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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治手段推进“和而不同”的民族互嵌格局建设

    时间:2020-05-08 09:25: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文章论述了“和而不同”是民族互嵌格局的精神内核,也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所应遵循的一条准则;“和而不同”的民族互嵌格局建设需要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探讨运用法治手段保障此原则的贯彻落实: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各民族的公民意识、提高公共治理水平;要尊重“不同”,应当提高民族工作治理水平、推进宗教管理工作法治化、注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关键词】 法律保障;“和而不同”;民族互嵌格局

    民族互嵌格局从形式上表现为不同民族在居住、工作、就学等方面的交往、交流、交融,最终的目的在于实现各民族间消除误会、增进了解、加深感情,从而形成较为一致的国家认同感。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过程不是将一个民族自身的特征完全覆盖并被另一个民族所消融,相反民族互嵌格局强调的是在国家认同的前提下尊重不同民族各自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和谐关系的建构,[1]也就是“和而不同”,这是民族互嵌格局的精神内核,也是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所遵循的一条重要准则。[2]

    一、“和而不同”是民族互嵌格局的精神內核

    早在公元前800年左右的西周末年,郑国的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周语》)的思想。当时提出这一说法是史伯为了劝谏周幽王不能尽用奸佞小人,孔子将和同之辨由政治说上升到人格的高度,[3]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这一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处理民族关系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1、民族互嵌格局的内涵

    民族互嵌格局包括互嵌式社会结构和互嵌式社区环境两个部分,互嵌式社区环境是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二者能够相互作用,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的成功有助于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尽早实现。民族互嵌型社会结构是民族团结的宏观基础,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是民族团结的现实支撑。[4]

    民族互嵌格局是通过对社会结构的调整实现民族间的有机团结,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不同,机械团结单纯地通过外力实现民族同化,这种固执与偏狭的思维,试图以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解决民族团结问题,事实上却会激化民族之间的冲突防范心理,从而在根本上危及到民族团结的大局。[5]有机团结则是通过政策上的扶持与激励、经济上的带动与共赢、文化上的交流与碰撞,从而使各民族之间主动地、发自内心地相互认同与接纳,从而实现“和而不同”的民族互嵌格局。

    2、“和”是民族互嵌格局所追求的目标

    “和”字在中国古代具有深厚的哲学意蕴,中华民族向来提倡“以和为贵”也有“中和之美”的说法。“和”与“同”二字有差别,前者尊重不同个体、群体之间的差异,在不同的双方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从而达至平等、和谐的相处,例如新加坡一方面通过种族杂居政策将华人、马来人、印度人有机地安排在一个社区内居住,同时为了防止不同民族在距离拉近之后产生更多的矛盾,新加坡十分注重宣传尊重其他族群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理念,并被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之中避免主观歧视和民族偏见。[6]

    “和”字在民族互嵌格局中既体现在外在形式上的居住、工作、公共场合的互动、贸易上的往来,也蕴含精神层面、文化心理的交融与认同。相互嵌入意味着不是一方民族镶嵌入另一个民族群体,而是双方都掌握主动权而进行的一种平等交往,相互帮助、相互接纳、利益共享,构筑共同的精神家园。

    3、尊重“不同”是民族互嵌格局应坚守的原则

    尊重差异性和承认多元化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面对民族问题的态度,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威尔·金里卡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有以下三个特征:批判把国家看成是属于主流民族的观点;用承认和容纳政策来代替同化和排外的‘民族—国家建构政策;承认历史不公正并提供修正措施”。[7]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64%的国土面积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边疆地区绝大部分属于民族地区,两万多公里的陆地边境线有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8]从中国的民族地理格局可以看出和谐的民族关系对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应明白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当我们开展民族互嵌格局建设时,都应当考虑到不同民族的特点和需求,而不能搞“一刀切”。

    二、“和而不同”的民族互嵌格局建设需要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

    政策的制定受到文化的影响,又反过来对文化产生作用,“和而不同”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髓,也是民族互嵌格局的精神内核,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能够确保这种价值理念的贯彻,同时,在相关法律制定过程中,其内容也受到“和而不同”理念的指引。

