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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理法理,孰轻孰重】 法律与道德教之于治国理政孰轻孰重

    时间:2019-02-02 04:38: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法理性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灵魂和本质特征。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往往是故事性和法理性的统一,但在新闻实践中,“法理性”往往被忽视或弱化,“故事性”常常成为电视法制节目的立命之本或选题的一大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固然大量的婚恋家庭、财产遗产或性爱情爱等问题引发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纠纷可以纳入法制节目议程设置,这样的选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故事性”“悬念性”和“趣味性”,但在报道这类案例或事件时,不少法制节目却将法理性问题淡化或“丢”在一边,仅以一种社会新闻报道视角,关注案件报道中所反映的伦理道德、奇闻轶事的轰动效应以及社会风尚等,甚至连一些不属于法律问题的事件或纠纷也常常登入“法制节目”殿堂。比较典型的如重庆卫视品牌法制栏目《拍案说法》2010年5月21日的《替夫寻妻》节目。可以说,这期节目完全是从“伦理道德”角度制作的,意在赞扬“王宝钏”式传统女性之“贤德”行为与大义之举的社会新闻报道。以下是《拍案说法》栏目上网的关于《替夫寻妻》节目的内容“简介”或“广告”。
      床下一封神秘的信件,揭开了一个惊天的秘密,身患绝症的丈夫,留下最后的心愿,由谁来完成?难堪的寻找,让女人痛苦绝望,怎样的决定让众人为之动容?看《拍案说法》,听咏秋讲述:替夫寻妻。(拍案说法 2010-05-21)
      该节目的内容提要充满了悬念和煽情,自然是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也很正常,讲述一个寓“法”于乐的跌宕起伏的故事,也本是法制节目吸引观众眼球的艺术。然而,《替夫寻妻》节目的报道视角和价值选择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这期节目本应该做成具有深刻的法理性、针对性及警示意义的电视法制节目。然而由于采编人员追求一个“好看故事”的传播理念和价值取向,避重就轻,有失偏颇地选择了伦理道德视角,即宣传、赞扬“后妻”的贤德行为――替身患绝症的丈夫寻找曾经被拐而失踪多年的前妻及儿子,而不是从法制视角,侧重挖掘不幸被拐“前妻”的遭际、命运及其中折射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及人情冷暖,可谓买椟还珠,以至于将一期原本很有针对性和典型性的法制节目混同于“好看”却很普通的伦理道德故事。固然“后妻”替身患绝症的丈夫寻找失踪“前妻”行为能够彰显传统女性的美德、大义,的确可歌可颂,好看好听,而被拐“前妻”的不幸遭遇与之相比则“不好看”或看了听了不如美德故事让人感到“皆大欢喜”。从法制节目的“法理性”角度看,其不幸遭际所折射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以及农民问题等恰恰应成为节目的主线和重心。无庸赘述,围绕农村被拐妇女儿童问题进行的个案探讨和深度报道,更符合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更具有法制传播价值和深刻的现实意义。诚如鲁迅先生所言,悲剧就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喜剧就是把无价值的东西撕破给人看。在《替夫寻妻》节目的“好看”但无多大法制传播价值的故事背后,遮掩着、漠视着多少本不该被漠视或本应该批评谴责的问题啊。如被拐“前妻”的公公、叔公对被拐人寄来的信件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隐瞒,被拐者母亲和丈夫对女儿、妻子被拐后人生遭际的不加深究,任由其继续遭遇不幸,竟至多年以后让一个似乎不相干的女人去一路追寻他们失踪亲人的下落。更为重要的是,在有关“前妻”被拐案件中隐含着太多的疑点和法律问题,需要采编人员秉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去挖掘、关注和体现。如被拐“前妻”曾经寄来的唯一的一封信究竟写些什么?残忍自私地隐瞒这封“救命”信件的公公、叔公,是否应该受到谴责或承担一定的道德乃至法律责任?做丈夫的报案了吗?他尽到保护、寻找和关怀的责任了吗?是否为了另一段婚姻和幸福放弃了应有的对前妻命运的关注和寻找?
