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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时间:2020-04-28 09:13:0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

    作者简介: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诉讼仲裁、非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21

    連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重要责任制度,也是受害者合法权益受损后救济获得的保障。由于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因素,而出现的具有同样的给付内容的若干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均需对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因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行为而促使全体责任人的履责行为均归于消灭的责任状态。这一连带责任制在立法实践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及质疑。因此,对民商法中出现的连带责任疑惑进行适当剖析非常必要。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念及内涵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故意侵权,或者共同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除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以外,两人或两人以上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出现了同样的损害结果,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基于共同侵权、或者其他共同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还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或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分包)导致的连带责任、基于共同责任或者雇佣帮工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因委托代理行为或者保证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因合伙企业或者合伙联营债务导致的连带责任等[1]。

    从产生原因上进行分析,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债务,而从产生法理上进行分析,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在保护受害者时责任人仅需承担部分责任;从享有内部求偿权视角进行分析,由于连带责任各履责人间存在内部债务分担问题,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人之一在履责后若出现履责份额疑惑,可以根据债务分担比例向其他履责人追偿;从法律规定视角进行分析,仅在相关方具有明确约定,或者具有法律明文规定时,连带责任才可以出现。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与程序法联系不紧密

    由于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主要指针对同一的问题诱因产生的同样内容结果,任一责任人清偿责任均会导致全部债务消除。其并没有涵盖不同问题诱因产生的具有较大偶然性的结果情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民商法与程序法等其他法律结合运用。但是现阶段我国民商法、程序法对连带责任性质界定内容不一致,影响了连带责任范围的准确界定及有效执行。

    (二)未被起诉责任人履责内容不明晰

    单一从侵犯受害者权益行为视角进行分析,我国针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处理,需要通过法院审理,受害者无法对被起诉履责者责任进行追究。这种情况下,未被受害者起诉的责任人就不需履责。即使法院对共同侵权人侵权范围进行了恰当划分,没有被起诉的履责者数量、过错责任内容也无法被清晰界定。

    (三)责任人履责划分不清晰

    在当前民商法律实践中,虽然各履责者间存在连带责任。但是因履责者在具体经济纠纷中所犯过失程度具有一定差异,并不能依据过失比例对其进行清晰划分。如在某次案件中,A将私家车借给B办事,在私家车外借过程中因B违反交通规定对C造成一定伤害。C将B告上法庭。根据补充连带责任相关内容,A需要在B无法承担履责费用的前提下,全部偿还C要求费用。这种处理方式对于A而言就不够公正,且A、B责任划分清晰度也不足。

    (四)受害者选择权公正严谨性不足

    受害者是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判定主体,对连带责任判定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当前我国在共同侵权案件法律实践时,虽然法院会建议受害者起诉全部侵权人,但是由于该选择权属于受害者自主选择范畴,法院无法自行启动。一旦受害者将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引入执行权力,就无法保证连带责任划分公正严谨性。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民商法与程序法间联系

    因民商法没有权限对全部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进行恰当判定,此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将民商法与程序法有机联系。利用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法执行有效性方面权益,准确判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义务、受害者权利。在民商法、程序法联系加强的基础上,为提高案件审理可行性、合理性,可以对连带责任范畴进行进一步规划。如在W 、G以朋友U的名义,对某一酒店入住登记表进行了查看并实施了有预谋的入室抢劫行为。事后被抢劫者将酒店、U告上法庭,要求酒店、U赔偿自身财务损失、精神损失。在实体法人身损害赔偿体系中,明确规定若安全保障义务人员没有履行义务则在造成损害事实后,酒店需要在责任范畴内予以赔偿。而根据民商法规定,U也需要承担一定连带责任。

    (二)明晰未被起诉责任人履责内容

    通过对上述内容进行剖析,可知没有被起诉履责人履责内容不明晰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制执行情况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为了明晰没有被受害者起诉履责者履责内容,相关部门可以侵权行为法为入手点,增设适用度、可行性较高的认定标准,避免共同侵权者数量过多导致的法律责任无法明晰情况[2]。

    考虑到民商法连带责任执行中受害者可以选择共同诉讼、或者部分诉讼等维权方式,若案件情况严重程度较高、或者共同侵害权益行为人数量在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以上,且受害者没有选择起诉全部共同侵害权益行为人时,有关法院机构可以拒绝受害者起诉申请,以保证后续连带责任执行效率。除此之外,在连带责任情况较为特殊时,有关法院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受害者请求,允许受害者进行部分诉讼。随后结合没有被起诉责任人在案件中牵连程度,对其责任进行合理确定。如在D走出某住宅门口时,被某住户扔出的垃圾砸成重伤,需进行手术治疗。D家人想要追究投掷垃圾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整栋住宅人员均拒绝承认是自己投掷的垃圾。此时,若无法确定投掷垃圾高层住户,整栋住宅户主均需要承担该高空扔垃圾事故连带责任;而在确定高空垃圾抛出点范围内,就可以允许受害者起诉部分在异物投掷范围内的住户。

    (三)设置清晰的责任人履责划分细则

    在当前我国民商法律中,共同侵害权益人员责任均为共同履责,侵害受害者权益的轻重关系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在侵权案件审计时就无法保证公允性,对我国依法治国项目推进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3]。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民商法立法实践公允性,相关部门可以立足现有民商法,以保证受害者权益侵害轻重判定公允性为依据,增设清晰的责任轻重判定指标,为不同案件有效公允判定及民商法法律效应有效发挥提供依据。以某次案件为例,在E与F合作做暴利生意,F在利益驱使下答应与E合作,但E做的为枪支买卖生意,要求将枪支暂存在F处,而F则以饭店生意的名义向朋友M借用库房储存。在E、F产生利益纠纷时,F将E告上法庭,法院通过对E、F纠纷进行分析,拒绝了F的诉讼请求。并以私自贮藏违法禁用物品的名義,对E、F、M进行了审判。此时,因M对E、F两者私自买卖枪支不知情,法院不应对M采取与E、F一样的连带责任。而是根据M的涉案程度,对其连带责任进行恰当判定,充分保证民商法连带责任处理公允性。

    (四)增强受害者选择权公正严谨性

    依据我国现今运行的连带责任制度规范适用度不足的情况,为保证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稳定运行,应依托现有法律体系,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从根本上避免连带责任实施可行性不高的情况下发生[4]。如可在连带责任制度中,从可划分损害责任、不可划分损害责任两个方面出发,对责任履行有效性进行恰当判定,以保证整体案件审理公允严谨性。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规定,可以对侵害权益人员侵权赔偿责任分摊请求权进行适当完善。如依据侵害权益赔偿份额进恰当确定,简化责任分摊计算流程,执行原履责者优先赔偿方针,保证连带责任承担格局完整流畅性。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近几年我国相关部门加强了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的关注,但是并没有依据针对性、连贯性、完整性原则,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发生过程进行合理界定。因此,针对现阶段民商法连带责任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人员应借鉴自身专业经验,以受害者、连带责任人权益保护为目标,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准确、恰当界定,以便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文婧.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有效对策[J].科技风,2018(1):247.

    [2]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学术版,2017(15):45.

    [3]李美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7(25):56.

    [4]白洋.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28):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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