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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协议:“保质期”究竟有多长?】 阿胶糕的保质期有多长时间

    时间:2019-01-03 04:47: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承诺:抚养儿子我乘担      李恒与林琳原是一对恩爱夫妻。李恒是中学教师,收入不菲,林琳虽没有工作,但经营着一个服装店,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夫妻俩感情融洽,特别是儿子李军降生后,更是给这个家庭平添了许多欢乐。然而,恩爱未能经受住时间的打磨。
      “我们离婚吧。”在儿子李军6周岁生日前夕,李恒向妻子摊牌。林琳有些愕然。丈夫是人民教师,自己是无业女性,学识、地位的强烈反差的确让她隐约感觉到丈夫和自己的距离渐行渐远,不过,丈夫此时捅破最后一层窗户纸,还是让她感到意外,她坚决不同意离婚。“不离?那法庭上见吧。”2003年4月李恒果然将离婚诉状递到了会同县法院。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状,林琳伤心欲绝。“你老公在外面有女人。”有人悄悄地告诉林琳。凭直觉,林琳相信这是真的,不然的话,丈夫怎么会这样急着离婚?然而,婚外情取证难,几经努力,事实仍难知真伪。
       婚外情调查陷入困境,开庭日期却如期来临。2003年7月21日,李恒和林琳坐到了法庭的原告席和被告席上,他们的心情截然不同。林琳压根儿不愿离婚:丈夫如果有外遇,她不会让丈夫的图阴谋轻易得逞;丈夫如果无外遇,她渴盼与丈夫继续婚姻的旅程。何况,他们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即便夫妻感情烟消云散,为了儿子能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健康成长,她也愿意牺牲自身的幸福。而李恒,他可不管妻子的感受,铁了心要离婚。一个死活不离,一个坚决要离,这场离婚大战进行得异常艰苦。法官是同情弱者的,李恒在官司中逐渐落了下风。“只要你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来养,抚养费用我全部包干。”意识到官司即将败诉的李恒为达到离婚目的,乞求妻子。
      官司已将林琳折磨得心力交瘁。当丈夫表示,只要同意离婚,儿子由他来养,费用他全负担时,林琳不离婚的决心动摇了。她咨询过律师,律师告诉她,离婚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标准,如果感情完全破裂,即便这次判决不准离婚,当李恒第二次、第三次,乃至第四次提出离婚时,法院最终是会判决离婚的。她也想过,没有稳定工作的她经济能力有限,儿子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林琳转变了态度。
      2003年11月,在法官主持下,李恒与林琳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一、李恒与林琳离婚;二、小孩李军由李恒抚养,李恒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三、离婚后,李军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林琳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四、共同财产及双方的婚前财产,现由谁管理使用,归现管理使用者所有。
      
      反悔:公堂索讨抚养费
      
      离婚后,李恒旋即于2004年3月再婚。2005年底,有了一定经济基础的李恒开始提升生活质量,拿出自己的积蓄,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了两万元,购买了一套舒适的住宅。刚庆贺乔迁之喜,李恒与后妻的女儿诞生了。双喜临门的李家喜气洋洋。
      而离婚后的林琳一直没有找到爱情的归宿,孤独地生活着。离异给了她沉重打击,因心情不好,服装店的生意一落千丈,被迫关门歇业。生计一时没了着落,只靠政府每月发放的50元的低保艰难度日。
      令林琳想不到的是,离婚才两年,李恒突然找上门来。“儿子上小学4年级了,学习生活费用都增加了,而我现在刚刚买了房、负了债、生了孩子,已无力独自抚养儿子,你每个月也得出一点抚养费。”在林琳租住的仅十来平米的小屋里,李恒理直气壮地对林琳说。为转嫁经济危机,他违背了离婚时的承诺,把矛头对准了前妻。
      “当时为了离婚你是怎么说的?儿子你来养,费用你承担。现在婚离了,你就倒打一耙!告诉你,不该出的抚养费我一分也不出!”林琳气愤至极,她爱自己的儿子,离婚后她经常去探望儿子,李恒和后妻从没给过她好脸色,但即便是遭到他们的辱骂,也不能阻止林琳看儿子。但是,她是不会将钱交给李恒的,这要求太无理了,何况她根本就没有钱。
      林琳不愿出抚养费,李恒也不再纠缠,竟以儿子的名义径直将前妻告上法庭,诉请前妻支付2003年至2005年的抚养费及自2006年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2006年5月中旬,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法庭上,有备而来的林琳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两年前,李恒与她离婚时,达成了李恒抚养儿子并自负全部抚养费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且为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认。自离婚后至现在,双方的经济状况未发生显著变化,作为教师的李恒有稳定且不菲的收入,而林琳待业在家,靠低保维持生计,缺乏抚养能力。夫妻离婚后,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虽不妨碍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但李恒再婚后生育一女以及因购房借款等理由,不属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的合理要求,在父亲抚养能力稳步增长的情况下,要一个靠低保生活的母亲增加抚养费用,显然也不属于合理要求。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这对曾经的夫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那么,抚养协议的“保质期”究竟有多长呢?
      
      判决:确定协议“保质期”
      
      围绕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法官也颇费思量。经过深思熟虑后,主审法官于2006年6月底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确定本案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有两个关键词:一为“协议效力”,二为“合理要求”。“协议效力”,即离婚时夫妻间达成的由一方抚养子女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规定,如果父母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而该抚养方又有能力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那么他们之间达成的由一方抚养子女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协议也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只要双方自愿,应属有效。李恒和林琳之间达成,并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的“由李恒林抚养小孩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的协议当属有效。
      父母离婚后,子女可对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必须是“合理要求”,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引出本案第二个关键词,即“合理要求”,确定本案是否属“合理要求”应综合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本案中,李恒与林琳的经济状况与离婚时相比没有重大变化,作为教师的李恒有相应的抚养能力,没有工作的林琳抚养能力十分有限,而且儿子李军身体健康,其生活学习的支出也没有大幅度增加,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不属于合理要求。据此,会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恒不服,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毕竟骨肉连心,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林琳考虑到儿子的健康成长,与李恒达成了“林琳每月给李军50元生活费或为儿子买50元的学习用品”的协议。林琳表示,她一定要走出离婚的阴影,振作起来,为孩子的成长,也为自己的幸福而努力。
      
      编后:抚养协议的“保质期”究竟有多长?这是一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两端,往往是一对恩怨缠身的父母,而夹在中间的,却是无辜的儿女――他们成为父母离婚战场上的筹码,才让这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有多长?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又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因为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法律手段往往是苍白无力的,更多的时候,也许更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亲情的慰藉。
      (责编 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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