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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悠悠入梦来:评《中华法文化要略》

    时间:2021-02-10 02:01: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中华法文化源远流长且博大精深,《中华法文化要略》一书作为张晋藩先生的代表作,对中华法文化进行了深刻的阐释。“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价值理念,“治民先治官”的治理方略,以及理性务实、敦诚坚韧、以德化民、敦诚坚韧、忠孝尚和的民族精神,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相适应的内在规律,对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刻的镜鉴价值。

    关键词:中华法文化 法治建设 中华法系

    古老的中华法律文化,在今天被世人重新瞩目,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从传统当中汲取现代资源,对于法律史研究尤其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来说,已经越来越重要。中华法律典籍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中华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于当代青年法律史学子尤其是中国法制史学子来说,阅读一部理明义精、笔力独扛的学术著作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张晋藩先生所著的《中华法文化要略》[1]就是这样一部著作,该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收录了张先生近年来的十六篇鸿文,阐述中华法文化的镜鉴价值。

    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对中华法系传统与价值的凝练阐释

    中国位列于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列,不惟其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更以其绵延性而独步古今。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泱泱大国,人口众多,正如梁启超曾经说过的:“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2]

    既然在这样一个大国当中,民是国家的基础,也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如何把握其治理重心,就成为了历代治国理政者最为关心和重视的問题。《尚书》中说:“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3],就是告诫世人,祖先已有训诫,应当重视和亲近人民,决不能轻视和疏远人民,因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宁静太平,才能保持强盛。先生将此种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看作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心所在,也将其看作是中华法系的重心所在。

    古人说:“治国无法则乱。”[4]纵观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深谙“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5],是故“治国者莫不有法”[6]。又说:“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一个国家只有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实现“人法相维,上安下顺”[7]。由此,中华法系也应运而生。因为中华法系产生于中国古代所固有的社会土壤之中,所以其自始至终都打下了中国古代的烙印,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独树一帜。张晋藩先生将中华法系的固有传统归结为七个:即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纵向传承的法律传统;农业经济形态与农本主义的法律传统;专制制度与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伦常关系与伦理法传统;血缘地缘关系与习惯法传统;多民族的国家结构与多元一体的法律传统;儒家思想与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先生的归纳极为详尽,既涵盖了中华法系的固有特点,也阐释了这样一些固有特点特点与中国古代固有国情之间的密切联系,逻辑缜密,阐释凝练。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传统的中华法系被湮没进了历史的尘埃。但是,中华法系终究是伟大中华民族理性与智慧的结晶,雄辩地向世界证明了其自身所带给世界法律文明史的辉煌。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改革走上了西化的途径,然而,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同时,中国的法律改革实践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排异”现象,或者说是外来的西方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生活实际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性。由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西方法律文明也并非是尽善尽美,更非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今时代,包含了法文化在内的文化复兴受到高度关注。当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对待曾经璀璨且光照四邻的中华法系,应当同时抱有“温情”与“审慎”,既要“取其精华”,从中汲取弥足珍贵的法治经验,发掘宝贵的法律思想文化资源,又须“去其糟粕”,摒弃专制、皇权等封建意识。正基于此,先生引发了对中华法系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重塑中华法系,我们应当以中国梦为指导,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传统法律文化加以辨别、甄选、改造和重建,唯有如此,才能使当代的中华法系以崭新的姿态重跻世界先进法系之林。

    二.治民先治官:对中国古代治理方略的高度总结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8],就是在警醒世人,善法必须与良吏相结合,才能有效地维持国家政治秩序。管子曾说:“吏者,民之所悬命也”[9],韩非子也曾强调:“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10]。此论对于后世治国理政者影响极大,后世所谓的英明之主皆是先治理官吏而后再通过官吏来治民,是所谓“治民先治官”,这是对中国古代治理方略的高度总结。纵观中国古代,不难发现,对皇权、对封建统治秩序造成威胁、侵害的,往往都是“官”而不是“民”,因为“官”这样一个社会群体首先是由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且有智识的人员来构成的,他们手中也握有实质性的权力,甚至是掌握着国家的武装力量。这就使得封建统治者既需要依赖“官”来为其治“民”,因为皇权难以下放到民间,真正治“民”的还是大大小小的“官”。与此同时,封建统治者也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掌控、防范于“官”。

    那么,在历代治国理政的历史实践当中,是如何落实“治民先治官”的呢?

