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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补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制“空白”

    时间:2020-11-04 10:01:5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孙晋坤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项实践呼唤的创制性立法,填补了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制“空白”,为更好引领和推动我省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支撑。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着力解决街道人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将实践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法定化,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了“法律名分”也多了法律责任

    俗话说,名不正言不顺。相对于乡镇人大而言,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规定得比较原则,全国和省级层面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文件,顶层设计欠缺。由于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基层实践,开展街道人大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大街道工委履行职责比较困难,在规范性上也难以保证。

    “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是做好街道人大工作的关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介绍,条例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精神和我省实际,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条例根据地方组织法精神,对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等法定职责进行了细化,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别是基层实践领域中的创新经验,对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除了包括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为县级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提供服务保障,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等职责外,还根据浙江实际和基层实践经验,将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对街道预算草案提出意见、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相关工作等明确为人大街道工委职责内容。

    人大街道工委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为此,条例明确其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应当做好的工作内容。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是人大街道工委需要完成的另一类工作内容。条例对人大街道工委根据交办应当做好的工作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具体承担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等工作,对列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条例还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根据交办具体做好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组织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等工作内容。

    确保有人、有阵地、有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如何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作用,提高工作实效,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容回避的课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人大街道工委机构不健全、力量配备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等问题,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的人员组成。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主任,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街道应当配备专职副主任。二是加强办事机构建设,为保证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工作的开展,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按照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与街道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是明确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依法推荐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明确了主任和副主任的具体职责。四是规范工委会议制度,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对年底和年初召开的工委会议讨论内容提出了要求。此外,条例还对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通知或者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作了规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工作支持,是做好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保障。对此,条例作出明确要求,如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是街道人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在具体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每年年初审议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并根据需要明确交由人大街道工委办理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作。

    钱袋子是“牛鼻子”,要牢牢牵住

    2018年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发挥财政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对街道预算缺乏有效监督,是各地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全省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试点工作的重点所在,同时也是本次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为此,条例从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两个层面作了专门性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街道预算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预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街道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街道预算执行情况纳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是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有关工作职责。条例指出,街道办事处在编制街道预算草案征求人大街道工委意見时,应当在征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并将街道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条例还强调,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将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街道“钱袋子”的监督终于有了法律依据,这让温岭市城北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陈正德很是激动。据他介绍,此前,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城北街道人大工委对本街道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既提升了街道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又畅通了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参与监督的渠道,“有法治保障,我们监督起来更有底气。”

    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制度

    居民议事会、民主议政会……近年来,浙江省不断创新居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议事制度。2018年11月,杭州市委率先在省内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市所有街道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搭建起政府和百姓之间的“民意桥梁”,有力地推动街道中心工作开展,促进民生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区别于乡镇‘人代会,在这里,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而非议案;票选产生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而非票决,最终由街道党工委确认后实施,议事和协商的氛围更浓厚。”转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杨顺明说。

    通过成立街道议政会等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等方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议事制度,是我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载体,在推进协商民主、推动街道人大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深化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荐制工作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这一创新实践,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人大街道工委通过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方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的民主议事制度。

    ——明确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其成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同时,授权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规定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条件、推荐和确定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议事工作制度。

    ——完善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制度,规定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对人大街道工委于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听取其对街道有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等作了明确。

    ——充分发挥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及其成员的作用,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及其成员就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派驻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同时,为支持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条例规定在其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有关工作,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實现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法制化,特别是对街道层面票选推荐民生实事项目作出规定,是浙江街道人大工作立法先行先试的探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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