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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利在望(上)

    时间:2020-10-10 07:53:0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案由

    成立于1997年的德森(中国)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德森公司),地处L市,系德国德森集团在中国的一家独资子公司,主要生产砌块成型生产线、混凝土块生产设备、混凝土轨枕生产线及配套模具。德森公司依托德国德森集团的雄厚技术实力,并充分考虑中国需求的特点,自成立以来已向中国客户提供了近百台(套)各种型号的混凝土成形设备及配套模具,可以说为中国新型建材行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小贡献。

    就在公司事业蒸蒸日上之时,2009年2月至10月间,公司一批高级管理人员“不约而同”地先后向总公司提出辞职,德森公司随即与上述人员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批离职人员中有德森公司的副总、财务主管、技术主管、人事主管和售后服务工程师等公司骨干人员,他们的集体出走可以说是抽掉了德森公司的整套班子。随后,上述离职人员中的部分人员及其亲属于L市注册了一家公司,该公司不仅与德森公司经营范围类似,而且生产和销售与德森公司相同的产品,并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向原德森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关机器的附属设备。经调查发现,他们制造并向德森公司原客户销售与德森公司相同的RH系列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生产线,且价格远低于德森公司设备的价格,导致德森公司丢失部分客户,给德森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

    德森公司认为,上述离职的原德森公司高管,非法利用了在德森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包含技术文件、制造工艺和供应商及客户信息等)另立门户,他们的行为是对德森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致使德森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无奈之下,德森公司只好寻求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初春的一天,我正在北京办案,午间休息时手机上打来一个陌生号码,接通后电话那边传来一个女声,只听对方说话干脆利落,其音如黄莺出谷,洋洋盈耳。交谈中得知她是L市德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S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律师。原来德森案已由金律师接手,但商业秘密案件诉讼难度较大,且本案背景较为复杂,因而专事刑事诉讼和涉外非讼业务的金律师有些力不从心。她查阅了大量商业秘密诉讼资料欲依样画葫芦,但效果却不尽人意,眼见着开庭日期渐近,金律师与德森公司均心急如焚,焦急之下便向我求助。“朱律师,您是律师界知识产权诉讼的专家,希望您能出手相援。”我见对方一番诚意,加之我平素好打抱不平,闻此困局岂有不解之理?但电话里一时很难道清案件原委,于是我们约定次日于天津面谈。

    盛情难却

    第二天他们准时来到了约定的会面地点——天津火车站附近的上岛咖啡馆。来人共有三位,两男一女,女性想必就是金律师。待其开口,尚未表明身份我便据她的声音确定其为金律师无疑。她的嗓音颇有特色,谈话如同歌唱,悦耳动听,易于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只见她中等身材,举止得体,思维敏捷,落落大方,是位精明能干的女律师。经介绍得知另外两位是德森公司的主管人员。大家落座后我开始听取他们对案件的介绍,使我意外的是他们三人均手持一本我的第五本书——《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此举令我十分感动。后来得知这其中还有一段故事,原来在金律师接受德森公司委托后,因缺乏商业秘密诉讼经验而难以下手,而德森公司的技术人员虽然对技术信息有很好的把握,但对于相关法律却是一窍不通,无奈之下他们前往书店寻找有关商业秘密诉讼的书籍,最终还是金律师发现了我的那本著作,购买回去细细品读。“这本书是我见到的这方面最好的书,我把它当作工具书来读。”金律师谦虚地说,“但是毕竟自己不是这方面专业出身,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把握尚先天不足,考虑到案子的难度因而还是想请朱律师出山。”当时我正在办的天津案件尚未了结,也比较紧急,我并没有当场接受金律师的邀请。当日我听取了金律师以及德森公司两名主管人员关于案件基本情况的讲解,心里已有大致轮廓,对于诉讼下一步应该怎么进行我也初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此时天津美籍华人陈博士案件正处于诉讼低谷,与对方形成犬牙交错之势,为此我也甚为为难。然而这一边金律师的盛情相邀也令我难以推却。经过一番考虑我决定兵分两路,由我的助手王律师留守天津,我则连夜奔赴L市,一探究竟。

    夜奔L市

    L市与天津相距数十公里。得知我初步决定接受邀请介入德森案后,德森公司当天即派车接我去L市详谈。当天下午,我便随德森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驱车前往L市。时值初春,北国的春日尚未退去隆冬的寒意,迎面吹打着车窗的春风依旧凛冽。但寒冷的天气丝毫未影响我们交谈的热情,一路上我们一直在交流案件信息,车子在京津高速公路上飞驰了约一个小时便到达了目的地L市。

