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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贷款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1-01-21 10:49:0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不良贷款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

    银行管理

    (本页栏目由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协办)

    月刊34西南金融

    不良贷款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蒋平张永贵

    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客户群体复杂等特

    点,银行贷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信息量小,近年来,商业银行因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和外部信用环境差,产生了大量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传统的清收方法耗时长,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已不能满足清收需要,因此,部分银行将不良消费贷款外包清收。

    一、当前外包清收模式及风险控制方法

    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将自身提供的服务交由外部服务商

    的一种安排。目前银行外包清收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的品种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业贷款、装修贷款、工程机械贷款等,清收不良贷款的范围主要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当前的外包清收及风险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完整外包模式。外包清收的前台实施部门具体负

    责不良资产包的选定、外包公司准入、协议签署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后台管理部门负责外包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向管理层汇报等工作;银行决策部门负责制订清收决策,对外包业务风险及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外包公司作为具体清收机构,负责对不良资产调查摸底、风险排查和清收管理工作。具体风险控制过程如下:前台部门每天与外包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定期对外包公司实地检查;后台部门定期对前台和外包公司检查,针对清收工作出现的问题与潜在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指导、协调清收工作;管理层定期对外包业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风险评价,并制订相应风险控制决策。(二)部分外包模式。有的银行外包业务处于尝试阶段,发生的业务量较小。由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部门零售业务部负责对外包清收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与外包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委托其进行前期调查,信贷人员与外包公司人员共同进行清收。

    二、外包清收成效及优点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实施外包清收的银行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如某银行个人不良消费贷款笔数多,金额大,贷后管理人员少,一个信贷人员少则管理几百户,多则管理上千户,每天忙于电话催收,根本谈不上实地催收,201*年上半年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全面爆发后,该行贷后管理工作更是雪上加霜。201*年7月,该行对1028笔14967万元不良贷款清收和部分贷款风险情况调查工作实施了外包。截至201*年底,外包公司共清收压缩不良贷款7151万元,不良贷款回收率为4778%,并对5635笔可能存在问题的贷款进行了风险排查,实行逐户催收,客户还款意愿明显增强。

    实施不良贷款外包清收政策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可以使银行专注发展核心业务,解决银行贷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的问题。使银行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个贷业务真实性调查和实质性审查,加强准入关风险控制,规范个贷业务发展;二是节约了催收成本支出。某银行通过成本核算,认为与自身催收相比,外包清收节约了350多万元催收成本;三是利用外包公司具备的专业清收信息管理系统、清收手段和清收团队,可以对不良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加强了贷后监控和风险管理。

    三、当前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风险

    (一)外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银行外包

    业务管理办法不够细化,缺乏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及执行监控等环节规定,特别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以及分析统计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如在准入执行程序方面,对外包公司的准入程序和标准定性方面的规定较多,定量方面的规定较少,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据经验进行形式判断,很难对外包公司执业能力进行有效评估,无法审视外包公司的服务质量。

    (二)管理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外包业务主要

    是按业务条线管理,实质性决策由前台部门完成,高级管理层不能及时全面深入了解外包业务风险状况。

    (三)外包协议不够规范。目前实施的外包协议比较简银行管理

    (本页栏目由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协办)

    201*年第7期(总第301期)35

    单,特别是缺乏执行控制、质量控制、权利与义务控制等方面的细化规定。在外包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只是进行口头约定,没有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明确规定。外包公司不作为,容易引发违约风险;外包公司过度作为,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外包公司违规作为,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过度依赖外包公司,风险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一是

    在外包过程中没有向客户明示银行与外包公司的关系及其职责,一些外包公司以银行的名义开展业务,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对待客户,容易导致客户投诉银行,从而引发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二是过度依赖外包公司对不良贷款管理,缺乏对具体清收计划执行情况的了解,没有对外包数据进行梳理、分类和分析统计,影响了及时、有针对性清收措施的实施和风险控制。

    (五)外包清收资金控制存在风险漏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外包公司没有在银行存放保证金或只存放少量保证金,与清收大量资金的工作职责不匹配。银行单方面依据外包公司反馈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没有与客户进行对账,有可能造成清收资金流失。有的外包公司在清收过程中存在收取现金情况,极易引发操作风险。

    (六)客户资料保密存在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客户信息,外包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掌握大量客户信息,有的银行委托外包公司进行档案管理,部分外包协议没有对客户资料保密进行详细规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七)大部分外包业务处于监管盲区。除外包营销外,目

    前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尚无关于其他业务外包的规定,监管当局难以获得外包业务数据及信息,也无法对外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影响了监管当局及时、全面、客观地对#外包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四、外包业务引发的思考