    1、体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理念

    “和而不同”是一种君子相处之道,被引申到民族关系的处理上,就是各民族在统一的国家认同观的基础上,他们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这事实上是一种“德治”的理念。与此同时,“和而不同”的理念可以在法律的条文中得以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在制定有关民族嵌入格局的政策法规当中,也应当有所体现。此外,对于从事民族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一些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民族互嵌格局建设工作过程中,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和而不同”理念通过法治的手段得以贯彻落实。

    2、合理的法律制度对民族关系有正面的推动作用

    “法治是民族关系和谐的基础性保障”,[9] “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制定的政策可以对族群关系带来重要的影响。”[10]“和而不同”的民族嵌入格局追求的是和谐共处的民族关系,国家层面、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他可接纳少数民族嵌入的省市应当出台相互协调、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律的规范、约束和引导,从小的方面,使每一个民族嵌入式社区形成依法自治、依法治理的有序状态,从而达到多民族融合、和谐有序;[11]从大的方面,形成这样一种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即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达成一种多元性充分表达、一体性不断强化的结构联系。[12]

    三、法律保障“和而不同”的民族互嵌格局建设的路径选择

    1、在民族互嵌格局中,要实现“和”的目标,实现民族和谐相处,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各民族的公民意识、提高公共治理水平

    (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民族互嵌格局建设过程中,法治思维应当是我们工作行为的重要准则。首先,对于参与到民族互嵌格局建设的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员,都应当进行法治教育与培训,确保他们的法律素养过硬,不滥用手中权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防止出现民族歧视行为。其次,法治思维可以指引我们生活、工作中的行为,各民族对国家法律的了解和认同有助于形成较为统一的国家观、公民观,并且在各民族交往中会更容易认同彼此的行为准则。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得以提升,宣传的方式很多,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宣传,也可以在嵌入式社区内让不同民族居民共同编排一些与法治有关的节目,以大家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同时,领导干部应当成为法治宣传的主力,多与群众交流,使法治思维在与民众平常的聊天中逐渐被了解和接受。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媒体宣传的途径有限,可以让党员干部以及大家都普遍尊重和景仰的长辈、宗教人士和先进典型人物来向民众宣传法治。最后,最好的宣传方式还是身体力行,也就是当民族之间遇到纠纷时,人民政府、纠纷调解部门、司法机构如果能够公平、合理地化解纠纷,是给公民最好的法治示范。

    (2)增强各民族的公民意识。公民身份把具有不同民族认同的民族成员联系起来,有助于建立起对国家的效忠和认同。[13]首先,公民意识是一种国家认同、一种主人翁意识,认为自己属于该国的一员,国家的发展与自己息息相关,并且有意识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次,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感,相信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合理分配国家的各项资源。

    在民族互嵌格局中要注重各民族公民意识的培养,尤其是对于远离家乡外出就业、就学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及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的少数民族,他们到新的环境往往会出现无法很好融入城市生活的问题,公民意识的提升能够增强其在城市融入过程中的安全感和归属感。首先,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提升他们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感;其次,注重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少数民族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的提升能够带来收入的提升,从而对自己的生活更加自信;最后,民族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多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状态和心里的想法。

    (3)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应当注重民族地区公共服务的法治化,这有助于保障民族地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从而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最终加深国家认同感。通过法律制度确保公共服务在民族地区的全覆盖、可持续。运用法治的监督手段,对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实施的效果进行绩效考评,保证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合理性。

    2、在民族互嵌格局中,要尊重“不同”,应当提高民族工作治理水平、推进宗教管理工作法治化、注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1)提高民族工作治理水平。提升民族工作水平的重点在于民族工作法治化。首先,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使民族工作者在嵌入式治理过程中有法可依。要制定关于民族工作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纵向上民族工作机构的上下级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执行高效,同时,横向上确保少数民族流出地与流入地的民族工作能够相互配合与衔接。其次,提升民族工作者的法律素养,这是依法开展民族工作的主体要求。要加大民族法的普法力度,不仅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中进行民族法的宣传教育,也要重视在非民族地区和汉族群众中进行民族法的宣传教育。[14]要通过法律专业培训,使民族工作部门干部、工作人员能够较为准确地把握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开展工作。最后,大力培养民族司法干部,确保司法公正。

