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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立法的激辩就该让公众听见(等8则)

    时间:2020-04-17 07:58: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人大立法的激辩就该让公众听见

    人大科学立法、为民立法,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支撑点。在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当下,每一部法律的废立都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在立法中有争辩才正常。特别是,在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利的调整中,往往都是社会的敏感点、痛点,关系到民心向背、可持续发展等关键性问题。就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接受审议同期,本届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从提请立法的出发点来看,规范法制法规,维护法律的严谨,本身并没有太大分歧。矛盾的焦点在规范之后,到底怎么走,这就牵涉到对政府执政方式、政府治理水平、社会具体现实、社会发展水平的多重考量。

    在过去几年里,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来实现治理目标的案例并不少见。不能否认这些措施的公益性动机,但在形式上如何框定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最终在公权与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实现依法执政的目的,才是争议的核心。

    那么,简单地把红头文件变成法律,或者给出一个期限,是不是就实现程序正义了呢?这还是需要汇集民情、民意,吸纳民众广泛而有效的参与。从人类的法治历史来看,近代以前的立法往往是站在限制私权的角度,而现代社会的立法则以限制公权为核心诉求,以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怎样在两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需要足够公开、透明的立法交锋。在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方面的立法,需要有能够高度取信于民的立法程序,以避免“懒政”思维反复以“迫切需要”为由捡漏,才能让公民权利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对于人大来说,做好开门立法,依法监督政府施政,不怕让人听见争辩,也是本职工作应有的面貌。人们高度关心代表委员履职情况,敢不敢据理力争,就是代表委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把矛盾焦点掰扯明白,有利于法制社会的有序运行。就是因为这个道理,人大应该有更多的激辩让群众听得见。

    ——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党组副书记施平

    准确理解党纪国法之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是在依法治国和反腐败斗争中须准确理解和正确处理的。

    理解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既不能脱离党纪与国法的一般概念理论,又不能忽视中国国情和政治发展中党纪与国法的经验法则。质言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依规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各项活动,进行党的建设。党的政策,在党内是通过党规党纪来体现和落实的,在国家治理中则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先导和指引。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都不是科学的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当代中国政党研究中心主任周淑真

    完成改革大业必须扫除官场“逆淘汰”

    “淘汰”本是人类社会选拔人才的正常现象和有效做法,即通过比较、竞争,让杰出者、奋发有为者上位。“逆淘汰”则反其道而行之,即优秀人才被冷落遭排斥,平庸之辈一帆风顺,占据要位。

    “逆淘汰”危害甚烈:它产生错误导向,打击干部工作的事业心和积极性;恶化官场政治生态;损害干部队伍形象。“逆淘汰”是时代主旋律中的噪音,是干部队伍的腐蚀剂,是妨碍党的伟大事业的负能量。

    “逆淘汰”的成因复杂。为我所好、以我画线、搞小圈子作风和‘武大郎开店”心理可能滋长,妨碍公平、公正地用人。

    最重要的原因还是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如在用人上,“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受制约;推荐委任干部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笼统泛化,难以操作;考察干部工作失实失真;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方法不科学,等等。可见,深化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是杜绝官场“逆淘汰”现象的治本之策。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校委委员、党史党建部主任姚桓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髓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髓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概括,这就是“新起点”“总目标”“总路线”。新起点:以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站在了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目标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主线,是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路线是贯穿《决定》全篇的红线,保证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

    贿赂犯罪体系的整体性反思与重构

    政治反腐与法治反腐,两手都要硬。可事实上,我国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存在诸多根本性缺陷,目前已俨然成为法治反腐的最大障碍。首先应删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然后将受贿罪罪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索要、约定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至于行贿罪罪状,可考虑修改为:“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的职务,任何人给予或者许诺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任何不正当好处。”还应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以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此外,由于受贿罪在罪质上明显不同于贪污罪,应对受贿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及适用条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洪兵

    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突破与实现

    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举措的提出,在思想观念上,突破了把司法人员作为普通的“国家干部”来管理的思维定势;在制度设计上,突破了由地方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公务员队伍的原有管理模式;在司法体制上,突破了司法权地方化的藩篱。只有从以下五个方面同时人手,才有可能实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目标:1.建立司法人员统一管理制度;2.建立法院、检察院经费与资产的统一管理体制:3.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4.完善司法责任制;5.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清除法律工具主义影响

    法律工具论不仅在古代,甚至在当代也有一定的影响。人们经常把法律当作工具来对待,这与今天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主义的理念。法律权威主义,就是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任何人都受法律的约束。在这一点上,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权威,需通过全面持续地推进依法治国才会在全民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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