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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竞技体育道德的实现及其限度分析

    时间:2021-03-11 10:09: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343-01

    摘 要 竞技体育运动的飞速发展,在当代社会迫切要求体育道德机制的约束。本文从体育运动发展的角度,对我国竞技体育道德建设的实现及限度进行深入剖析。

    关键词 竞技 体育 道德 实现

    一、前言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迅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也日益加强,在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中对我国体育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体育道德机制不断的走向成熟和完善。但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道德机制开始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而给我国体育道德建设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

    二、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的实现

    要实现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需要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体育道德制度化必须得到社会及体育群体的认可,并形成一系列体育道德制度化的措施。社会或体育群体要多提出一些有价值的体育道德理论依据,并在行动上保障和支持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其次,将体育道德制度纳入实际轨道上来。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充分发挥体育道德机制的作用,使竞技体育运动得到有效的运营,才能得到社会或体育群体的关注,这也充分体现竞技体育运动中道德机制的普遍性原则。最后,形成规范合理的体育竞赛机构。规范合理的体育竞赛机构使体育道德制度的实施得到充分体现。体育道德制度的实现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树立竞技体育道德观念,形成一系列规范的体育道德制度,充分发挥体育道德制度的约束力,形成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1.竞技体育道德观念的萌芽阶段。观念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理念或者说一种思想,道德观念就是由于生活环境而形成的一种道德理念,这种道德理念的形成是人们客观需要的结果,是大众普遍所认可的一种社会行为或理念,用于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不成形的工具。竞技体育道德观念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形成的,是被体育组织或群体普遍认可的,用于约束体育运动中某些不符合体育组织或体育群体所认可的行为,这是体育道德制度形成的萌芽阶段。

    2.竞技体育道德制度的形成阶段。体育道德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在这个时期的一些体育竞赛还要靠抽象的体育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这种抽象的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就变得笼统、模糊且不具体,对与道德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够明确,这样就使的体育道德理念不能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当今社会体育竞赛日益完善和发展的今天,迫切需要规范、明确的体育道德制度来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仅凭那些抽象的观念来运营于体育竞赛已经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借助于制度化这一媒介,将体育道德转化为一种明确、规范、可操作性的竞技体育行为约束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在第4章竞技体育第27条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34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我国体育立法相对落后于其它部门,也严重滞后于体育发展的形势。建议按照《立法法》要求,尽快制定竞技体育法、体育程序法、体育仲裁法。

    3.体育道德制度的实施阶段。竞技体育道德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个体行为的体育道德,另一方面是群体行为的体育道德。个体体育道德是个体主观意志的一种体现。而群体意志的体育道德是体育群体或体育组织等大多数成员共同赞成,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样看来,有时候个体与群体间的意志就会存在差异或冲突,这就要求体育道德制度作为硬性的指标来惩罚或约束个体的行为,使个体行为自觉的遵守体育道德制度,以便更好的开展体育竞赛项目。

    三、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的限度

    体育道德制度化就是将体育道德形成一种制度或行为准则来约束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行为,而这种准则必然有一种运营范围,否则就形成制度万能论,因此在比赛中不能将这种制度滥用。那么如何把握道德制度化运用的合理恰当呢,也就是说如何掌握道德制度应用的这个度。为此给竞技体育道德的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1.竞技体育制度化的硬性约束应当作为人们道德养成的途径。制度具有他律性,制度体系规范和约束下的竞技体育中人们的行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行为,但是制度体系的强制作用却有助于人们道德自律性的增强。这是因为道德形成和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人的自我约束能力是由外部强制力量逐步内化而形成的,经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和演变。所以,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不应看作体育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而应看作竞技体育中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和人格养成的必要途径。道德制度化应致力于人们道德习惯的养成,最终完成他律和自律的结合。

    2.具体实行过程中,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是相对的概念,它并非指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体现为制度的形式,赋予强制力,道德的功能在于从“应然”的意义上对道德个体的行为导向,而由于道德个体德性间的差异,决定了不可能用一种道德规范使道德个体的行为整齐划一,也不可能用同一价值目标作为他们的行为导向,只能将反映竞技体育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至于体现这种奉献精神的高层次的体育道德要求则只能通过道德主体的自觉自律来实现。因为这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所展示的是一种理想的道德境界和高尚的道德要求,“这一层次的道德存在恰恰在于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它无法由法律来表达,更不能由法律来强制。”即面对这一层次的道德要求,由于个人道德素质的差异,也由于个人内在感悟的不同,并非是每个个人都能自觉践行的,所以这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对竞技体育的功能主要在于自身的示范作用,其价值也只能通过先进分子高尚的道德举动得以实现,如果过分地强调道德制度化,而将所有道德规范变成制度和法律,其结果只能是取消了道德,只强调人的被动性和服从性,磨灭了人的道德意识和主体精神。

    参考文献:

    [1]黄寅梅.关于道德制度化的社会学探讨.社会学研究.2000(8):69.

    [2]张婷.当代竞技体育伦理问题及其构建途径.体育与科学.20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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