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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克拉底鲁》中名称与语词确定性问题的诘难分析

    时间:2021-01-30 14:01: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李博涵

    《克拉底鲁》文本的逻辑澄清

    根据《克拉底鲁》的行文逻辑,它可以被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苏格拉底与赫谟根尼的对话(383-428b),第二部分是苏格拉底与克拉底鲁的对话(428c-440e)。这两部分对话所涉及的观点和论证有许多不同,以下将对它们分别进行分析讨论。

    首先,在这段对话的开始,赫谟根尼提出了一种经典的语言观:名称是约定俗成的和人们一致同意的,对于一定的事物,人们可以自由地为它建立名称(384d);同时这种名称所構建的语词,以及语词所构建的命题都具有真假值,它们的真假值与它们各自部分中的真假值相互一致(385c)。在此,我们先将这种观点记作观念A。

    苏格拉底在对观念A的反驳时认为,事物的名称并非是每个人都可以用来随意命名事物的,只有看出事物的天然名称的人才可以这么做(391b);并且,如果我们将名称视作一种工具,而我们使用这些工具便是为了使信息相互传递,从而按照事物的性质来区分它们(388c)。我们将这种对观念A的反驳记作观念B。

    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克拉底鲁》的开篇中所包含着的这两种观念间存在一种涉及名称本质的矛盾:作为为描述一种事物而存在的名称(它必须总是能够描述事物,否则它不是名称),它的正确性是来自于事物的自然本性还是这些名称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对于前者,名称之所以合法是由于它恰当地描述了事物,对于后者,名称之所以合法是由于它符合了人们对它进行使用的方法。

    如果出于对拯救现象这一行为的维护,我们就必须遵从苏格拉底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路,进而可以将观念B扩展出如下的内容:就如同掌握了一种技艺的人可以被称为以从事这种技艺的为专精的人一样(388d),有一类人可以对事物进行合法的命名,并且这种命名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它必须反映事物的天然本性(391b),这些命名者被称为立法家(388d)。依照如上的思路,知识就可以被合法地得到:当我们以名称来陈述对象,进而得到关于陈述事物情况的命题,这一命题的真假值总是一定的,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知识就总是可能的,即值为真的命题是合法地陈述了事物自然本性的命题,只要它的推理形式是有效的,那么它便是合法的知识。从而对于那些如实陈述了事物自然本性的名称来说,无论它在外在形式上,如语音上,如何改变,它总能保持它的含义(393d)。

    作为对观念B的反驳,另外一种思路同样是可能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流变之中(411c),对于它们我们不能形成固定的名称;而名称的使用者则可以任意地改造名称,进而对任何对象使用这种任意的名称(414d)。我们将以上的思路记作观念C。

    现在,观念A与观念B是一对矛盾的情况,观念B与观念C是一对矛盾的情况。观念A与观念C的不同在于,前者承认我们可以通过一种习惯来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而后者则否定了它的前提:即对于流变的现实没有可靠的知识。

    为了克服这种流变性,我们需要尽可能地保证语言陈述的可靠性,这种可靠性可以通过如下过程来达到:对于名称和命题的形成初期,我们先用形体和姿势来表达事物,进而用声音来模仿它,这样,我们所得到的最初的名称便是对对象的声音模仿(423b);进而,字母表达对象,数个字母构成音节,音节构成语词,语词构成语言(424e);对于所有基本的名称与它们的派生词来说,如果它们有错误,那么便是以上的过程中的某种组合出现了错误(425b)。以上的过程的前提是:只要我们进行知识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正确的,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那么结论就一定是可靠的;反之,如果结论出现了错误,便一定可以从它的前提和推理形式中找到理由。在此,我们将这种思路记作观念B的前提I。

    此外,对于非存在的事物我们也不能进行表达,因为非存在本身便不可能被说出(429e),对于它的表达是无意义的声音,这就意味着名称与被命名的事物不是一回事(430)。在此,我们将这种对观念B的反驳记作观念D。

    而对于观念B而言,如果我们承认正确的指称为真理,错误的指称为谬误(431b),那么我们可以使用声音模仿事物,进而事物得到了一个关于自身的名称;而那些通晓事物自然本性进而对它们进行命名的人,即立法家,则不能对于业已创立的名称进行增减或是变动,因为一旦原本如实陈述事物自然本性的名称增减或变动了,那么立法家就是在创造一个新形象。因此,对于事物而言,必定有一些名称创造地好,而另一些不好(431d)。

    作为一种观念D对观念B的反驳,可以得到另外的结论:对于一个名称而言,我们增减或变动它的字母时,我们便是写错了那个名称,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写出那个名称,因为它已经完全变成了那个名称之外的东西(432)。

    对此,苏格拉底的反驳是:通过增减其部分便改变名称自身的情况只能发生在数字身上,因为数字的增减或导致它完全变成另外的数字。进一步地,事物的名称,即它的形象也不可能在任何一点上都完全再现事物,因为形象自身不可能等同于它所描述的事物(432d)。因此,我们要允许名称内部的字母更换,只要这种名称还保持着对事物自然本性和一般性质的合法描述(432e)。我们将以上这个论证过程记作观念B对观念D的反驳推理I与反驳推理II。

    而对于观念B的前提I来说,可以做出这样的补充:恰当的字母是那些与事物相类似的字母(433c),为了保证名称与事物相类似,构成名称的字母也要必须同事物相类似(434b);既然名称的用途是告知事物,即通过名称我们得以知道并表达事物(435d),那么名称对事物来说便是最好的表达(436),这些名称由我们所提供,我们必须保证这些名称的第一原则是正确的,若非如此,它的后续也是错误的(436d)。

