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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昏恋的意思 黄昏恋后的法情纠葛

    时间:2019-01-30 05:11: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案情:王某,现年76岁,有四个子女。1992年,王某的妻子去世以后,王某一直想再找个老伴,但遭到了子女们的反对。后来,王某认识了单身的钱某。在交往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感情,有了共同生活的愿望。王某把自己的想法向子女们提了出来,但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王某的子女们认为,王某已经一把年纪了,再找老伴是老不正经,是让他们非常丢脸的事。王某是一个性格非常倔强的人,他认为子女们不理解自己,为此,和子女们的关系非常紧张。1994年,王某不顾子女的反对,搬到钱某家和钱某共同生活在了一起。迫于双方子女的压力,他们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钱某有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每个月有400多元的退休金。钱某有一个儿子,也反对王某和钱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出于孝心,见母亲态度坚决,便没有过多的阻拦,但对王某的态度非常冷淡。由于并没有在一起生活,自从王某搬来以后,便很少往来。王某有5万多元的存款都交给了钱某,自己购买的一些家具电器也全部搬到了钱家。但王某没有退休金和其他经济来源。王某搬到钱家以后,王某的子女便不再对王某提供任何经济支持,并最终断绝了往来。直到2004年,钱某去世。钱某的儿子把王某从钱某的家中赶出,并卖掉了那套房子。王某的存款早已花光,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只好去找他的子女们,但他的四个子女均拒绝接受王某。王某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他的四个子女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调解下,四个子女同意向王某提供生活费,但均拒绝将王某接回家共同生活。王某被他的子女们送到了养老院,每月的生活费500元,由四个子女分担,每个子女负担125元。2008年3月,王某患脑血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养老院要求王某的子女将王某接回家,或者每月增加400元的护理费,但王某的子女既不愿接王某回家也不愿出增加的护理费。王某没有办法,再次将他的儿女们告上了法庭。
      
      律师观点: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由于老年人的婚姻问题而引发赡养纠纷的案例。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人对于老年人的婚姻存在偏见。子女的反对成为老年人不敢追求或者不能获得晚年婚姻幸福的最大阻力。这是一个社会思想文化有待提高和进步的问题。关于本案,单就法律的层面来讲,它涉及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自由的问题;另一个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王某的四个子女以王某的再婚使他们丢脸为由对王某的婚姻横加阻拦,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尽管王某最终冲破阻力和钱某生活在一起,但他也付出了和子女们断绝往来的代价,并为后来的赡养纠纷埋下了隐患。而且迫于双方子女的压力,王某和钱某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致使王某和钱某十年的共同生活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王某和钱某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直接的后果是,钱某去世后,王某没有权利继承钱某的财产,而被钱某的儿子赶出家门。从某种意义上讲,王某的子女和钱某的儿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另外,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王某的子女对于王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王某也有权利要求他的子女们给付赡养费和因患病而增加的护理费。
      
      本期点评: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黄江明副主任郑建文律师
      提示:本栏目点评属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意见,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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