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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改革信访工作制度集萃

    时间:2022-12-09 13:31: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22年改革信访工作制度集萃

    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信访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信访提供了人民群众表达诉求、提请监督、寻求救济的机制,在倾听民意、体察民情、缓解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访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信访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等问题突出,涉法涉诉信访上行趋势明显;有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采取越级访、非正常访、缠访闹访等方式表达诉求,致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有的基层政法单位工作不细致,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冤案错误和重大瑕疵,不能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思想问题和由此引发的民生问题,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地方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

      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信访制度的改革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如何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与管理体制,使其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科学发挥利益表达、权力监督、权利救济等功能。另一方面是如何解决诸如缠访、闹访、无理访、越级访、非正常上访、非正常息访等现象和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纲要》对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党的历次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xx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了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职能,完善了申请再审程序,规范了申诉行为,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将信访制度改革放在“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法治化系统工程中予以顶层设计,要求切实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央作出的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抓住了信访工作的关键,明确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充分依靠健全完善的信访法律制度体系。在信访工作中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明确信访工作职能定位,全面推进“阳光信访”,解决职责不清、工作随意、办理不透明、效率不高等问题。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主要看信工作是否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具体而言,就是以法治为衡量尺度,检视开展信访工作是否于法有据,解决问题是否依法依规,群众表达诉求是否依法有序,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依法维护,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二、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一是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能定位,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发挥好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等职能作用。从加强初信初访和初次网上投诉事项的受理办理抓起,逐环节建章立制,确保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全过程要素齐全、清楚明晰。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受理办理,提高受理办理工作效率。依法终结信访事项,认真负责做好复查复核,对争议较大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采取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会商评议等方式,提高公信力。

      二是畅通和拓宽诉求表达渠道。诉求表达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统一反映在信访工作领域,就是群众通过信访方式表达诉求,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法制框架内、法定渠道中进行。要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涉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微信、微博、QQ群等新媒体中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认真核查核查处理及时作出回应。

      三是加强和改进信访行为引导。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深入宣讲、解读信访法律法规和信访知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讲述身边信访故事;运用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信访权利和实现权益的途径,提高群众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对那些以反映诉求为名,聚集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行为,要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

      三、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是优化民生热线、绿色邮政、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传统信访渠道,构筑网上信访信访新平台,搭建起群众反映诉求的“信、访、网、电”多元化、立体式信访渠道,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维护权益途径更加便捷有效。推进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部门联合接访制度化、常态化,整合资源、汇聚力量,推动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信访积案,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完善信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工作机制。用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依托互联网建立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构建“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活动网上督查、绩效网上考评”的信访工作新模式。通过开展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加强办信工作等方式,引导案件当事人多来信,少来访。同时探索建立网上受理流转、网下复查办理、网上答复化解的信息化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就近的来人访、远处的上网视频访、不方便的来信访”的接待受理格局,解决信访渠道单一、狭窄的问题。

      三是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信访条例》明确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严格办理责任、提高信访效率、建立信访秩序和降低信访成本的集中体现,也是依法信访的重要环节。对采取走访方式的信访群众,应引导其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表达诉求、主张权利,压实各级行政机关履行程序性、实体性办理责任,推动来访事项在应有层级得到有效解决,树立基层更直接、更及时解决问题的工作导向。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而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的,要依据信访工作纪律处分相关法规,严格落实“谁制造问题、谁承担责任、谁受到追究”的问责机制。

      四是制定科学管用的考核评价办法,以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为原则,以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为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对督查督办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必经程序做出全面规范,在对未按程序规定或时限要求办结信访事项开展常规性督查的基础上,对群众评价不满意的典型信访个案进行实地督查;对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实行联合督查;对特别重大、久拖不决的复杂问题,提请列入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诉讼与信访交叉、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既损害司法权威,也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治生态,有利于积极、稳定、可持续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严格诉访分离制度,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司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司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是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司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五是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司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是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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