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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和干预措施

    时间:2023-06-09 14:29: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浅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和干预措施

    社区矫正是一项面对人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仅要依照法律管理他们,更要从尊重人、感化人、塑造人的理念出发去帮助教育他们。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复杂,性格、经历、法治意识各异,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法》的工作流程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平稳度过矫正期,不在矫正期间重新违法犯罪,也就算基本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教育,很多矫正对象的思想认识并没有实质性的提升,社区矫正能在多大程度上触及其灵魂,改变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也需要打一个问号,究其原因,一是社区矫正对象对对矫正工作的不正确认识,很多人都认为矫正不是坐监狱,感到惩罚性不足,在他们眼里矫正机构没有威严,自然对工作人员也没有敬畏之心,对待监督管理和教育也不会上心。二是许多矫正对象存在不良心态甚至心理问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被重视,没有被矫治,也严重影响了实际矫正效果。有的矫正机构和司法所重管理重流程、轻教育,更没有细致入微的耐心和进行心理干涉的专业知识。不是心理问题专家,但从事基层矫正工作多年,现结合实际案例,谈一下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的几种情形和应对举措,供从事矫正工作的各位同仁参考。

      一、共性的不良心理状态

      1.罪责感、主动矫正的意识差。矫正对象大部分在犯罪后没有被关押的经历(主要要是缓刑),直至判刑仍在社区,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接收矫正后,虽然要按时报到,写思想汇报,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但只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仍然在社区中进行,并且有急事可以请假,感受不到监狱中绝对服从的压抑。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政府对他们的处理是相对宽容的,这也从一个方面造成罪犯的误解,认为犯罪后被处罚也没有什么,犯罪成本也就这样,减轻了罪责感,放松了对自己日常行为的约束,遵规守纪意识较差。有明显的对比的是,假释的矫正对象就表现的比较好,自觉接受矫正、配合各项规定的意识比较高。

      2.自卑和羞耻感。有些矫正对象被判刑后,害怕亲戚朋友邻居知道自己犯了罪,为避免别人异样的眼光,主动减少和社会的交往,孤言寡语,从而感觉孤独和自卑,在日常就业找工作时,害怕矫正对象的身份被用人单位拒绝,害怕社会歧视而感到丢人,没有面子,很多矫正对象就对用人单位隐瞒了自己是矫正对象的事实。所在的司法所就有一个男性矫正对象,30多岁,平常在家带孩子,不去务工就业,反而是其母亲在不得已外出务工了,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发现其存在严重的面子问题,怕用人单位知道他曾经犯罪拒绝他,怕街坊邻居知道而产生自卑心理。他们既渴望尽快融入社会,但又怕社会不接纳,内心经常处于矛盾、纠结中,这也是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现象。实际上,以上两种心理状态也是大多数矫正对象的正常心理反应,但如果长时间不能转变和改善,则可能影响他们顺利的进行社区矫正。

      3.落差和失衡心态。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前,对即将开始的社区矫正没有概念,甚至听信他人的道听途说,好像不用去监狱服刑,就没有事儿了,对社区矫正管理的“松”有过高的期望,对管理中“严”的措施接受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现实与他们的期望值有着巨大的差距,造成心理落差,这种心态在矫正对象的入矫期表现突出,如果不加以关注,认真疏导,容易造成和工作人员的对立,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形成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和行为,在想去纠正就会事倍功半。一些矫正对象受到刑事处罚后,感觉不公平甚至有冤屈,心理平衡被打破,极易出现负面情绪。一些意外犯罪的矫正对象就认为,自己也不是故意的就被判刑,处罚这么重,法院太狠了;还有一些非法狩猎、捕鱼的罪犯,认为自己捉了几只鸟,网了几次鱼,又没有偷别人,抢别人的,为什么也要被判刑处罚,实在太不公平了。有个别帮信罪的矫正对象认为给别人打个工,就被判了刑,虽然没有上诉,但心里有疙瘩,不服气。他们站在自己的角度,想出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造成心态失衡,司法所在工作中如果不注意这些不良心态,不能积极引导化解,就容易让他们钻进牛角尖里,严重影响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他们没有真正认罪伏法、好好改造前,这种心理失衡容易使他们对矫正措施产生抵触情绪和对立心理。

      二、个性的心理问题。

      除了上述的矫正对象大都可能存在不良心态外,很多矫正对象也存在严重影响纠正效果的个性心理问题。

      1.盗窃成瘾型。据网上的信息,在所有罪名中,盗窃是重新犯罪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在所在的司法所,曾有一名矫正对象,先后两次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均是盗窃罪,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和其谈心谈话,可以说是苦口婆心,但是也没有阻止其矫正结束后重新犯罪的发生,该犯家庭经济条件也不错,不存在因经济困难去偷盗的可能,和村干部等分析其犯罪原因,应该就是盗窃成瘾,农村人说是财心疯,看见别人的东西走不动。这些盗窃成瘾的犯罪分子除了好逸恶劳、无法治意识等不良习气外,部分人应该存在严重的心理疾患。

