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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喜宴后悔婚,为何彩礼未判全部退还

    时间:2020-11-04 04:02: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案例】 2015年,秦先生经人介绍,与伍女士相亲认识。同年腊月,双方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仪式,秦先生向伍女士支付“见面礼”2万元。2016年年底,秦先生又向伍女士一家支付彩礼10万元,次日双方办了结婚酒席。此后,双方在一起居住生活,在此期间,伍女士感觉秦先生“有不良习惯”,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双方开始分居,不再来往。秦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女士退还包括“见面礼”的彩礼钱12万元。

    重庆市合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及被告伍女士是否应当向原告退还彩礼的问题。伍女士收取了原告秦先生的彩礼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她应当向秦先生返还彩礼。其次,伍女士应当向秦先生退还彩礼数额的问题。秦先生支付被告彩礼共计12万元,但伍女士亦有给付陪嫁品,且陪嫁物品现为秦先生占有。考虑前述财产的处理情况,再结合秦、伍双方交往时间,双方曾共同生活,以及伍女士对秦先生亦有回礼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伍女士退还秦先生7万元彩礼。

    本案判决作出后,男女双方对判决均无异议。判决生效后,伍女士主动将7万元彩礼,退还给了秦先生,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法官介绍,我国对彩礼是否可返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解除婚约后对双方今后谈婚论嫁带来的影响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据《重庆晨报》张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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