    首先,就是官吏的简拔任用,其法有三:其一,确定选贤使能的任官标准。孔子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11],就是在强调要简拔任用正直贤能的人,远离违法乱纪的人,才能使百姓信服;其二,以“明法律令”区分良吏、恶吏,违法失职者加以惩处。古人所谓“夫治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良医也”[12]就是在强调要以真正懂得法律的贤能之士来为官治民,对于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者要加以严惩;其三,治吏之贪邪,首重“大吏”。古人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3],就是在告诫世人,在治国理政的过程当中,“大吏”必须带头守法,是所谓“用法自大吏始,而后天下心服”[14]。

    对于中华传统法文化的重新领悟,有利于坚定民族自信,也有利于从中汲取现代法治的营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四.规律与变迁: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回眸

    回眸中国传统法文化,并非是为了标榜过去,而是为了借鉴现在,更为取法将来。中国传统法文化在近代步入了历史的尘烟之中,中国的法律开始了近代化的历程,但中国法律近代化既非非因循守旧,而是代有变迁,并且有其内在的规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装侵略,西方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涌入中国,使得近代中国社会发生了急遽转型。在西方资产阶级法文化的冲击之下,中国传统法制逐渐解体,法律变革随之而至。晚清朝廷开始近代法制变革,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提供了必须按照近现代法制文明标准来进行法制变革的深刻经验。先进的知识分子更是敏锐地认识到法制变革的重要意义,不断提出深刻的法制变革意见和建议,体现出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相适应的内在规律。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动力虽然是外源性的,但毕竟使得近代人认识到中国的法制文明必须紧密的结合国情实际,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律。在当下的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当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坚定道路自信、文化自信、制度自信,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五.结语

    我们以何种眼光看待中国悠久的传统法律文化,以何种方式弘扬古老的华夏法治文明,是关系到民族自信能否进一步增强的重要因素。《中华法文化要略》一书,深刻阐释了中华法文化的镜鉴价值,总结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在理念,同时解释了中华法文化发展历程的深刻规律。中华传统法文化尤其是其中的优秀因子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智慧结晶,作为今人,我们对待传统法文化须同时抱有温情和审慎。

    注 释

    [1]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2]梁启超:《论近世民族竞争之大势及中国之前途》,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6页.

    [3]《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五子之歌》.

    [4]《吕氏春秋·察今》.

    [5](清)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

    [6]《韩非子·制分》.

    [7]《元史·许衡传》.

    [8]《孟子·离娄上》.

    [9]《管子·明法》.

    [10]《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11]《论语·为政》.

    [12]《潜夫论·思贤》.

    [13]《史記·商君列传》.

    [14](宋)杨万里:“驭吏上”,载《诚斋集》卷八十九,影印本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79页下.

    [15](宋)苏洵:“上皇帝书”》,载《嘉祐集》卷十,影印本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18页上.

    [16]《韩非子·二柄》.

    [17]《汉书·刑法志》.

    [18]《尚书·蔡仲之命》.

    [19]《论语·雍也》.

    [20]《论语·为政》.

    [21](宋)苏洵:“上皇帝书”,载《嘉祐集》卷10,影印本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18页上.

    [22]《韩非子·二柄》.

    [23]《宋史·刑法志》.

    [24]《韩非子·孤愤》.

    [25]《韩非子·五蠹》.

    [26]《潜夫论·思贤》.

    [27]习近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6页.

    [28]《论语·为政》.

    [29]《史记·乐书》.

    [30]《唐律疏议·名例》.

    [31]《论语·为政》.

    [32](明)吕坤:“督抚之职”,载(清)陈弘谋辑:《从政遗规》,国民出版社1940年版,第50页.

    (作者介绍:杨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9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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