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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征税收入政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0-10-19 14:35: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会计实务工作中,大家对不征税收入存在诸多误解,容易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免税收入的概念混为一谈,这不但曲解了不征税收入政策的本意,更带来了税务管理风险。本文拟从财务和税务两个维度,通过分析不征税收入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期为企业合理利用不征税收入政策创造价值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企业价值;税务视角;财务

    视角

    一、正确运用不征税收入政策需要走出三个误区

    1.并非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

    会计实务工作中,不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将收到的财政拨款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这种做法的合规性是有待商榷的。这是因为,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需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实际工作中,前两条规定相对容易满足,第三条规定则较易产生税务风险。

    2.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一部分

    财税[2008]151号文件指出,“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一般要求企业办理工商信息变更并计入“实收资本”)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除账务处理上将收到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外,还需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以支撑资金日后需归还)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不征税收入理应作为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3.不征税收入并不能与免税收入相等同

    免税收入是企业通过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经济利益,并且取得该经济利益通常是付出了对价的;不征税收入的获取通常无需企业付出相应对价,具有明显的“无偿性”,由于企业往往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所以在经济利益流入时由于不征税收入已从收入总额中进行了扣减,其对应的支出由于实际承担者并非企业也是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

    二、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对企业的“利好”

    1.缓解企业当期资金周转压力

    假如甲企业今年取得一笔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并满足不征税收入政策的条件,如果选择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则今年暂无需缴纳25%即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当前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谓是解了燃眉之急。

    2.延后纳税带来货币时间价值

    假如甲企业选择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并在未来五年内,通过纳税调增的方式将暂时未交纳的25万元企业所得税陆续均匀补交回来,若按照5%平均投资报酬率计算,与不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相比,可节省资金成本=25-5*(P/A,5%,5)=25-5*4.329 5=3.35万元。

    3.将不征税收入用于税前限额扣除项目可节省企业所得税

    假如根据财政性资金使用规定,甲企业可将财政性资金用于广告费等限额扣除项目,则选择不征税收入可起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为如果选择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论当期是否已列支完毕,由于不征税收入全额调减、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全额调增,其应纳税所得税始终为零。

    三、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需付出的“代价”

    1.增加企业后期税务负担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如果选择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虽然在收到财政资金当期纳税申报时能对收入进行纳税调减,但在未来五年内需要相应地对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减,且当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未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上相等。因此,从长远来看,不征税收入政策并未减少企业所得税总额,只是将企业应该当期一次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摊到未来五年内缴纳。假设甲企业不考虑财政性资金时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一年为取得财政性资金100万元的当年,其每年税负分析如表1所示。

    2.增加企业税务管理风险

    会计实务工作中,可能由于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的原因,造成未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或者核算不准确,从而导致后期纳税调整错误,进而产生风险。

    四、重新认识不征税收入政策对企业的启示意义

    1.重新审视不征税收入的作用

    不征税收入政策本身并不能起到减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目的,笔者认为将不征税收入称为“暂时不征税收入”更合适。

    2.是否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需权衡利弊

    不征税收入政策对于缓解企业当前资金周转压力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如果企业当期资金充裕或者财政性资金体量不多,考虑不征稅收入管理风险后,选择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的意义并不大。

    3.着力提升企业不征税收入核算水平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需通过开展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等方式,切实做好不征税收入管理核算工作,为后期纳税调整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戴重辉.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J].财会学习,2018(16).

    [2]樊其国.不征税收入的八种特殊情形如何调增应税所得[J].税收征纳,2017(5).

    [3]李红艳.浅析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J].经济师,2016(12).

    [4]黄鹏辉.“政府补贴”混淆“不征税收入”风险分析——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返还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吗?[J].经济研究参考,2015(23).

    [5]宋朝晖.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3(11).

    作者简介:蒋栋才(1990—),男,重庆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硕士,主要从事公司财务与税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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