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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事新闻版权归属的脱域方式与嵌入路径

    时间:2020-12-31 04:20: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南长森 武怡华

    【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媒体融合中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版权窘境与矛盾之处,归纳了时事新闻版权发展的现实状况,时事新闻版权的脱域方式具有的独特运行方式,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嵌入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以及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改革路径,认为时事新闻版权保护要有国家作为,从而在社会组织层面要改变时事新闻版权的运行机制、经济基础,同时,着重强调媒体融合中版权交易之间要有泾渭分明的区别。

    【关键词】媒介融合  时事新闻版权  脱域方式  嵌入路径

    时事新闻版权到底是否具有版权,历来国家、法律、新闻出版总署认为时事新闻没有版权。我们套用克罗齐的话“一切新闻都是当下史”,从史的角度说明新闻有当下的实在性。当然,时事新闻就是记者的叙事文本,是作品,作为作品,应属于题材和体裁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中说,“时事新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本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时事新闻。由于其不具备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适用著作权予以保护,或者独创性很低,没有必要进行保护;同时报道事实新闻是让大家尽快了解这些信息,没有必要对这些进行保护。”我们认为,这种单纯的、垄断的陈述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版权与著作权是两个概念不属的性质,何况时事新闻版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当下属于不同的性质。

    一、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窘境与矛盾之处

    首先,时事新闻的概念指代不明确。其中,将时事新闻单纯概括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信息”。从语义学角度讲,是单纯的犯了形式主义的毛病,可以说将时事新闻作品简单化。何况并未列举书籍、音乐、美术等方面。因为单纯的事实信息掩盖了事物运动的丰富性、复杂性。其次,我们查阅现代汉语词典,从语义学角度讲,单纯的事实信息可以归属作品的题材和体裁,而对题材来说是构成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材料,至于体裁是文学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单纯的事实信息应归属于题材与体裁范畴。这样,从语义学角度讲,就把单纯的事实信息简单化,犯了语义学和形式主义的毛病。第三,2007年7月,《新京报》发现有7706篇新闻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浙江在线转载。《新京报》认为自家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在与浙江在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新京报》将浙江在线告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作品数量众多,案情复杂,工作量大”为由,要求《新京报》将7706篇新闻作品分拆开来分别起诉。《新京报》不服此判决,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7月2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虽然最终不了了之,但仍显示出具有矛盾性质。

    二、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脱域方式

    所谓脱域方式是指吉登斯用“‘脱域的概念来具体阐述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变革,其认为脱域(disembeding)指的是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从中可知,脱域这一概念也是事物运动独特的表现形式,运用在时事新闻版权中有他独特的运作方式。如,《红色的警告》这一通讯报道,有统计资料显示,“在大兴安岭特大火灾期间,先后共有几十家媒体的150多名记者,不约而同地从全国各地相继奔赴火灾现场,仅首都新闻单位的记者就有上百名,这是我国新闻界未经统一组织的一次规模最大的协作采访行动,是建国以来新闻界的一次壮举,其报道声势之大、涉及面之广、开掘之深、持续时间之长,都是以往灾害报道没有过的”。说明这一时事新闻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灾害新闻报道最有力度的报道,难道还未有独创性吗?同样,《绿色的悲哀》也是《红色的警告》的姊妹篇,《绿色的悲哀》是“高起点、大容量在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它用生动的笔触和无可辩驳的事实,撞击着环境保护的警世钟”。同样,《中国青年报》发表的《黑色的咏叹》同样探讨了自然、社会和人的关系,照样警告人类,和谐相处,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时事通讯作品《人民呼唤焦裕禄》,报道了90年代在中华大地兴起学雷锋新潮的同时,人们深情地呼唤另一个名字——焦裕禄。说明县委书记焦裕禄的名字是一个时代的符号,他为兰考人民做出的贡献是抹杀不了的,至今抖音视频中还有焦裕禄的名字。陈錫添的《东方风来满眼春——邓小平同志在深圳纪实》,当年3月26日,《深圳特区報》在一版头条突出刊出通讯《东方风来满眼春》。同日下午,《羊城晚报》几乎全文摘发刊载。第二天,《人民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中央级报和各省报等国内主要报纸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省电台等都刊播了新华社播发的这一长篇通讯。邓小平视察深圳的纪实报道发表后举国振奋,江泽民总书记在当年4月1日,会见日本驻华记者时说,现在发表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的报道,可以说全国人民更好地了解他的谈话精神,以便全面贯彻落实。可见,一篇长篇通讯报道可以改变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命运,难道说没有独创性吗?

