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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底改革农业税制势在必行

    时间:2021-09-26 16:37: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三农”问题即农业问题、农民问题、农村问题,不仅是事关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全局问题,也是事关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局的问题。怎样合理征收农业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面对现实,彻底改革我国农业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现行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1.农业税征收制度与实际严重脱节
      在纳税人方面,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自留地的农民早已成为历史,实际上农业税纳税人已不再是税法规定的具体纳税义务人了;在税率方面,平均税率和纳税人适用税率与我国1958年颁布实施的农业税率已经相差甚远,到了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步;减免优待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已面目全非;在农业税征收方面,折征代金和实物征收并行造成负担不公。
      2.农业税征收基础变化很大其表现在:(1)计税田亩。我国农村土地面积情况很复杂,再加上农田水利建设、工业用地、滩涂改造等多种原因,有税无地、有
    地无税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农田地亩是农业税的征收基础,农田地亩不清,农业税根本无法征收得清楚明白。(2)按常产计税。常产的含义与高估常产在实际操作中已是两码事。因此,农业税已起不到鼓励增产的作用。
      3.农业税的地位已经降至历史最低点。农业各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50年的39%、1951年的29%、1952 年的28%降至1978 年的5.5%、1988年的3.1%,再到2001年的不足3%。不仅如此,农业税的征收已经不再是粮食生产和农村农民向城市居民、工人提供粮食的主要调节手段。
      除上述问题外,更为严峻的是现行农业税已成为乱收费的载体。各种附着于农业税的税外收费,名目繁多,使农民负担加重。这方面笔者难以提供准确的数据,仅从2000年安徽全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当年取得的成就来看: (1)全省征收的农业两税及附加,比改革前的农业两税、乡统筹、村提留减少了23.6%,加上取消的屠宰税、农村教育集资,农民总的负担下降了31%;(2)农民人均负担从109.4元减少到75. 5元,减少了33.9元;(3 )农民人均“两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负担由29个减少到20个;(4)省政府取消了各种行政性收费、集 资、摊派和达标项目50多种。由此可见,农业税负担只是农民负担的一小部分,更有乡统筹、村提留、集资、摊派、基金等数不清的税外收费项目,还有所谓的“两工”负担。据有关资料透露,全国农民的农业各税负担一年仅三四百亿元,可税外收费等负担高于税收负担三倍多,一年达1200多亿元。所以,现行农业税似乎成了乱收费的载体。
      二、我国农业税制应该怎么改
      用现代税制取代传统税制,是历史的必然。
      第一,20世纪下半叶,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依然是农业社会为主体,所以,农业税依然有着生命力。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计划经济逐步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税这一农业社会的伴生物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越来越突出。目前,正在兴起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是为了解决这种不适应性。
      第二,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从而保护农民利益和保护农业生产力,在政治上还有增强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拥护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彻底改革的农业税制作基础,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就难以巩固。
      第三,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突出地表现为,产业相互渗透,甚至相互交叉,传统社会的产业分工被取代,产业之间的界限被打破。工农商联合体只是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产业的粘连。这样,那种按产业、按部门设置税种的传统做法,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过去,工商业有工商业税,农业自然也有农业税。现在工商业界限已模糊,“工商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已被取消。自然,农业税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税收制度是什么?显然就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收益税,以及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主张用现代市场经济税制取代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对农业不课税,而是主张用增值税、所得税等取代农业税,实现农业税的彻底改革。
      三、国外的农业税收制度值得借鉴
      世界各国对农业、农民的税收制度各不相同,但大部分国家已经没有专门针对农业、农民课征的农业税税种,国外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对农业和其他产业一样实行统一的税制,不专门设置农业税。
      2.对农业、农民比对其他行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把对农民、农业的课税纳入现代市场经济税制体系,即纳入增值税、所得税等课税制度中。
      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不断深入探讨。本文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确定的8. 4%的常产负担值得商榷,因为从事工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有6%和4%,而且不少人认为这6%和4%的负担过重,那么农民的负担岂不更重了。但是,再降低农民负担,目前恐怕是困难的选择,因为乡镇政府的财力需要保证。所以,笔者主张转变农业税改革思路,要从公平着眼,即不问工农商,税负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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