    此时已近傍晚,但天色未暗,我们直奔德森公司,先去车间看看系争机器以及加工设备。虽然走马观花,匆匆而过,但对于系争机器我却已有感性认识。拗不过公司方为我洗尘的热情,在市区我受到了德森公司上层的盛情款待,同时出席晚宴的还有金律师。在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的宴会上,案情介绍成了主题,虽偶有觥筹交错,但一直没有离开诉讼下一步该如何进行这个话题。不过离开具体涉案材料,只靠大家空口描述也很难让我有个具体印象,医者行医尚需望、闻、问、切,何况律师办案呢!最后我和金律师商定次日前去S律师事务所翻阅资料,以便进一步了解案情。当夜,德森公司将我安顿在当地有名的和平宾馆入住。

    经过一夜休整,第二日一早我便动身前往同样位于L市开发区的S律师事务所。进入开发区地段,路边建筑多为各家厂房,整齐而朴素,外观也都大同小异。但随着车子行进,我们来到了一片与厂房建筑风格迥异的建筑群,这里的建筑外观华丽,千姿百态,典雅大方,俨然是一座别墅庄园。金律师所在的律所就坐落在这片优美的别墅区里。能将律所安置于此,我不禁暗暗赞叹金律师的眼光和s所的实力。在后来的交谈中我才得知,原来金律师外语水平十分了得,堪比专业级别的高材生,而L市开发区内有许多外资企业,在这片别墅区里尤其多,因而S所的服务对象多为外商客户,金律师他们在L市开发区已是名声远扬,这也是德森公司选择S律师事务所、选择金律师的重要原因。为了详尽了解案情,也为了对德森设备的秘密点进行判断,我和金律师以及德森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一起在s所仔细观看了涉案机器设备的视频资料,整个下午及至晚上我们都围绕着案情进行讨论。午夜,德森公司最高层张总也提供了不少有益的情况,大家直至凌晨2点才散会。由于该案涉及十分专业的机械知识,单凭这些资料以及一次浏览来判断德森公司的设备具体有哪些秘密点显然是不足的。总的说来,当天得到的有价值信息并不算多,不过我心中已经有了大致轮廓。我向他们作了秘密点的解说,告诉他们此案寻找秘密点的方法和重要性,同时对于德森公司设备是否具有秘密点,我也作了初步判断。我认为这套设备秘密点的存在还是较为明显的,并且指出了秘密点所在的大致方向,但是精确的秘密点还有待于技术

    专家的权威鉴定,毕竟法律判断的准确性理应建立在技术基础之上。

    他山之石

    在熟悉案情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寻找秘密点,这是商业秘密诉讼的关键之所在。秘密点也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它是商业秘密的核心,如果涉案机器设备不具备任何秘密点,那么也就是没有商业秘密可言,任何人进行的相关行为都不能构成对其所谓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德森公司的设备是否具备秘密点?对此有位专家曾有形象的表达:“为什么机器会这么贵?就是因为有知识产权在里面!”德森公司是其所属行业在华投资最早的外资企业,正是凭借其产品独特的技术、优秀的质量才成为享誉业界、为广大客户所接纳的成功企业。因此,其设备秘密点的存在与否不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发掘秘密点才是当务之急。在正式介入德森案之初我便提出了引入相关专家就设备秘密点进行鉴定的建议。我虽专于商业秘密诉讼,但毕竟只是精通相关法律和具体操作,各类具体的技术信息虽也略有涉猎,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样样精通,因此邀请专家参与寻找秘密点,并作出权威鉴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2010年3月底上海市万信咨询服务中心(下称咨询中心)的几位专家已经接受邀请参与到本案调查中来。在这之前,我前往河北S律师事务所与金律师以及德森公司的张总和另外几名技术管理人员一起举行了一次案件讨论会,大家通过观看视频图片等资料,讨论寻找秘密点所在。在这次会上我初步判断应该从客户信息(特殊供应商),节距式输送的“推抓”,码垛机工作中上下、左右、旋转三个动作的动态移动距离、停顿时间、旋转角度等几个方面,八大配件中各个配件的各种参数(公差与配合)的集合等几个角度来寻找秘密点。但这次讨论只是较为粗略地提出了大致方向,目的在于使大家心里有个大致轮廓,便于下一步配合专家工作的开展。

    由于涉案德森公司设备(即RH系列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生产线)均已售出,德森公司并无存货或者样品机器,因而需要委托咨询专家前往涉案设备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勘验。实际上这套RH系列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生产线分为闭式和开式两种,当时在河北承德有一套德森公司销售的RH系列闭式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生产线,在广东佛山则有一套RH系列开式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生产线。专家们先赴承德德森公司客户处现场勘验了RH系列闭式设备,由此得出了涉案设备具有的部分秘密点,包括码垛机整体,码垛机多自由度的机械手臂及动作顺序、流程,码垛机的动力及齿带传动系统,码垛机小车和由液压驱动具有导向导轨的升降机构等。承德之行收获颇丰,获得了不少秘密点,但是侵权设备却是与之类似的开式设备,于是还有必要赴佛山德森公司客户处现场考察和勘测开式机器设备,然后再依据南北二次现场勘验出具咨询报告。

