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专业文献 > 正文

    当事人哪些信息应在裁判文书中保留? 津滨高速

    时间:2018-12-26 09:17:4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在上一期的“律师进社区”栏目中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的信息进行了详细解答。市民李女士咨询律师:“当事人的信息中哪些是应当保留的呢?如果当事人是法人的又应当保留哪些内容?”

    解答:除根据规定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时报记者 刘纯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