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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兴粮食局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时间:2020-08-29 08:01:0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永兴县粮食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为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做到政令畅通、公正执法、勤政高效、廉洁从政,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粮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事程序和工作行为,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科学管理,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职责。

     第二条 由办公室、人事股组成岗位责任考核小组,对岗位职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岗位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各设机构应将每个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清晰、任务明确、要求分明、方便考核;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集中领导、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股室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和对外联络;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承担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粮食政策、法规、规章、粮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宣传贯彻及行业普法工作;起草粮食行业有关政策、会议报告、综合性材料与工作总结;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建议、提案、督查、督办、公文处理、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消防、综合治理、行政管理等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家法规拟定本县配套实施办法;负责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二)调控储备股

     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组织余缺调剂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供求失衡的具体措施;负责全县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建议;承担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工作;承担全县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承担各级储备粮和最低收购粮承储资格的申报认定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承担全县社会粮食行业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的调查;负责全县粮食产销与成本利润的调查;强化社会粮食管理;完善市场粮食监控网络体系、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发布价格信息。

     (三)粮油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股

     拟定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和军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粮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市场以及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配合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县范围内的重大涉粮案件;与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社会粮食市场的监管;承担全县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四)财会审计股

     承担县局部门预算、机关有关行政财务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全县粮食行业的财务核算;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补贴结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好粮食风险基金、督促检查粮食补贴资金的拨补、使用及管理;承担国有资产、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县粮食行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行业发展指导股

     负责全县粮食行业管理;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行业发展及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和验收等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对外贸易和科技创新发展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会展等工作;负责粮食行业标准化工作;推广科学储粮;指导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和“订单”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企业盈利;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承担全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加工统计工作。

     (六)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政治学习、劳动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的侨务统战、对外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县粮食行业有关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负责局机关建整扶贫和双联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增强机关行政事务的透明度,更好地服务群众,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容、项目和要求公开政务,政务分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设机构;

     (二)所有面向社会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

     (三)面向社会的服务承诺以及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等(需保密的内容除外),并提供材料备查;

     (四)全体工作人员的相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

     (五)办事流程;

     第五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佩戴证牌,公开自己的职责及身份。

     第六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政务信息一律不准公开。

     效能问责制

     为加强机关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七条 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受监督”、“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分级管理,下问一级”的行政效能问责原则,明确各股室、各岗位为具体问责对象。

     第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问责”的运行机制。做到有岗必有责,权责受监督,做到过错问责与经济惩戒、组织处理相结合。

     服务承诺制

     第九条 局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

     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坚决禁止和纠正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和遇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

     开展文明服务,讲究职业道德。机关工作人员对来访、服务对象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行政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地办理业务工作。对待办事群众要态度诚恳,服务热忱;做到不拖延、不积压。加强对督办件和信访件的办理,按要求办理。

     规范检查行为。各项工作检查按照职责范围和促进工作、规范程序的要求进行。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标准。所有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严格省(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的有关文件,做到不擅立收费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不扩大收费范围、不乱减免费用。

     竭诚为管理对象服务。不违反自愿原则,要求服务对象统一订购各类商品和报刊杂志(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的除外);不违规向管理对象统筹或摊派各种费用。

     依法行政,妥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凡属于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一般不予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较重的,予以严肃查处,规定了罚款幅度的,处罚时一般就低限。

     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它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首问负责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的确定:指与到本局办事的服务对象及接到电话咨询或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股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身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部门的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和接待,并且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既准确快捷,又符合国家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四)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人,或报本部门负责人。

     (五)属于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部门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办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

     (七)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除匿名来电、来访、来信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三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首问责任人,按照《永兴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永兴县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永兴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十四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书面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局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我县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必须限时办结:

     凡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县粮食局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股应当当场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机关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机关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未给予书面答复,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应予补办手续(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除外);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批示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有批复(示)件的(有规定时间的除外),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妥善办理,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如确属不能办理的或不属本单位办理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予以说明。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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