      2.不良少年型。xx年,所在的司法所接收一名矫正对象,刚刚18岁,入矫后多次违反规定,先后被县矫正中心训诫一次、警告两次,最后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名矫正对象就是典型的不良少年,据了解,在他小时候,母亲死亡,父亲有严重精神病,他一直被其大伯母收养长大,在学校多次破坏公物,欺负低年级同学,后被学校劝退,在家天天玩手机打游戏,从不想找个工作,十分懒惰,听不进别人的话,在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经常和其谈心谈话,试图打开其心门,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他表面上答应的很好,就是不认真执行,司法所为其联系务工企业,但是其找出一个个理由,始终不去就业。未成年矫正对象是矫正对象中的特殊群体,关注其心理问题对于其顺利开展矫正,今后健康成长为合格公民意义重大,更多的从心理的角度去开展工作,更有利于对他们的矫正。

      3.生活失意型。社区矫正对象大都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生活不如意的也大有人在,现在社会内卷严重,一些人就业技能不突出,或者没有稳定的就业,收入也不稳定,很多人就把自身能力欠缺造成的问题归咎于社会,心生怨气,或者自暴自弃,因生活失意而心理失衡,因心理失衡而失去正常的判断力。在日常工作中,对离异、大龄未婚、家庭重大变故、就业能力不足的矫正对象应该重点关注。

      4.性格缺陷型。一些矫正对象自身性格有缺陷,社会交往能力较差,性格内向,为人老实,或者性格执拗,为人偏激,或者不善言辞、不通情理,一些人文化偏低,知识面较窄,自我修正调适能力较差,这些人如果家庭生活关爱不够,心理问题日积月累,一点小事就可能被点燃爆发。性格上比较内向或者唯唯诺诺、不合群、和他人有矛盾纠纷等情况的矫正对象就有可能属于性格缺陷型人员,必须给与高度关注。

      5.精神抑郁型,2023年5月,司法局协调心理专家对所在司法所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结果让人吃惊,在参加测试的17人中,得分在60分以下属于轻度抑郁的6人,中度抑郁3人,虽然测试结果不一定完全准确,但也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充分说明很多人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精神抑郁很多人没有日常表现,有表现的就说明心理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在上述3人中,就有一个存在明显的心理问题,在司法所报到有时候就存在突然发怒、对工作人员冷热无常等现象,下一步准备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三、处理社区矫正对象心理问题的对策。

      1.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共性不良心态的措施。

      对矫正对象普遍存在的共性不良心态,应当从“管”、“教”、“帮”入手。社区矫正是一项面对人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仅要依照法律管理他们,更要从尊重人、感化人、塑造人的理念出发去帮助教育他们。一是在“管”上有底线,对于违规的矫正对象必须给与相应的处罚,树立起社区矫正法律的威严,树立底线意识,日常监督管理依照程序从严从紧,打消其不切实际的想法。二是在“教”上有办法,要从法、情、理以及道德等方面进行教育警示,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让他们感受到对其尊重、感化和塑造人的人性化关怀。开展《刑法》、《社区矫正法》等法治教育,采取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形式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三是在“帮”上有作为,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尽量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需求创造条件,在社区矫正法的规定范围内为他们在外出、务工、到所学习等方面提供方便,符合减免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同时切实的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困难,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帮扶工作,比如提供技能培训、介绍务工等。通过“管”和“教”“帮”调动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自觉性,达到矫正其思想、触及其灵魂,规范其行为的良好效果。

      2.密切关注、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做好矫正对象个性心理问题的干涉。对于存在个性心理问题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必须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的对象,在入矫期、处罚后、家庭变故时等特殊阶段开展谈心谈话,掌握矫正对象的真实心理状态和想法,对于盗窃罪、未成年人、性格缺陷、生活失意等情况的矫正对象更要密切关注,一人一策,通过走访家属、亲友,不定时进行谈心谈话的方式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根源,在采取适当的缓解甚至治疗措施。

      (1)进行心理辅导。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对象多谈心、多关心、多帮助,更多的采取和风细雨的疏导,让他们感受到工作人员的真心和付出,做到交心、矫心。在矫正教育中要让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学习一些心理知识,平时要学会自己调节和自我减压。比如适时邀请心理专家到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办心理讲座,就是一个较好的方式。

      (2)开展心理矫治。心理辅导仅仅是矫治外围的、浅层的内容,对存在较为严重心理问题的矫正对象,就应当及时介入、跟进、矫治。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通过耐心爱心和专业技能,使矫正对象了解和剖析自己犯罪的心理原因,在他们有了初步认识和配合后,启发他们发现自己心理因素的弱点,尤其是性格上、社会态度上的缺陷,并注意克服和改观。对心理问题严重,特别是存在精神抑郁的矫正对象建议矫正机构专职心理专家或者心理医生开展专业性较强的心理治疗。

      (3)为减少矫正对象心理问题营造氛围、提供助力。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其相关人群开展积极宣传,普及社区矫正相关法律知识,让周围群众真正了解和熟悉社区矫正,减少对矫正对象的歧视和误解。二是在矫正教育过程中激发他们主动寻求帮助、解决自己困境、融入社会的愿望,鼓励他们正确对待他人,减少对周围人的戒备和怀疑,提高对他人的信任度,使自己与他人的交往更轻松和信任。三是从生活、工作、学习等多方面对他们给予关怀,用真情感化,用真心去交流,有效缓解其自卑、抑郁、焦虑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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