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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3-03-18 15:40:0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思考

    紧紧围绕解决影响铁路企业、职工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内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完善和畅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有效化解各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具有先进引领作用的纠纷解决理念,建设功能强大的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繁荣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探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主要举措

      01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机制

      诉讼服务中心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让审判法官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02设立速裁庭,实现案件快立、快审

      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我院结合自身“法官少,案件数量压力大”的实际,逐步完善了速裁机制,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完整、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实现快立、快审、快结,速裁庭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并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充分发挥速裁庭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决的职能作用。速裁庭负责办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小额诉讼案件、督促程序案件,保全、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并联络指导其他多元化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设置1名为员额法官,对新三类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方式的多元化需求,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纠纷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合理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03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创新调解技巧和方法

      我院注重强化“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调解前,找准当事人争论的矛盾焦点,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有选择、有准备地制定调解方案,为调解成功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调解时,充分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坚持做到“评判是非有公心,排忧解难有诚心,说服教育有耐心,平息矛盾有恒心”,以“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基准,不盲目和稀泥,注意了解和揣摩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根据不同案情和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找准具体切入点,因势利导,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04探索引入律师参与调解的新方式

      我院积极探索引入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成立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轮流驻站值班,在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一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加入诉前、诉中调解和第三方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平台,及时参与化解民商事纠纷,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05发挥督促程序非诉化解纠纷功能

      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积极运用督促程序,提高其利用率,以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照管辖权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06畅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诉讼服务中心严格落实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节原则,树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观念,畅通案件分流机制。将适合调节的纠纷尽量在案件登记前引导当事人调解;立案登记制后,法院通过诉讼引导对案件进行分流,适宜调节的案件先行调节;对不适宜调解而进入诉讼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经过上诉程序仍未解决的纠纷,再进入审判程序。

      三、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我院虽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设置1名为员额法官,对新三类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但是因法官数量有限,在法院受理案件逐年攀升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压力较大。同时,因法院尚且未设置专业调解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运行的实际参与者是已经退休的一名老法官,因其年岁较大,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学习难度较大,调解方法、调解技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委托调解缺乏经费保障

      对外而言,法院在委托调解中,未设置专项经费为参与委托调解的人员给予调解补贴。法院出面委托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的,均是“无偿”。因此,在经费保障上缺乏更科学全面的互通机制,寻求调解组织的协作、支持只能打“人情牌”,必然无法更好、更长效地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长效运行。

      3、当事人的认同力有待加强

      多元化解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这些纠纷化解方式的使用者--当事人。当事人的认可决定着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存和发展。但目前矛盾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较低。一方面,因替代诉讼的其他纠纷化解方式具有非终局性和非权威性等特点,当事人大多对多元化解纠纷的途径具有抵触情绪,往往更愿意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多数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缺乏认知,对现代调解理念中高效、低成本、修复关系等内在优势缺乏了解。以督促程序为例,近3年来我法院仅适用督促程序5件,从适用督促程序案件数与民事案件数比例来看,平均占0.03%,适用率极低,督促程序基本处于荒废状态。究其原因,是当事人对督促程序的特点、性质缺乏了解,对该程序的法律意义缺少认同。

      4、诉调对接工作的有待完善

      当前,因诉调对接工作处于初步探索当中,法院在诉前调解和审判流程的运行中缺乏有效衔接,调解往往不能一次完成,案件不能一次性解决,给当事人带来较大诉累,并留下法院诉前调解是在拖延审理期限的错误印象。同时,诉调对接工作所能依靠的社会资源有限,市场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孵化更多专业性的资源和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纠纷解决的信息化仅停留在对互联网工具的碎片化运用中,存在平台少、功能单一、信息无法互联互通、资源无法共享共用等问题。

      四、加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01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

      法院要充分发挥法院在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在工作中结合巡回审判联络点推广法律进企业、进站段活动,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把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预防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发挥审判案件的根本功能,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同时,还应引导群众克服过分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效果加强宣传,在群众中普及多元化纠纷化解观念,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为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诚信和谐的社会基础。

      02进一步加强诉讼制度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居于核心位置,许多通过其他方式未能有效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最终都有可能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要切实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地位,不断增强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效率,要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送达公证,全面提高案件审理速度;要推行利民便民的诉讼措施,有效推动跨域立案、跨域审判等“一站式”诉讼服务,有效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03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和衔接

      法院要努力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的协调和配合,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一是在组织机构上努力搭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平台,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二是在业务指导上,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争把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通过举办讲座、旁听庭审、参与诉讼调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三是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对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在确有必要或更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积极委托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的力量,争取多方协调解决,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04打造精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平台

      紧紧围绕解决影响铁路企业、职工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以辖区涉铁路案件较多的乌海地区为试点,率先打造精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平台。通过在巡回审判联络点悬挂“巡回审判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牌匾、提供办公用房、配备调解人才、畅通跨域音视频网络连接,夯实中心开展工作基础,搭建法院、铁路站段、司法联络员精品调解工作平台。要注重经验积累、成果转化,为法院在包西、东胜、临河、额济纳等铁路辖区内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提供宝贵经验。

      05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多元化供给模式

      一是增加多元纠纷化解经费投入,适当提高调解工作个案补贴标准,增加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的案件,参照司法局对调解机制个案补贴原则,设置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同时注重考核监督,实现考核制度与激励机制并行,促进调解人员尽职尽责参与纠纷化解,进一步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

      06全面推动“跨域审判+”模式,助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推动“跨域审判+”模式的适用范围,依托信息化手段扩大跨域远程调解适用范围。在法院辖区内所有“巡回审判联络点”搭建网上“空中桥梁”。让辖区内诉讼参与人足不出户就可与法官、调解员面对面进行诉前调解、诉讼指导、法律咨询等活动。避免当事人为调解事宜而多次往返劳累。方便家远、贫困的当事人就近打官司,最大化节省化解纠纷的时间、路途成本。

      结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不仅在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满足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亦有所裨益。为了更好的推动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纠纷体系中监督、指导、宣传、经费保障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促进我国矛盾化解体系的多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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