    三、时事新闻版权保护嵌入的表现方式

    300年来,伴随着印刷技术、录音录像和无线电广播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版权相应地经历了印刷技术—电子技术—网络版权三个阶段。说明版权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脱域方式认为,在媒介融合中,他们不仅是一个个固定在具体物理空间中的个体,也存在于各种依赖于新媒体所形成的共同兴趣的互动中。也就是说,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信息无所不在,无所不有。可以说,“版权的演变特征,深刻而有力体现出版权在社会的文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同寻常的角色,反映了版权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不断深化和拓展,彰显了版权在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识。”可以说,版权的演化特征,深刻的影响着当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某种程度上说起着重要的程度。历史地看,《大清报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凡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有者,得注明不许转登字样,他报即不得相互抄袭”可见,大清报律几乎在版权发展中,报纸不得相互“抄袭”作为矛头以法律的形式下来。说明大清报律是较早将报纸版权引进到法律中来。通常来说,之所以在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主要是信息提供者的信息内容被使用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偿非法使用,不论任何社会、国家与组织,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受损,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和文化利益,进一步说,是利益受损后,公民和组织利益诉求的非制度化表达导致社会不稳定。如果政府对版权保护加大管理力度时,会对公众获得信息的内容与渠道产生震荡,但是,不加管理,又会使得信息供应者的个人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扼杀了产生信息的积极性。因此,在版权保护下,我们应采取保护机制、技术跟踪、分级保护、层级收费、优先传播等方式,加强明确原则、构建制度化框架、降低维权成本、增加侵权成本、利用技术措施保护新闻时事版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首次将时事新闻的著作权纳入司法保护范围,该解释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已关注时事新闻版权保护问题。

    四、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改革路径

    上述我们勾勒了时事新闻版权的困境和现象归纳及脱域与嵌入的状况之后,那么,解决的方式和路径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在宏观思维的基础上思考改革的路径和方法。

    (一)应重视时事新闻版权意识的重要性

    首先,要改变国民关于时事新闻版权不予保护的传统认识,树立新媒体环境下媒介融合中时事新闻作品的正确看法。

    新时代,要在网络时事新闻版权中,摈弃完全抄袭的可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变化,任意删改、复制、黏连、粘贴等方式就可将一篇成熟的文章,随意删改成为我所用的作品,在互联网时代,是轻而易举的事。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互联网时代时事新闻作品的法律管理,不能轻易让这些网络惯犯对有一定冲击力、创造力的作者蒙受损失。

    其次,要改变网络时代时事新闻版权掩人耳目的被动局面。

    每每在传统新闻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里,经常有的司空见惯的新闻里,不经意间会对网络传播的微信、微博等快手经常编辑改为盖头换面的新闻或标题党,这会严重威胁传统信息的原值信息,使传统新闻的支离破碎,给人一种面目不全的感觉,这样,会严重干扰传统新闻的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方针的贯彻执行。

    第三,要改变网络时代时事新闻版权恶意更改的现象。

    在信息爆炸时代,网络新闻传播可谓快速及时,但是,在传播的过程中,会出现碎片化的现象。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恶意更改原文的内容。这些网络快手利用大众的猎奇心理和急于求成的心理,而发布一些爆炸性新闻往往是以剽窃的方式复制给他人从而获得离奇的效果,并在基础上乐此不疲,以刺激大众的阅读兴趣。这一做法不仅侵害了传统新闻版权的利益,而且也对新闻传播中涉及的人和事造成了危害。

    (二)我国时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国家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有时代的滞后性,众所周知的原因,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因此,在信息无所不有、信息无所不在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能涵盖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的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操作流程。对此,我们建议:

    首先,要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滞后性。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刚要》规定,“当今世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说明信息化是建设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说明在网络传播中,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有人蓄意破坏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中的不法行为。