      作为涉及拐卖农村妇女儿童问题的电视法制节目,《替夫寻妻》本应关注受害妇女儿童即“前妻”及其儿子的命运及遭际,如他们如何被拐?又如何被卖?被拐以后前妻的命运究竟如何?又因何故而死?等等。令人遗憾的是,那名不幸的农村妇女被拐以后“一嫁”“二嫁”的两个男人皆在电视中露过面,而记者也是全程跟踪,竟然没有深入探寻一下,这两个男人是如何买到又如何对待那名被拐妇女的?被拐妇女之死是否与他们有干系?他们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及道德的追究和谴责?等等。可以看出,节目编导和记者全程策划并推动了“后妻”之“替夫寻妻”之旅,但他们在见到那些涉嫌买卖妇女儿童者以及作为见证的邻人而不进行深入采访调查,实在令人费解。其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前妻”被拐后“嫁”过的一个男人在被问及那名妇女去向时很淡漠地说了句“死了”,而旁边的记者竟任由他一句“死了”,竟连一句“怎么死的”都没问,就让镜头一晃而过。这一细节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编导记者或栏目组成员人文关怀的缺失及自身法律素养的不足。此外,对于被拐“前妻”这样的农村妇女作为受害者自身的“不自助”“不争”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节目也未加提及。据了解,在农村遭遇与被拐“前妻”一样命运的妇女还有不少。该案的普适意义或警示、教育价值很强,但节目因“法理性”这一灵魂的缺失而失去了其应有的“普法”功能与作用。总之,像《替夫寻妻》这样的法制节目无论从传播角度、价值选择、新闻敏感、新闻策划,还是法理性、法治精神、普法宗旨、人文关怀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缺失与不足。
      令人担忧的是,像《替夫寻妻》这样的节目绝不仅仅是个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不仅在法制类专版专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在其他新闻综合性栏目有关法制题材的节目中更是大量存在。如《牛群冒号》《王刚讲故事》《说事拉理》等栏目的涉案节目,大多采取的是一种社会新闻报道视角,或存在故事化、道德教化倾向,而不是从法制传播视角,以法理性为灵魂,着重于普及法律知识、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电视法制节目的法理性不足问题,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如重法律故事的阐述而轻评论,在案情事实方面介绍较多或渲染过多,对案件涉及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分析较少;往往用某些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肤浅的分析和宣传;就事论事,“以案说案”,对法律事件,特别是热点问题,人云亦云的较多,以独特视角、对事实深入挖掘、有独特观点和理性分析的节目较少;从功能角度看,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刑事、轻民事、避行政、重犯罪、轻违法的倾向,影响了节目的法理性开掘及功能发挥。不少节目停留在宣传法律知识层面上,而对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系统本身关注不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原因等解读不够,没有在转型期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背景下揭示案件或法制题材的深层次原因,缺乏在大的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法律与道德、情理法等关系。
      2006年11月17日,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广播电视法制宣传还存在刑事案件报道数量过多,一味追求猎奇刺激和轰动效应,法制教育引导不力,法理分析肤浅缺位,违反规定拍摄制作等问题。①历届全国电视法制节目评奖中的学者、专家评委也都反复指出,一些法制节目单纯地拍摄警察破案经过,法的含量太低,没有考虑到“以法治国”和“普法教育”的艰巨任务和现实需要。②媒体法制报道及节目存在的法理性不足、引导不力等问题日渐引发有关部门及业界、学界的关注。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等任务和责任。这就需要电视法制传播者应把握法制节目的普法宗旨和法理性等特点、属性及传播规律,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以及自身的综合素养,尤其是法律素养,努力提升法制节目的法治文化品位及社会效果。(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
      
      注释:
      ①《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存在引导不力问题 》,新华网。
      ②孟子为:《避免法制报道的负面影响》,《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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