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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刘少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贡献

    时间:2020-04-17 07:56: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刘少奇参与筹划并具体领导了新中国的政权建设,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不懈努力。本文选取刘少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贡献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刘少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贡献

    关于刘少奇同志,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可能都了解,七十年代的人可能印象有点模糊,而对于八十年代之后出生的人,可能就没那么的了解了。而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刘少奇同志不仅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他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做出了斐然的成绩。在缅怀先辈的同时,笔者有心对这位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研究。对这位我国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贡献,笔者简要阐述了几个重要方面。

    1.重视民主精神

    在中共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刘少奇对于中共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首次作了科学的解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即使在权力集中具有天然合理性与必然性的革命战争年代,刘少奇对压制民主的等级制度、官僚主义等现象也是十分警惕的。针对抗日民主政权及中共党内出现的一些错误苗头,刘少奇尖锐地指出:“民主精神在我们干部中间,有许多人不大够的”,“能懂得民主,而且真正在工作中以民主精神对待旁的同志的并不多。”他还从革命能否取得胜利的高度一再强调指出,如不充分发扬民主,放任封建等级思想与官僚主义横行,民主革命就不会取得胜利,甚至会“革出大批的官僚来”。建国后,他在构思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战略时,“民主化”与“工业化”被作为同等重要的两大目标取向。

    随后,针对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工作缺点及此后“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导致的重大失误,刘少奇一直是从反对个人专断、个人崇拜与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的思路去进行总结与反思的。刘少奇一贯重视并强调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为理论上的坚定性不仅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前提条件,也是有效抵制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不民主现象的重要保障。他语重心长地指出:“胜利后,一定有些人腐化、官僚化”,因而,“更要多读理论书籍,熟悉理论,否则由于环境的复杂,危险更大”。他还针对有些人怕因学马列而背“教条主义”罪名,以及只强调学毛著,忽视学马列等错误倾向,从独立思考以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进而防止个人权威的滥用这个角度强词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他指出,学马列要做到“能够运用,有能力看出别人用得对不对”。这实际上是在强调用理论上的坚定性来反对唯上、唯书等错误倾向,防止领导者个人对理论解释、运用的垄断以至工作上的专断,从而以思想上的民主来保证实践中的民主,以致后来成为“文革”的最大牺牲者。

    2.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总结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经验,经过长期酝酿、创造和发展起来的。1947年5月,刘少奇提出:在土改运动中“应组织经常的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委员会及县、区农民代表大会等,让农民选举,农民代表大会统治一切,并经过他们来改造政府和党的组织”,1947年9月,在刘少奇主持下,中央工委制定了《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正式决定:“目前解放区各级政权形式,应采取从下至上的代表会议制度......望在土地改革中,应将解放区政权,改组为人民代表会政权。”他又于10月向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晋绥分局发出建立各级代表大会的指示,强调各级农民代表会“将来能正式规定一种制度”。这说明,虽然刘少奇没有确定各级代表会的正式名称,但其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已经基本完善、成型。1947年11月,中共中央向各解放区批转了中央工委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同时决定其名称“一般以人民代表会议为妥”,并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党在解放区政权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依据这一方针,在中共中央华北局的直接领导下,1948年8月,在石家庄召开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建国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初步开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刘少奇作为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直接领导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工作。正如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指出的:“我们采取这种制度,是同我们国家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最适宜的政治衬度,就是因为它便利人民经常经过这样的组织参加国家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

    早在1926年,刘少奇在《工会代表会》的序言中指出:“工会是群众的、奋斗的机关。工会的权力,应该十分集中,才能奋斗;同时又一定要是民主的集中,才能容纳大多数人的意见,不致为少数人所包办,变成专制。所谓民主集权制,就是工会的权力集中在大多数人的会议上,不是集中在个人身上,即凡事须经过大多数人的会议决定。”这里所说的民主集权制实质上就是民主集中制,这是见诸文字的刘少奇对于民主集中制的第一次解释。后来,刘少奇又在多种场合,在他的多篇论著中,运用辩证观点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特点、原则等作出了科学的解释和明确的界定,使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日臻完善和丰富。第一,首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规律,辩证地阐明了我们党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他认为,党的组织结构同其他事物一样,是矛盾的结构,是矛盾的统一体,即两个相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东西而存在。“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第二,高度概括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特点,揭示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他说:“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决不能离开广泛的人民民主,......决不能离开高度集中的指导,它同分散主义或者无政府主义是互不相容的。”这就从民主与集中辨证统一关系的角度说明民主集中制是同专制制度根本不同的,也是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针锋相对的。它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第三,明确界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对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刘少奇把它界定为:“甲、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要求撤换;乙、问题未解决前可自由讨论,决定后一致执行;丙、少数服从多数;丁、个人服从组织;戊、下级服从上级;己、全党服从中央,一切领导工作集中中央,中央由全党产生。”他认为这些原则是保持党的统一与团结之必要条件,在党的组织上执行上述原则是无条件的绝对。第四,创造性地把民主集中制与党的群众路线结合起来考察,把民主集中制提到新的高度。他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在党内,严格地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方法,是一种执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一种调查研究的方法。”从而强调从解决党员的立场、方法和态度方面来说明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干部与党员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的关系。