    其次,要改变信息时代物质传播和精神传播的落后性。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51部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包括在时事新闻法之内。一般说来,新闻是政治的容器,涵盖了舆论传播,可以说舆论传播是当前最为集中的意识形态,显然,著作权法不能涵盖舆论传播,可以说应将时事新闻版权单独提出来进行司法解释,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闻传播是一个单独的学科,自1997年以后新闻传播学就从文学语言学科中提出来了,而著作权法是针对图书出版的。可以说网络传播不能涵盖著作权,因为信息无所不有、信息无所不在。这样,笼统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涵盖在时事新闻版权之内,就淹没了新闻出版的界限,使著作法与新闻出版学科领域相互混淆。

    第三,要改变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

    一般说来,信息时代的版权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关键是内容。习近平总书记说,“对新媒体来说,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都重要,但内容创新是根本的”。说明在互联网时代,无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如何变革,其中内容建设是根本。这就要求,增强版权社会运行功能,不断壮大增新主流社会舆论,增加对社会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三)从社会组织层面要改变时事新闻版权的运行机制

    一般说来,社会组织是指国家版权局通过制定有关法规措施对新闻出版法规要有制约性,尤其是媒体融合时期从新闻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入手,着力研究媒体融合过程中分级管理、重在分布、各有侧重的问题。

    首先,媒体融合中应分清时事新闻“独创性很低,没有必要进行保护”的问题。这从分级管理的角度说,不符合互联网时代信息无所不有、无所不在的道理。因为时事新闻版权也有独创性,如发表在《人民日报》的长篇通讯《为了周总理的嘱托……——记农民科学家吴吉昌》,作者是穆青、陆佛为、廖由滨,就有独创性。该文通过记叙吴吉昌牢记周总理的嘱托,在山西闻喜县东镇公社束阳大队进行棉花栽植的故事。新华社北京1997年3月2日电,《在大海中永生——鄧小平同志骨灰撒播记》,作者是何平、刘思杨,记叙了邓小平同志的骨灰撒向大海的高尚情怀。

    其次,要改变媒体融合中时事新闻版权机制的经济基础。

    众所周知,版权机制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是否具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精神文化走向物质文化的重要渠道。可以说“版权机制的经济基础是将作者的智力成果转变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私有财产,即将作品转变为商品。成为商品后,作者可以通过交易获得相应地经济收益,实现创作的物质回报,反过来能促进更多的创作活动。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增加社会福利。”说明版权机制一旦完善以后,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可直接增加社会生产力的含量。

    第三,要改变媒体融合中版权机制的改进措施。

    由于众所熟知的原因,我国采用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可以说能登记则登记,不登记则便罢了。这就要求要改变这种自愿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凡是优秀的作品,要明确授权主体,这是改进授权机制的重要条件。目前,可行的解决方式是逐步完善版权登记制度,使版权在一开始就要明确权利主体。对此,我们认为,凡是有先进文化的作品,一定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有则改之,无则加免,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弘扬光大。同时,要规范授权合同,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总体说来,本文论述了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现实情境,认为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能涵盖新闻出版传播中新媒体发展对长篇通讯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的理解。同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图书出版的。对此,我们建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事新闻版权法的概念,认为时事新闻版权横跨新闻传播两个学科领域,时事新闻版权保护是有关意识形态领域的,时事新闻出版是政治的容器。时事新闻版权保护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我们应重视时事新闻版权保护意识,改变网络时代时事新闻版权掩人耳目的被动局面,以国家作为的方式改变媒体融合中时事新闻版权保护的滞后性。同样,要改变媒体融合中信息传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轨道运行。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界2019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新媒体视域下陕西政府环境传播以及环保形象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019C136)、西安市2019年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9X16)“县级融媒体建设与西安城市形象建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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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穆青,冯健,周原.新时期中国优秀通讯选[M].新华出版社,199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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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刘哲民.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M].学林出版社,1992:34.

    [8]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刚要.人民出版社,2016:1.

    [9]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出版社,2016:6.

    [10]黄先蓉,刘玲武.媒介融合背景下版权机制的完善与有效运行[J].出版发行研究,2017(12):13.

    作者简介:南长森,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怡华,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辑:长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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