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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背景下地下钱庄犯罪侦查对策的经济分析

    时间:2021-01-01 10:24: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张强 林淼

    摘 要: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地下钱庄犯罪的打击工作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地下钱庄仍在日益发展,其本质原因在于其犯罪收益远大于犯罪成本。因此,要加强信息互联机制,广泛运用IP碰撞和可视化分析技术,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提高犯罪成本,从根本上实现对地下钱庄犯罪的有力打击。

    关键词:地下钱庄;犯罪;侦查;经济;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3-0154-0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金频繁流动的需要使得地下钱庄应势而生,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秩序,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的重中之重。然而,地下钱庄犯罪具有隐蔽性、时效性等特点,其海量交易数据更是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造成相当的困难。如今,人类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利用大数据提升犯罪侦查能力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大数据的背景下研究地下钱庄犯罪并提出有效的侦查对策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我国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的现状

    对于“地下钱庄”这一名词,中国金融理论界并未完全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定义,有学者的观点认为,地下钱庄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机构和组织[1]。早期的地下钱庄仅承接民间融资借贷的业务,相当于唐宋时期的“柜坊”。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纵深发展,跨越国家和地域的民间资本流动通过正常的渠道难以及时得到满足,跨境的汇兑、外汇买卖业务逐渐发展为其主流的业务,为毒品、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等上游的犯罪提供了洗白的渠道和工具,给我国乃至世界的金融安全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我国的司法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对地下钱庄的侦查打击和整治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效。在立法方面,我国于2019年修改了《反洗钱法》,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金融秩序,遏制了洗钱法犯罪及与其相关的犯罪;在与国际开展金融合作方面,截至2019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与55个境外金融对口机构分别签署了谅解协议备忘录,并与境外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在开展金融司法活动的方面,2017年公安部分别会同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开展了打击利用离岸金融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整治行动,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468起,抓获地下钱庄犯罪嫌疑人892名,打掉地下钱庄犯罪窝点1 100个,涉案总金额9 600余亿元人民币,最大限度地切断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通道,切实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数据部分出自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官方网站发布的2013—2018年中国反洗钱报告)。

    然而,有力的侦查打击行动似乎并未能真正有效防范和遏制地下钱庄犯罪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报显示,其全年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多达百起,查处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逾千起,数据逐年递增。那么,地下钱庄犯罪为何屡禁不止?打击地下钱庄犯罪究竟存在怎样的技术难点?这些难点又该如何有效化解?本文将对地下钱庄犯罪的主要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进一步结合大数据相关的技术,提出切实可行的侦查打击对策。

    二、地下钱庄犯罪的原因分析

    根据犯罪经济学的原理,犯罪成本=已付成本+预期成本(已付成本=准备成本+机会成本,预期成本=惩罚概率×惩罚强度)。下面,笔者将利用经济学的观点对地下钱庄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犯罪收益

    地下钱庄犯罪不可谓不是高收益型的犯罪。地下钱庄的经营者往往通过从汇兑金额中抽取1%左右的手续费而获益。仅2016年,公安部破获的地下钱庄案件涉案总金额就已超过9 000亿元。2015年,浙江金华警方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地下钱庄案,4 100余亿元的资金通过该地下钱庄被非法转移至境外,这也是自新中国正式成立以来的最大地下钱庄案[2]。上述的数據只是其冰山一角,但足以充分昭示地下钱庄非法获利的能力是难以想象之巨。

    (二)犯罪成本

    1.已付成本

    一是准备成本。准备成本指犯罪人为实施犯罪而直接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地下钱庄的经营者通常需手握大量公司和个人账户,而这些账户往往凭虚假及借用身份便能开设。如今电子支付手段的广泛利用,使得犯罪人足不出户便能在网上银行实现资金的划转,坐享收益。显然,这些成本对于犯罪人来说几乎为零。

    二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对于犯罪人而言,为了进行犯罪活动而放弃的合法的正当的收入。通过大量司法实例,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大都本身并无较高的劳动技能,进行犯罪活动前并未从事稳定正当的高收入工作,也未接受过高学历教育,更多情形是一人经营地下钱庄,为亲戚朋友中所有无业者提供了“就业机会”。相比于巨额的犯罪收益,机会成本显得微不足道。

    2.预期成本

    一是惩罚概率。惩罚的概率包括被抓的概率及定罪的概率。长期的实践研究表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下钱庄犯罪实际受到处罚的概率往往是比较低的。首先,地下钱庄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地下钱庄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极强,手持大量假银行账号的同时每隔一两个月就会更换一组账号,一旦稍有风吹草动立即转移地下钱庄的位置。与地下钱庄客户及工作人员联系使用特殊的代码代号,通过人民银行电子商务支付等金融平台完成交易,避免当面交易。其次,地下钱庄犯罪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是金融商品交易系统监管部门移送的可疑客户报告,当金融系统发现此类犯罪行为时,侦查已经非常滞后,犯罪分子早已删除了交易的记录,逃之夭夭。最后,地下钱庄犯罪的重要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困难。此类案件涉案的人数往往众多,客户多因贪图便利或者是出于国家外汇的限制而选择地下钱庄,无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且公安机关在技术侦查运用方面受到限制,何种形式的证据能作为诉讼证据也缺乏统一标准。

    二是惩罚强度。针对地下钱庄犯罪,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一般根据具体情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除非法经营罪外,其他罪名的认定均有困难,如根据《刑法》第312条,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但地下钱庄经营者通常只提供资金流动服务,并不追究其来源;且根据《刑法》第250条,非法经营罪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相较于其对经济秩序造成的巨大冲击,有罪刑不相适应之嫌,难免令犯罪分子幻想“一人坐牢,全家富裕”。