    4.建立、健全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制

    刘少奇尖锐地指出:“好的干部如果没有经常的监督也可能变坏。因此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实行监督。”如何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呢?刘少奇认为,至少应从如下四方面着手:首先,要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领导人员,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干部,都是人民公仆,都应主动将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刘少奇~贯强调的主张。其次.要强化国家的监督。即建立、健全体制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这主要包括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以及监察、检察机关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早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刘少奇就曾强调指出,我国的一切行政机关都由各级人大产生,“受它们的监督,并可以由它们罢免”。1956年他更是号召要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并改善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再次是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刘少奇在科学地界定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后指出,我们党除了要加强党内的自我批评和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消除自身缺点和错误外,还“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最后,刘少奇还特别强调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1956年5月28日,他在听取新华社及广播事业局的负责人汇报时指出,新华社的新闻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公正的、全面的,“应该是好的要讲,不好的也要讲。”“要学习塔斯社,同时电要学习资产阶级通讯社。”这实际上是要求新闻报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能只“报喜不报忧”。

    5.民主宪政思想

    刘少奇同志对于新中国法制建设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就是与毛泽东同志共同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依宪治国的战略目标。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开始审慎地考虑制定新宪法。刘少奇同志认为,新中国宪法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将党领导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这一根本性问题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他论证了新中国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并得出我国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结论。其次,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有关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作用关系的原理,刘少奇同志分析认为,建国以后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成,是一个过渡时期,而新中国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所以有必要制定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最后,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个艰巨复杂的任务,原有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已经不能应对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国人民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因此,刘少奇同志指出:“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个比共同纲领更为完备的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刘少奇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明确了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宪法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在分析了清末立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缔造、北洋政府立宪、1946年国民政府的伪宪制定等一系列中国近现代宪政运动的性质和意义后,刘少奇强调新中国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刘少奇认为五四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原因在于她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物。“只有这种宪法,才是适合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他看来,五四宪法是我国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产物,也是我国民主制度的根本法律保障。

    6.法制建设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前提条件。因此民主宪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贯穿民主原则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且有法可依也是法制的前提。刘少奇同志充分重视新中国立法活动,以至于洛厄尔·迪特默评价道:“在中国共产党统治的头十年,确曾做了建立健全法规法典的努力,这种努力的首倡者便是刘少奇和彭真。”刘少奇同志曾在1937年精辟地指出,争取民主的根本问题是立宪与国民大会的问题,除此以外,必须进行各种个别的立法运动,如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的立法等。在筹建晋察冀边区政府时,他就要求在临时政府成立后,由党向委员会提议,颁布各种法令,主要的是劳动法、农民土地法;废除过去的捐税令,规定统一的累进税则,发布肃清汉奸令。1942年,刘少奇在写给陈毅的书信中谈到需制定出一些关于民主的法律(如各级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会议的规则,处理各种案件的手续等),规定制裁那些违反民主、侵犯民权的官员的办法。1956年刘少奇同志在“八大”报告中指出,为了巩固国家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目前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的法制。首先,刘少奇同志强调在法制建设中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次,刘少奇同志再三强调司法工作要符合司法职能特殊性和运作规律性的要求,指出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再次,刘少奇同志主张在刑罚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他在《五四指示》中要求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处死者,应当赞成群众的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另外,刘少奇同志在法制建设中还着重强调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权力的统一。刘少奇同志强调“除开人民法庭和治安机关外,其他的人民团体和机关不得拘留、审判和处理罪犯”’,并指出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搞劳改,这是非法的,不允许的。最后,刘少奇同志力图促使司法机关摆脱外界的非正当干预,在法律的范围内独立司法,解决社会矛盾,追求社会正义,最终实现民主宪政、依宪治国的伟大战略目标,使中国走上通往民主、富强之路。

    刘少奇的伟大贡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向前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些重要贡献,奠定了刘少奇在党内的重要历史地位。他对中国人民的建设事业所作出的历史贡献永不磨灭!

    参考文献:

    [1]张智新.刘少奇政治体制改革设想论析[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1,1.

    [2]李春德.论刘少奇对执政党建设理论的贡献[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3]钱锦宇,赵海怡.刘少奇法律思想探究[J].民主与法制,2005(1).

    作者简介:易博,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2010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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