    当我们使用名称时,我们将它作为工具而获得了事物的本质;这些本质是存在的,名称和命题对这些本质的合法陈述总是可能的。在此,我们将这个思路记作观念B的前提II。很显然,只要承认了观念B的前提II,我们就可以得到《克拉底鲁》结尾处苏格拉底所得到的结论:对于事物来说,它们似乎都是处于流变之中的(439d),而我么不能谈论一直流逝着的事物(439e)。因为当它被认识时,它就已经变成了另外的事物,对此我们便无法形成知识(440)。从而,知识若是知识,就必须能够常驻和存在(440b)。这一结论是观念B的延伸,同样可以作为对观念C的反驳。

    从而,我们通过对《克拉底鲁》对话录两个部分分别逻辑澄清得到了以下的内容可供批判:

    观念A:名称是人们约定俗成和一致同意的,它可以构成命题,命题有真假值,我们可以以此形成知识。

    观念B:名称是对事物自然本性的如实陈述,它可以通过正当的使用而得到可靠的命题,命题有真假值,我们可以以此形成知识。

    观念B的前提I:在我们进行对事物知识的形成过程中,只要它的内容正确,形式有效,作为结果的知识便总是可靠的。

    观念B的前提II:我们使用名称陈述对象的本质,对象的本质总是存在的,以及名称对于它所相应的本质的陈述总是可能的。

    观念C:名称是对事物的陈述,而一切事物都处于流变之中,因此陈述并不总是可靠和合法的,我们不能一定得到可靠的知识。

    观念D:名称与被命名的事物不必然一致,对于一个名称来说,它自身内容的增减会导致它变成另外的事物。

    观念B对观念D的反驳推理I:只有数字的增减会改变自身,而名称则不会;对于名称来说,只要它仍然在陈述它所指称对象的自然本性,那么它就是合理的。

    观念B对观念D的反驳推理II:事物的名称不可能在任何一点上都完全与事物自身等同,事物的形象不可能等同于事物;名称与事物相似并不在于完全相似,而在于能够合理地陈述事物的自然本性。

    对观念的综合演绎

    现在,在通过对《克拉底鲁》中所涉及问题的逻辑澄清,我们可以对已经得到的观念进行诘难与辩护。

    首先,对我们已经获得的四个观念可以做出如下的澄清,观念A、C和D都是对观念B的反驳,它们可以分别在不同的方面消解观念B所预设的前提,那么,首先可以对以上的观念做出如下的推理:

    观念A与观念B的前提II相互矛盾。根据观念A,名称可以合法地构成命题,命题具有真假值,同时,这种真假值的来源是人们的一致同意;进而,人们的一致同意不能推出这种同意必然预设一定的本质作为同意的基础。我们将此思路记作观念A对观念B的反驳推理。

    观念C与观念B的前提II相互矛盾。根据观念C,知识所依据的陈述必然是自身同一,进而是静止的;静止的知识不能合法地描述运动中的对象。我们将此思路记作观念C对观念B的反驳推理。

    现在,我们对观念B对观念D的反驳推理进行演绎:

    根据观念B对观念D的反驳推理I,这一推理可以被澄清如下:它预设了观念B的前提II,亦即对于如是的反驳,它必须预先承认前提II才能进一步成立;同时,这一推理包含了一种语义的混淆,观念D中的名称内容的增减意味着,一个名称在它能够指射一定的对象的意义上,被增加或减少了它所能够指射对象这一行为的范围,进而,回到我们对名称的使用上来看,一定的名称意味着对一定对象的指射。这种模式进一步又预设了一定的前提:数字自身值的增加和减少总是可能的;这种增加或减少是对于数字自身所指射的本质的增加和减少,而不仅仅是它自身的减少(我们需要预先承认数字自身所具有的那种本质总是可能的);进而,当我们为数字进行增加或减少的活动时,我们的行为同对名称内容的增加或减少是相同的,至少在它们所能进行对一定的对象进行指射的意义上是相同的,而这一点正是对反驳推理I进行反驳的核心,亦即数字的增减和名称的增减具有相同的原则,此外,它所预设的强本质主义也是必要的:数字和名称能够具有一定的本质作为它所指射的对象,并且这种本质总是可能的。

    对于观念B对观念D的反驳推理II,它可以被澄清如下:当承认观念B所预设的强本质主义时,一定的名称总能够与一定的对象相互符合;并根据名称的本质,它总能够既不是对象又能够合法地描述对象。这个反驳预设了如下的前提:一种名称能够在指射对象的同时保持着与对象的非同一性;以及进一步地,名称的指射活动总能包含它所指射对象的自然本质,而不必然与事物的表面现象相互一致。

    现在,我们可以将观念B对观念D的反驳推理与观念A、观念C对观念B的反驳推理进行最后的综合:

    观念B自身以及依据它而可能的反驳都依据与它的前提II,而观念A与观念C的反驳推理则可以消解观念B的前提II;以及进一步地,当前提II被消解时,前提I也同时被消解了。

    最终,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这两个结论可以对观念B以及基于它而进行的反驳推理进行反驳:

    结论I:名称所指射的本质并不总是可能的。

    结论II:名称对本质的指射活动并不总是成立的。

    这样我们便完成了对观念B,亦即是《克拉底魯》中苏格拉底所坚持的知识论观念,的完整反驳。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詹文杰译.泰阿泰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古希腊]柏拉图.张师竹,张师荪译.柏拉图对话六种[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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