    (2)推进宗教管理工作法治化。首先,在嵌入式格局的建设中,应当明确掌握嵌入后当地少数民族的数量,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数,通过宗教机构和相应的市场服务主体去满足,政府在不影响本地社会生活和本地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情况下,可以对相关机构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15]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英国的“文化多元模式”强调对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的充分尊重,法国的“彻底世俗主义的共和模式”则认为宗教应当与政治完全分开,政治不应当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二者的理念在多年的实践中都对推动本国穆斯林族群的认同与融合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与此同时,二者的理念也存在一些弊端,英国的多元主义理念下的相关政策导致穆斯林群体一定程度上的封闭性,法国彻底世俗主义理念下的政策激化穆斯林群体与主流社会的矛盾。但是最终,经过不断的探索与调试,这两个国家形成了法律保障、社会自理与国家干预三者并重的较为成功的治理模式。[16]

    (3)注重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首先,应当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平等地保障所有群体的基本利益,使嵌入城市的少數民族从基本生活上获得一种安全感,从而加深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感。其次,就业结构分层是导致民族之间隔阂的原因之一,相同的、或者近似的职业群体之间才容易相互理解和产生相互认同感,如果所从事的职业相差太大,即使把他们生硬地安排在同一个社区生活,也不能真正实现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目前,少数民族从事农业、畜牧业和服务业的人数较多,从事技术含量较高或者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岗位的人较少。应当通过相对倾斜的就业制度,对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一些少数民族成员进行有效的扶持。[17]同时,专业技能培训也是畅通少数民族就业渠道的重要保证,在少数民族地区开设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特色的职业技术学校,也可以在初中教育中增加一些实际应用性技能(电工、植物栽培、计算机应用、会计等)。[18]最后,注重嵌入式民族社区的多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设施应当体现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同时兼顾社区内其他少数民族的特殊文化需求,不能使不同民族文化各自为阵,应当通过一些社区文体活动保证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

    【注 释】

    [1] 韦诗业.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和谐关系构建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2] 李大健.“和而不同”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真谛[J].中国民族,2008.01.

    [3] 李健.孔子“和而不同”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J].文史新鉴,2010(3).

    [4][12] 张少春.互嵌式社会与民族团结——人类学的视角[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4.p7+15.

    [5] 郝亚明.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现实背景、理论内涵及实践路径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

    [6] 张会龙.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基本概念、国际经验与建设构想[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

    [7] 李俊清、卢小平.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中的公共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16.12.

    [8] 闵伟轩.民族工作关乎大局[N].中国民族报,2014-7-18.

    [9][13] 杨鹍飞,田振江.国家认同、法治与爱国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实现路径[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34.5.

    [10] 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5.p486.

    [11] 杨莉莉.“嵌入式”社区:各民族相互融合的重要载体[J].人民论坛,2016.09(上).

    [14] 雷振扬.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轨道[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15] 李俊清,卢小平.城镇化与新疆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J].国家行政学院,2016.4.

    [16] 黄海波.合力与平衡:略论英法两国国内穆斯林政策的调整[J].新疆社会科学,2013.6.

    [17][18] 马戎.中国人口跨地域流动及其对族际交往的影响[J].中国人口科学,2009.6.

    【参考文献】

    [1] 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5.

    [2] 李俊清,卢小平.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中的公共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16.12.

    [3] 张少春.互嵌式社会与民族团结——人类学的视角[M].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4.p15.

    [4] 杨鹍飞,田振江.国家认同、法治与爱国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实现路径[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34.5.

    [5] 沈桂萍.构建城市民族工作的“嵌入式治理”模式[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2.1.

    [6] 张朝霞.新疆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实现路径研究[J].西北师大学报,2016.1.53.1.

    【作者简介】

    王晓璐,任职于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員会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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