b)要求在受控空域运营的无人机安装应答机;(c)要求无人机使用通用国际可识别的定位标准(例如WGS-84)。国家应制定无人机定位数据性能需求标准(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可与无人机运营准确、可兼容性相匹配的大致水平和垂直参考源;(d)要求无人机安装防撞灯;(e)制止个人无人机在受控或受限空域飞行。与机场需求相关的无人机规章制度

    无人机若想达到与有人机相同等级的安全程度,必须使用与有人机相同的管理体系。建议如下:

    (1)无人机需与不同级别空域中的有人机使用相同的标准;

    (2)无人机需达到与机场中有人机相同的噪声和排放要求;

    (3)无人机运营需要符合机场噪声消减规程;

    (4)商用无人机运营商需要获得国家颁发的空中运营资格;

    (i)足够、符合经验要求的工作人员;

    (ii)符合运营要求适航的飞机;

    (iii)合格的机组、飞机运营训练系统;

    (iv)确保运营符合管理规定的系统;

    (v)对安全、训练、维护、运营等关键功能负责的人员的任命;

    (vi)责任保险——运营商需足额投保以覆盖运营可能产生的风险;

    (vii)证明运营商的资金足够支撑运营;

    (viii)运营商拥有足够的地面设施,或取得地面设施供应的协议,以支持机场对的运营要求;

    (ix)被认证者是国家合法居留人。

    (5)商用无人机需按标准实施维护以满足安全要求;

    (6)个人无人机飞手需按国家要求取得飞行执照,证明拥有下列知识:

    (i)安全运营训练,包括视力需求;

    (ii)期望飞行区域的空域等级和架构;

    (iii)地方无人机管理法律,包括机场附近飞行的要求/限制。

    无人机管制

    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与国家机关需在启动无人机管制前与机场运营者进行协商。建议如下:

    (1)管制机构需在消灭无人机威胁前获得批准;

    (2)机场需要获得保护,免于受到无人机对机场安全、效率、运量的影响;

    (3)机场运营者需要对闯入其边界或邻近区域的未授权无人机考虑并被授权使用必要手段保护机场运营;

    (4)机场运营者需迅速向管理者和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报告所有在机场附近可能对其运营造成威胁的无人机活动。这对于无人机管理力度不够的地区尤为重要;

    (5)反无人机手段不应引起对有人机、授权无人机、航空设施的危害;

    (6)国家管理者需明确告知机场(飞机起降场)哪些反无人机技术、行为可被采用。

    无人机识别与跟踪

    机场运营者可依赖国家机关建立在机场附近的无人机运营的识别与跟踪手段。无人机可对其拥有者和运营者可追踪。建议如下:

    (1)机场运营者需能识别机场范围内运营无人机的拥有者和运营者;

    (2)商用无人机需取得国家颁发的唯一注册码,以便于对其拥有者和运营商进行识别和跟踪;

    (3)个人用无人机需印制国家颁发的注册码,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拥有者和飞手的识别信息。

    无人机在机场内或邻近区域的运营

    无人机在机场内或附近运营需要采用基于风险的管理方法。建议:

    (1)在机场内或附近运营无人机的人员需要获得从业资格;

    (2)国家需要决定无人机安全运营的范围,这是因国而异的。机场需打印无人机安全运营的信息并附上国家规定的链接。需要建立沟通机制,告知无人机运营者可运营区域;

    (3)机场使用无人机在机场内或附近的运营不属于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管理范畴,但需要与机场运营者,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和无人机运营者达成协议;

    (4)在国家规定之外,机场运营者需要通过风险评估和基于性能的需求来建立个人用无人机在机场内或附近飞的政策和程序;

    (5)在机场内或附近的无人机和无人机运营者需对运营相关风险投保;

    (6)机场运营者需与管理者、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和飞机运营商合作开发并发布实施对机场内或附近的未授权无人机活动管理程序。該程序将建立在机场内或附近发现未授权无人机活动时,飞机运营可继续的条件。

    机场员工的训练

    机场员工需掌握无人机在机场内或附近运营的需求并接受相关训练。建议如下:

    (1)机场运营人员需接受机场实行政策及对授权与非授权无人机运营管理程序的初始及后续培训。

    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a)无人机在机场内或附近运营的国家规定;

    (b)可在机场内或附近运营的无人机类型;

    (c)无人机运用使用技术,追踪和识别程序;

    (d)与ATC和其他国家机关关于无人机运营进行协调的程序;

    (e)无人机运营风险评估方法;

    (f)对无人机运营的特定规定,例如:

    (i)无人机运营许可时间;

    (ii)无人机在机场内或附近获准运营的区域;

    (iii无人机获准运营的飞行高度;

    (iv)其他NOTAM要求;

    (v)无人机运营者的联系方式,包括无人机和机场运营者的紧急联系人信息。

    (2)对于无人机在机场的授权使用,机场需提供无人机在机场安全监视、野生动物危害管理、导航校准辅助等方面的培训。

    无人机——安全风险

    机场运营者需对无人机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知悉。

    建议

    国家和监管部门需要不时地对无人机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告知无人机运营者、空中导航服务提供商和飞机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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