    约翰·穆勒指出:“犯罪的原因就是衡量各方利益之后,觉得犯罪行为实施后收益更大,于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实施了犯罪。”[3]因此,犯罪成本远低于犯罪收益是地下钱庄犯罪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

    三、应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对策建议

    为了实现严厉打击及有效减少地下钱庄犯罪的目的,提高此类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无疑是重要的对策,同时应适当加大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从而有效遏制地下钱庄犯罪,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和实体经济安全。

    (一)强化信息互通机制

    信息形成于不同的业务经营,分布存储在不同的业务信息库中。如公安机关记录和存储人们的身份信息,银行记录和存储人们的金融交易信息,若信息库之间缺乏整合,相互之间便会形成信息孤岛[4],降低侦查破案效率。

    因此,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资金风险查控与合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情报会商机制,互通动向;公安机关应与国安、银行、监察、税务、海关、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织人员联合开展检查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相互派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经验。金融部门与司法经侦部门应共同组织建立案例教学库、专家人才库、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库,打破数据孤岛,缩短地下钱庄犯罪线索采集和移送的时间,实现对地下钱庄犯罪的监控、侦破、预测全覆盖。

    同时,我国还应当积极参与FATA、EPG、APG等国际组织及其组织的活动,并争取在其规则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洗钱执法与监管方面进行双边及多边合作,互通情报,实现对非法跨境交易的及时跟踪和实时监测。

    (二)增强大数据的侦查意识

    由于地下钱庄犯罪普遍具有资金流动迅速,交易极其频繁,涉案账户众多的特点,查明每一笔交易的资金流向、甄别每一个涉案账户的真实身份信息需要消耗大量警力资源,显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引入基于大数据的侦查方法,提升数据分析解读效果,从而有效回溯上游犯罪,深挖扩线,串并案件,最终实现对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的穿透式打击。

    1.IP碰撞法。以金华“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为例,根据此案的个人交易明细,运用数据碰撞的计算方法分析形成赵至宜团伙与其他团伙的交易流水汇总,并以交易金额、交易人次两个维度进行排序,从而确定了赵至宜团伙在六大犯罪团伙中处于较高的人员关系层次,以此作为下一步着手的重点。为进一步确定赵至宜伙团伙控制的其他境内账户,采用IP碰撞法。首先对个人交易流水中出现过的IP地址进行汇总,从众多账户IP地址中挑选出使用频率最高的IP地址,再通过IP反查发现此团伙控制的其他账户。并运用人员关系、交易流水信息关联、绑定手机等多个维度,印证新发现的团伙控制账户的准确性[5]。

    接着合并分析犯罪团伙本币账户,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重点交易对手账户,并查明其名下境外账户。设立一定条件,建立模型筛选出犯罪团伙控制的“义乌宇富物流公司”等数十家境外空头公司账户。研判这些本币账户之间、外币账户之间转账的交易数据,对碰印证本币、外币交易链,若本币和外币的交易金额能与一定的汇率相对应,则基本印证非法交易行为(见下页图1)。

    2.可视化分析。可视化分析平台主要由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器和数据展示器三个部分组成,能动态地将采集器中调取来的二维数据进行清理,整理成统一格式的数据,映射为可视结构,最终以图形的形式予以反映。可视化分析使得各个数据之间的关系能够直观形象地展现,便于梳理办案线索,提高办案效率[6](见图2)。

    实际运用中,首先将地下钱庄交易数据导入采集器,经数据转换器的处理,整理成GraphML文件格式,最后经过展示器,地下钱庄的重点账户以及与之进行交易的相关账户的关系图便清晰地显示在视图中,侦查人员据此可快速提取关键信息,如交易对手众多、多数且不重复、既有转入又有转出的账户一般为地下钱庄经营性账户中的重点账户。

    (三)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针对汇兑型地下钱庄犯罪可以设立专门的罪名,如“非法买卖外汇罪”,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相关犯罪的认定;单纯利用地下钱庄来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若超过一定的贷款利率,嚴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其次,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如可将赌博罪等罪名适当纳入其中,针对“明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的问题,可将其修改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立标准。最后,不断完善国际合作的法律网络,如吸收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上游犯罪主体也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即承认“自洗钱”,为合作打击跨国地下钱庄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地下钱庄犯罪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威胁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犯罪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未来相当长时期里将始终是侦查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在数据化成为犯罪现实生态的当下,侦查机关尤其应该树立大数据的侦查意识,善用大数据的侦查手段,提升大数据侦查的水平,不断完善立法,加强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实现对地下钱庄及其关联犯罪的穿透式打击。

    参考文献:

    [1]  张宏伟.试论我国地下钱庄成因及对策[J].公安研究,2004,(6).

    [2]  张新.全国最大地下钱庄案中案[J].检察风云,2017,(2):44-46.

    [3]  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西方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  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2-80.

    [5]  曹骥,曹路遥.地下钱庄关联犯罪侦查方法新探——以福建“2·25”地下钱庄案为例[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6):23-27.

    [6]  张晓宇,邓昌智,王宏安.面对地下钱庄洗钱行为的可视化交互分析平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5,(1):170-174.

    [责任编辑 百 合]

    收稿日期:2020-04-17

    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2019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201910329045Y)

    作者简介:张强(1998-),男,江苏连云港人,学生,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林淼(1999-),女,江苏南京人,学生,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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