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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垄断五大典型案例及点评

    时间:2022-08-16 09:38: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竞争垄断五大典型案例及点评

      案例一:“边录边播”“一键分享”不正当竞争案

      被上诉人xx艺科技公司认为,上诉人xx虎网络公司开发的360浏览器通过提供“边录边播”“一键分享”的功能,诱导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完成作品的录制,并向第三方平台传播,进行分成牟利,该行为破坏了爱奇艺网站正常合法的网络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互联网业务经营主体,360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诱导用户避开“禁止下载”等技术措施,并对作品实现免费传播,导致被上诉人的经营资源受损,进而造成其用户流量的流失,使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受到破坏,涉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之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关于技术中立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被其他经营者随意干涉、妨碍、破坏,则必将使得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无法预期,进而对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

      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论重申了如下观念: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立足于技术本身。技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提升产品质量、消费者福利等,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其中立性被打破;第二,技术本身是产品,在运用中也是竞争工具,若技术运用的后果直接弱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运用均违背诚信原则。第三,面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如何协调是立法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适用中具体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第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时竞争关系应作广义理解。

      案例二:“省钱招”插件不正当竞争案

      域名为zhaopin.com的“智联招聘”网站系提供人才招聘服务的网站,由被上诉人xx人才服务公司、xx咨询公司共同运营。域名为sheng.mofanghr.com的网站亦为有偿提供求职者简历的人力资源网站,由上诉人运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其“魔方微猎HR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以及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诉人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智联招聘”经过被上诉人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智联招聘”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上诉人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破坏了被上诉人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具有不正当性。上诉人在“智联招聘”网站以虚假简历形式投放广告,扰乱了“智联招聘”网站的正常经营。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法所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本案判决澄清了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平台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竞争的本质是对交易对象的争夺。无论商业模式是否相同,只要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并在经营中争夺与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均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明确平台“搭便车行为”减少了市场的激励、损害了创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是明确经营者宣传信息在损害赔偿中证明中的推定作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基于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相关宣传可以作为计算损害的依据。该案对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建设性意义。

      案例三: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被上诉人xx网络技术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xx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平台数据可以分为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对于公开数据,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并进行二次利用,对于非公开数据,只有在采取合法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方可获取。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作关系,且不能证明采用的技术手段具备合法正当性的情况下,能够合理推定上诉人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了被上诉人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从而获取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上诉人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干扰了微博平台的正常运行,给被上诉人增加了经营成本,并影响被上诉人对外授权并获得相关收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8万元。

      【点评】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抓取数据的性质和抓取数据的方法是否正当。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本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完善了平台经济和数字领域竞争法的适用规则,进一步推动平台竞争治理的法治化。

      案例四:“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xx年3月2日】

      xx饭铺创始于1921年,经公私合营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为xx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001年,“西四包子铺”因历史原因暂停营业。被上诉人经授权取得“西四包子铺”品牌经营及维权的权利。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开设的店铺擅自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持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已经形成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虽然“西四包子铺”在较长时间内未实体经营,但相关媒体报道表明,相关公众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保护。上诉人作为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业务及字号相同的店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点评】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西四包子铺”字号的使用权问题。二审法院通过认定被上诉人与“西四包子铺”的传承关系和历史渊源,一方面明确“虽然华天集团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该老字号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上诉人公司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xx味道”字样认定其实施混淆行为的主观意图,最终确认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背后是公私合营、体制改革等复杂历史原因导致经营中断的知名老字号如何保护其商号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案例五:高尔夫经营者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

      原审原告三公司系国内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为国内金融机构的VI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原审被告金xx等5人原系原审原告的员工,分别担任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等职务,于2012年至2013年先后离职并入职原审被告xx体育投资公司。原审原告认为,其与相关高尔夫球场的合作信息、球场管理系统数据及与相关银行的合作信息等经营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金xx等5人未经许可将上述信息披露给xx体育投资公司使用。xx体育投资公司明知金xx等5人非法披露上述信息,仍在经营中积极利用并谋取利益,侵犯了原审原告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审被告停止侵犯原审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原告在持续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积累的与众多高尔夫球场和多家银行关于合作价格、合作模式等经营信息,不为相关领域内从业人员普遍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金xx、姚xx、徐xx等3人在职期间有机会接触涉案商业秘密,在入职xx体育投资公司后,违反保密合同约定,将涉案商业秘密向xx体育投资公司披露;xx体育投资公司明知金xx等3人非法披露涉案商业秘密仍在经营中积极利用,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审原告的商业秘密。据此,法院判决原审被告xx体

      育投资公司、金xx等3人停止侵犯涉案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99万元。

      【点评】

      商业秘密涉及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过低,可能会限制自由竞争或阻碍技术发展;认定标准过高,又无法对经营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故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点。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综合考量研究开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本案审理思路清晰,对如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使用或披露行为以及确定损害赔偿额等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对认定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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