    外包清收作为一种创新的不良消费信贷处置方式,在银

    行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外包业务的一些思考。

    (一)哪些业务可以外包

    一般意义上的外包,是发挥外部服务商的比较优势,将劳

    动密集型业务或外部技术型业务外包,如业务数据录入、软件开发等,但外包发展到今天,已经渗透到银行的核心业务或核心业务的重要环节,如有的银行将信用卡业务外包,有的银行将贷款的前期调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外包。国际上大多数监管机构对外包持开明态度,如香港金管局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能够把握业务风险,并且无损客户利益,就可以做出外包安排。我们认为,在适度的范围内允许业务外包,有利于补充银行当前人员和技术的不足,发挥外部服务商的优势,促进金融创新。

    (二)应如何看待主动外包与被动外包

    外包的业务应该是银行能够掌控其风险的业务,相应地,银行在外包活动中应处于主动地位,开展外包之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外包后应进行有效的后评价。而目前部分银行在部分业务发展初期盲目追求速度,忽视风险管理,造成一段时间后风险集中暴露,而此时银行已经没有能力处置这些风险,只能被动地将有关业务外包。我们认为,应该鼓励银行通过主动外包节约成本,发挥外部优势。对银行由于无暇顾及从而被动外包的业务应给与更多的关注,要求银行在外包中制定阶段性外包计划,限期结束外包工作;严格实行外包资产封闭管理,不得随意追加;要查找风险集中暴露的原因,进行责任追究,防止类似风险重复出现。

    (三)外部服务商行为是否应该纳入监管范围

    国际经验表明,将外部服务商适当纳入监管范围是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保证。但各国对外部服务商延伸监管的程度有所不同,如欧洲部分监管当局将外部服务商纳入登记范围,香港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将外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及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根据我国目前监管资源短缺、银行外包业务量占比较小的实际,建议尽快出台外包业务监管政策,要求银行将外包业务相关资料向监管当局备案,定期报告业务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赋予监管当局延伸检查权,以便监管当局对外包业务风险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价。

    (四)银行应建立什么样的内控机制防范外包风险

    进一步完善外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外包业务内1

    部控制制度覆盖所有环节和风险点,制订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统计分析制度、监督制约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的外包清收组织架构,对外包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外包过程中,要向客户明示与外包公司的关系以及外包公司的职责,及时了解外包公司具体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外包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外包业务风险状况。进一步完善外包协议,加强客户资料保密监控。制订2

    具体的外包协议规范,细化执行控制、质量控制、权利与义务控制等规定。对外包过程中遇到的的新情况要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引发的违约风险和法律风险。外包协议要明确规定外包公司对客户资料保密职责,外包业务结束后要收回外包公司手中的客户资料,避免因外包公司泄密引发银行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银监局所在地:北京市邮编:100002)

    光)(责任编辑:余

    扩展阅读:贷款催收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

    贷款催收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

    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客户群体复杂等特点,银行贷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信息量小,近年来,商业银行因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和外部信用环境差,产生了大量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传统的清收方法耗时长,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已不能满足清收需要,因此,部分银行将不良消费贷款外包清收。

    一、当前外包清收模式及风险控制方法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将自身提供的服务交由外部服务商的一种安排。目前银行外包清收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的品种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业贷款、装修贷款、工程机械贷款等,清收不良贷款的范围主要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当前的外包清收及风险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完整外包模式。外包清收的前台实施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资产包的选定、外包公司准入、协议签署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后台管理部门负责外包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向管理层汇报等工作;银行决策部门负责制订清收决策,对外包业务风险及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外包公司作为具体清收机构,负责对不良资产调查摸底、风险排查和清收管理工作。具体风险控制过程如下:前台部门每天与外包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定期对外包公司实地检查;后台部门定期对前台和外包公司检查,针对清收工作出现的问题与潜在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指导、协调清收工作;管理层定期对外包业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风险评价,并制订相应风险控制决策。

    (二)部分外包模式。有的银行外包业务处于尝试阶段,发生的业务量较小。由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部门----零售业务部负责对外包清收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与外包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委托其进行前期调查,信贷人员与外包公司人员共同进行清收。

    二、外包清收成效及优点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实施外包清收的银行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如某银行个人不良消费贷款笔数多,金额大,贷后管理人员少,一个信贷人员少则管理几百户,多则管理上千户,每天忙于电话催收,根本谈不上实地催收,201*年上半年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全面爆发后,该行贷后管理工作更是雪上加霜。201*年7月,该行对1028笔14967万元不良贷款清收和部分贷款风险情况调查工作实施了外包。截至201*年底,外包公司共清收压缩不良贷款7151万元,不良贷款回收率为4778%,并对5635笔可能存在问题的贷款进行了风险排查,实行逐户催收,客户还款意愿明显增强。实施不良贷款外包清收政策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可以使银行专注发展核心业务,解决银行贷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的问题。使银行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个贷业务真实性调查和实质性审查,加强准入关风险控制,规范个贷业务发展;二是节约了催收成本支出。某银行通过成本核算,认为与自身催收相比,外包清收节约了350多万元催收成本;三是利用外包公司具备的专业清收信息管理系统、清收手段和清收团队,可以对不良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加强了贷后监控和风险管理。

