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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利弊分析

    时间:2020-10-09 07:59: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文章结合实际现状分析出我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制度方面的优势,同时,从法律和食物链机制两个方面总结出了赴美上市存在的风险,以促进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IPO;上市;利弊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1)08-0018-02

    2009年10月我国专门针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推出了创业板,然而众多互联网企业却纷纷选择赴美上市,针对这种现象,文章从赴美上市利弊面分析是否赴美上市是更优的选择。

    1在美上市的制度优势分析

    首先,在中国,股票上市实行的是审批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从而人为地制造紧张和寻租。在美国上市实行的是注册制,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因此相对中国而言,在美上市不用经过漫长的排队等审批,上市更容易。其次,在中小板上市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整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且持续增长。而在美国上市对企业盈利与否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求股东权益达到1500万美元,最近一个财政年或最近3年中的两年拥有10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因此在美国上市条件更为宽松,这对于还处在亏损状态的发展阶段的公司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纽交所等平台提供的层次丰富多样的融资工具方便企业募集后续发展的资金。相比之下,A股市场再融资有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指标,尽管创业板再融资管理办法仍未出台,但鉴于创业板超募严重,监管层可能倾向给创业板再融资门槛再加码。对于创业阶段的公司,正处于一个高增长,高负债,盈利低,资金需求量大的阶段,再融资的高门槛瘫痪了创业板市场的再融资功能。

    最后,在退市机制上,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侧重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即以公司对外公布的利润表中的利润作为评判的依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着重将股东人数、平均税后利润、公众持股数及公众持股市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市值作为评判的依据。纳斯达克则更注重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股东人数,做市商数目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创业阶段还未实现盈利的企业基于一个退市风险的考虑因此更倾向于赴美上市。

    2在美上市风险分析

    2010年12月4日美国律师事务所向麦考林提起集体诉讼,指出其在IPO中的披露的信息有误,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其股票大跌,随后12月5日和7日,又遭到两起集体诉讼,密集的诉讼导致本已下跌的股价继续走低。从以往的案例分析,赴美上市企业经常遇到集体诉讼案件,因此赴美上市在看似风光的背后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

    2.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内地企业海外上市遵守上市地法律时因生疏与差异而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于中美文化的差异,使两国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甚至是社会整体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往往使企业无所适从,产生不确定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

    萨班斯法案是当前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其中规定内部控制的404条款也是萨班斯法案中最为严厉的条款。为了使企业的内部治理能达到404条款的要求,企业必须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这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但是,如果企业不付出这种成本,在审计中做出存在重大内控缺陷的报告后,股市会迅速做出反应,而到时股东提起诉讼的风险也是不得不考虑的。

    股东集体诉讼是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种报喜不报忧的心态,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全,严重地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然而美国投资者非常看重企业的信息披露,他们认为规范的财务为企业的生存之本,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于股民最起码的职业精神,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司治理的绩效,其真实性与及时性更事关企业生死。这对于对美国法律和监管条例并不熟悉、内部管制又尚不成熟的中国公司而言,的确是不小的挑战。

    2.2食物链机制

    在美国,提起集体诉讼的成本很低,而索赔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律师的代理费更是能占到全额的30%。一旦胜诉,不仅能给律师带来巨额的律师费,也可以使该律师名声大噪,这使得美国有一大批的律师事务所专门投身于证券方面的集体诉讼,这类律师事务所被同行形象地称为“股市秃鹫”。

    这些律师事务所整体跟踪上市公司状态,包括财务报考与新闻发布,只要信息披露中出现问题,证明有误导,可能导致股价下跌,就可以发起诉讼。而起诉只要随便找一两个小股东,在报纸或网络上发一个通告,邀请某一个时间段的股民加入就可以了。

    另外,对冲基金在企业业绩高速成长和股价快速上升时,一家或几家对冲基金联合起来,大量或几家对冲基金联合起来,大量在高价抛空卖出该股票。一旦该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出现问题,抛空的基金会安排美国一些专门做集体诉讼的小律师所和事先找好的小股东以目标公司发布虚假信息为由代表广大股东起诉上市公司,并通过诉讼案的负面影响持续打压目标公司的股价,如果目标公司最终被迫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这恰恰是对冲基金最乐意看到的结果,因为此时他们介入股票的成本接近于零。

    在这类律师事务所和对冲基金的虎视眈眈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更加谨慎,一旦企业实际情况与披露的预期不相符时,这类律师事务所和对冲基金往往为了利用集体诉讼给自己带来收益而提起诉讼,同时也不排除一些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况,因此,中国企业作为一个海外企业,在美国市场如此复杂环境中生存还是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

    3结语

    在中国企业纷纷赴美上市热潮中,我们可以看到海外上市的确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发展空间,使得更多的企业可以进入自由的资本市场,更容易筹集到发展资金。但是,又因为国内企业是在国内扎根成长的企业,其思维模式、行为模式都不可避免得因国内的法律、道德、价值观等等而定势。而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在不同的文化之下,特别是法规制度监管方面的差异将迫使企业面对巨大的诉讼风险,这就使得中国企业必须清楚自己在美国法律环境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正确认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承担的义务。综上,我们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到国际资本配置中,并且正确的认识国际资本市场环境,警惕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以最优的方式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为自己服务,从而使自己做强做大。

    参考文獻:

    [1] 中国概念股再热纽交所[J].上海经济,2011,(1).

    [2]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发生集体诉讼情况[J].法人杂志, 2006,(7).

    [3] 张亚男.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治 视野,2009,(7).

    [4] 张德福,王昌锐.中美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比较与分析[J]. 商业会计,2003,(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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