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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历程和思考

    时间:2022-11-08 10:53: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历程和思考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中国共产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真正建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了完善和健全,尤其是十九大以来,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制度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奠定了重要的政治基础。

      一、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制度改革历程。

      (一)1949年至1965年:纪检监察制度正式建立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把纪检监察工作提上日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随后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与设立监察机构对政府人员进行监督几乎同步进行的是,党的纪检制度也在有条不紊地筹建中。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工作。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召开,会议一致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看似只是名称的更迭,但这背后有深意。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监察委员会并非一个新鲜名词,早在1927年五大党章中就决定建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监督机构的名称。除了更换名称,《决议》对纪检监察制度也有诸多调整和改革,背后都透视着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新设的监察委员会与前纪律检查委员会相比,不仅地位提升了,职权也扩大了。新监委诞生后,原来的监察部也被撤销。

      (二)1966年至1976年:纪检监察制度曲折发展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革”发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也成为“革命”的对象。1969年4月4日,中共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中央监察委员会正式被撤销。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被取消了,之前建立的纪检监察制度被废除了。除各级党委担负这些工作外,各种名目的派别组织和群众组织搞了大量的所谓“审查处理”,中共纪检监察工作完全处于一种无章法的状态。错误审查滋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些都从另一个层面证明了建立健全科学的纪检监察制度对一个政党良性运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1976年至2017年:纪检监察制度的恢复与完善

      “文革”结束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共纪检监察制度恢复和重建的新时期,会议决定恢复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12月24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发表公报,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月4日至22日,中央纪委成立后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认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成立发展的历史经验,并对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讨论并拟订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稿)和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

      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是新时期中共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中重要的一篇。其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是,十二大党章专门写入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提高了纪检机关及其工作的政治地位。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均由相应的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说,十二大以后,纪委已经不再隶属于同级党委,不再是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同级党委平行的机构,纪委和党委都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都必须向党代会做报告汇报工作,这样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相较而言,国家行政监察体制的恢复就慢了很多。至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才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作为国务院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这一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分别重建,两个机关既有分工,又相互协作配合,奠定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的基础。

      1993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党中央作出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这次改革,有利于更加集中力量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政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也为新时代党政机构合署或合并设立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六大修改的党章把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修改为“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性工作从三项增加到五项,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更名为中央巡视组。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将派驻机构领导体制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这一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与之相适应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四)2012年至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并付诸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来推进。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不断完善。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在xx市、xx省、xx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二、对纪检监察制度与时俱进改革深化的思考

      (一)党的纪检监察制度改革深化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我们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步伐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历史方位上,要更加适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应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压实党委(党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的定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实行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强化党和国家监督效能和治理效能,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党的纪检监察制度改革深化是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的需要。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强化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党委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的制度,加强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落实党章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的要求,督促各级党组肩负起主体责任。同时,要着力在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在领导体制上,更加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保证纪委监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着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增强了纪委专责监督的效果。明确纪委是维护党纪的政治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是政治工作。在工作责任上,从责任不清向履行专责转变;在工作理念上,从“纪”“法”不分向纪在法前、纪法贯通转变;在工作对象上,从抓极少数向用纪法管住大多数转变;在工作重点上,从注重查办案件向加强日常监督转变;在工作手段上,从依靠数量扩张向创新组织制度转变;在工作标准上,从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向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纪检监察机关的定位越来越准确,目标越来越聚焦,工作越来越深入,实现从监督专门机关到监督专责机关的转变。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大问责力度,推动形成全党齐抓共管局面。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严明审查纪律,开展“一案双查”,下大气力防止“灯下黑”。

      (三)党的纪检监察制度改革深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保障。

      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党的纪检监察制度不断与时俱进的改革深化,就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各级纪委监委是各级党委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使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成为落实“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过程,确保改革始终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进行。要认真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党全国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谋划和推进改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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