    承德之行后不足半月,2010年4月12日上海市万信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们又远赴广东佛山对与侵权设备型号相同的RH系列开式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生产线进行了现场勘察。之后结合在承德和L市德森公司处现场勘察的结论,经召开专家鉴定会,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于2010年5月6日出具了技术咨询意见书。该技术咨询的结论为:

    1 L市德森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RH系列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生产线产品生产技术中含有下列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1)RH系列开式(包括闭式)混凝土成型自动化生产线的总体技术方案、结构参数设计、单体分段设备的选用及组合集成、自动化的实现方法;

    (2)RH系列开式(包括闭式)混凝土成型自动化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和工艺实现方法,各工艺参数的调整和设定;

    (3)RH系列(包括开式、闭式)混凝土成型自动化生产线的控制方式;

    (4)码垛机(单体)设备及其技术;

    (5)升板机和降板机(单体)设备及其技术;

    (6)货盘仓(单体)设备及其技术;

    (7)节距输送机及其推块技术;

    (8)重型链输送机及其输送技术;

    (9)皮带输送机及其输送技术;

    (10)“子母车”输送系统及其输送技术;

    (11)液压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技术;

    (12)电气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技术。

    2 L市德森建材机械有限公司RH系列混凝土制品成型自动化生产线系列产品的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等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考虑到之前递交给法院的诉状中诉讼请求存在欠缺,缺乏侵权所涉具体商业秘密内容,依据专家赴德森公司客户处调查取得的成果我方变更了诉讼请求,主要是向法院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涉案秘密点。在提起诉讼之初,由于缺乏诉讼经验,对秘密点挖掘不足,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比较空洞,缺乏实质性内容。原请求内容为: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得生产、经营、销售与原告相同的产品;②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解决本案的相关费用。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列入诉状,并将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又进一步细化,明确指出两者各自所含事项,这些都是秘密点之所在。

    咨询报告的出具等于给我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其犹如他山之石使我们已经成竹在胸,被告的侵权事实也因此而变得显而易见。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收集证据,准备与被告对簿公堂。

    出师不利

    咨询报告出具后,我有胜诉在望的感觉。两周后我们便迎来了与对方的庭上初次交锋——证据交换。我方不仅有权威机构的咨询报告,而且有案件起诉至法院时法院的证据保全裁定,因此,对于证据交换我方自然是胸有成竹。然而,在L市中院举行的证据交换中我们还是出现了考虑欠周的情况,证据交换远非之前所想象的那般轻松。

    对方对于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被动地位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对于他们有害而无利,于是他们避实就虚,不从实体上与我们展开争锋,而是从程序方面人手与我们纠缠,使我们达不到快刀斩乱麻的目的。法庭上,在我方提交了若干证据之后对方却始终不肯提交任何证据,这使得证据交换陷入僵局。对方出乎意料的举动确实让我们有些措手不及。对于我方要其提供自己机器的技术图纸的要求他们根本不予理会,相反却要求我方详尽列出涉案秘密点,并要求我们将已呈交法庭的咨询报告同时也要给他们查看。对这种无理要求我们自然不能接受。但随后对方提出的理由却也不无道理。他们提出,首先,己方是被告,你们起诉我们,但却不明确告我们为什么(未详尽列出秘密点),导致我们无法答辩;其次,作为原告,你们不拿出自己的证据(咨询报告),让作为被告的我们如何质证?对方说只有见到咨询报告才能进行质证,才能对咨询机构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事项作出判断。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我方并没有进行激烈的反驳,出于让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考虑,我们作了一定让步,我们向法庭提出可以将咨询报告交给对方查看,但前提是必须对已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告方机器采取进一步证据保全措施。应当委托专家对被保全的机器进行现场测绘、勘验以锁定证据,防止证据因人为因素而灭失。

    其实本案在起诉之初,在法院裁定对涉嫌侵权机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我们曾向法院申请对机器进行异地保全,即将机器运至第三方保存。因为机器虽被保全,但仅是采取了贴封条等表面措施,机器本身仍在被告厂内,也就是仍处于对方控制之下,那就存在对方根据我方指控的侵权秘密点对机器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动的可能。如果那样的话将造成我方历时数月辛苦打造的咨询报告以及其他证据变得一文不值,诉讼也将因此而陷入绝境。可能由于机器体积庞大,异地保全存在操作困难,因而我方异地保全的申请并未获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担忧是十分合理而必要的。咨询报告中详尽地列举了涉嫌被侵权的德森公司设备的大量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如果不对被告机器进行证据锁定,就很难保证被告在当前诉讼处于极大被动的情况下不采取非常手段来拼死一搏。因此我们向法庭提出,当务之急还是要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涉案机器进行证据锁定,通过专家的现场勘察,对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实际上这也是为下一步对涉嫌侵权机器与德森公司相应的机器进行同比鉴定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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