    三、当前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风险(一)外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银行外包业务管理办法不够细化,缺乏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及执行监控等环节规定,特别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以及分析统计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如在准入执行程序方面,对外包公司的准入程序和标准定性方面的规定较多,定量方面的规定较少,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据经验进行形式判断,很难对外包公司执业能力进行有效评估,无法审视外包公司的服务质量。

    (二)管理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外包业务主要是按业务条线管理,实质性决策由前台部门完成,高级管理层不能及时全面深入了解外包业务风险状况。

    (三)外包协议不够规范。目前实施的外包协议比较简单,特别是缺乏执行控制、质量控制、权利与义务控制等方面的细化规定。在外包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只是进行口头约定,没有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明确规定。外包公司不作为,容易引发违约风险;外包公司过度作为,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外包公司违规作为,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四)过度依赖外包公司,风险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在外包过程中没有向客户明示银行与外包公司的关系及其职责,一些外包公司以银行的名义开展业务,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对待客户,容易导致客户投诉银行,从而引发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二是过度依赖外包公司对不良贷款管理,缺乏对具体清收计划执行情况的了解,没有对外包数据进行梳理、分类和分析统计,影响了及时、有针对性清收措施的实施和风险控制。

    (五)外包清收资金控制存在风险漏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外包公司没有在银行存放保证金或只存放少量保证金,与清收大量资金的工作职责不匹配。银行单方面依据外包公司反馈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没有与客户进行对账,有可能造成清收资金流失。有的外包公司在清收过程中存在收取现金情况,极易引发操作风险。

    (六)客户资料保密存在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客户信息,外包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掌握大量客户信息,有的银行委托外包公司进行档案管理,部分外包协议没有对客户资料保密进行详细规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七)大部分外包业务处于监管盲区。除外包营销外,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尚无关于其他业务外包的规定,监管当局难以获得外包业务数据及信息,也无法对外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影响了监管当局及时、全面、客观地对#外包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外包业务引发的思考外包清收作为一种创新的不良消费信贷处置方式,在银行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外包业务的一些思考。

    (一)哪些业务可以外包一般意义上的外包,是发挥外部服务商的比较优势,将劳动密集型业务或外部技术型业务外包,如业务数据录入、软件开发等,但外包发展到今天,已经渗透到银行的核心业务或核心业务的重要环节,如有的银行将信用卡业务外包,有的银行将贷款的前期调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外包。国际上大多数监管机构对外包持开明态度,如香港金管局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能够把握业务风险,并且无损客户利益,就可以做出外包安排。我们认为,在适度的范围内允许业务外包,有利于补充银行当前人员和技术的不足,发挥外部服务商的优势,促进金融创新。

    (二)应如何看待主动外包与被动外包外包的业务应该是银行能够掌控其风险的业务,相应地,银行在外包活动中应处于主动地位,开展外包之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外包后应进行有效的后评价。而目前部分银行在部分业务发展初期盲目追求速度,忽视风险管理,造成一段时间后风险集中暴露,而此时银行已经没有能力处置这些风险,只能被动地将有关业务外包。我们认为,应该鼓励银行通过主动外包节约成本,发挥外部优势。对银行由于无暇顾及从而被动外包的业务应给与更多的关注,要求银行在外包中制定阶段性外包计划,限期结束外包工作;严格实行外包资产封闭管理,不得随意追加;要查找风险集中暴露的原因,进行责任追究,防止类似风险重复出现。

    (三)外部服务商行为是否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国际经验表明,将外部服务商适当纳入监管范围是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保证。但各国对外部服务商延伸监管的程度有所不同,如欧洲部分监管当局将外部服务商纳入登记范围,香港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将外部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及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根据我国目前监管资源短缺、银行外包业务量占比较小的实际,建议尽快出台外包业务监管政策,要求银行将外包业务相关资料向监管当局备案,定期报告业务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赋予监管当局延伸检查权,以便监管当局对外包业务风险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价。

    (四)银行应建立什么样的内控机制防范外包风险

    1、进一步完善外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外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覆盖所有环节和风险点,制订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统计分析制度、监督制约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的外包清收组织架构,对外包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外包过程中,要向客户明示与外包公司的关系以及外包公司的职责,及时了解外包公司具体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外包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外包业务风险状况。

    2、进一步完善外包协议,加强客户资料保密监控。制订具体的外包协议规范,细化执行控制、质量控制、权利与义务控制等规定。对外包过程中遇到的的新情况要签署补充协议,避免引发的违约风险和法律风险。外包协议要明确规定外包公司对客户资料保密职责,外包业务结束后要收回外包公司手中的客户资料,避免因外包公司泄密引发银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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