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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时间:2023-12-11 16:05: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助理应当能为检察官减少工作量,并且能在成为员额检察官之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对组成人员实行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在大部分检察机关中,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检察官助理成为全院人员比例最高的人群,也是司法办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检察官助理既是检察官办案的“左膀右臂”,同时还是当前检察官群体的最主要来源。检察官助理队伍的职业发展既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检察官队伍整体水平,需要在改革进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一检察官助理的内涵

      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就已经明确为在检察官在指导下进行讯问、询问相关诉讼参与人、草拟报告、法律文书、协助出庭等7项职能。在xx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立法上的明确,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因此,检察官助理这一群体的设立,本意上是为了使司法行为更加精细化,让不同群体在司法活动中能够各司其职,其中检察官专门负责好对案件的审查把关,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中能够脱身出来交给检察官助理来完成,减少一些额外的压力,以通过此设计的正常运行,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二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和运行现状

      在理论层面上,既然存在人员类别的不同,那必然存在职能分工的不同。检察官助理是具备法律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其所承担的工作就应当能够为检察官分担压力、出谋划策、排忧解难,甚至是“军师”“智库”的作用。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虽然属于不同群体,但近年来检察机关新招录的检察官助理,在学历水平、理论知识等方面是不低于检察官的,同时有大量的高级检察官助理因为种种原因未成为检察官,但不能以此否认其能力。立足岗位本身,仅仅是因为检察官助理的职能要求就只是从事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因此在检察官助理岗位上的人员只需要从事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不代表他们的能力只能从事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以刑事检察业务中的检察官助理为例,检察官助理参与了案件的阅卷、讯问、询问、制作审查报告、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全阶段的诉讼监督等工作。同时,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推广,有80%-85%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以认罪认罚的程序进行简化开庭审理,其中又有50%左右的案件是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即便是剩余15%-20%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官助理也具体实施了最为复杂的审查报告撰写工作。

      三检察官助理发展路径的优化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助理的晋升及配套待遇问题

      当前,影响检察官助理发展的一大因素在于待遇问题,大部分检察官助理抱有“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心态,认为相关的待没有跟上甚至和检察官相差甚远,因此在保障检察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要并重检察官助理的政治待遇和工资待遇。一方面要将检察官助理的职级晋升落到实处,在现有基础上加大考核力度,一定程度的打开晋升通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检察官助理的薪酬体系,尤其是在绩效奖金方面,改变当前优良中差的简单评价模式,应当结合检察官助理年龄结构、日常工作的表现等方面进行分类量化,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对应的绩效奖励,并将此作为入额检察官遴选的一项重要考核依据,通过多劳多得的方式激励检察官助理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确保检察官助理的工作成绩得到实实在在的认可。

      (二)完善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评机制

      由于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十分紧密及相似,因此在对检察官助理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时,可以参照检察官的业绩考评指标进行设计规划,并结合相关综合性的工作如信息、调研文章等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应当针对不同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对考核指标的侧重有所区别,如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助理应当在案件质量、诉讼监督、释法说理方面有所侧重,如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官助理应当在调查取证、案件效果等方面有所侧重,通过个性化、差异化的设计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合理。在考核主体方面,由于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的关联是最直接的,因此对检察官助理进行考核的第一主体应当是检察官,只有检察官才能充分了解检察官助理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所做出的评价也是相对更为客观的,院政治部门侧重于在收集广泛意见后把关检察官的评价结论是否公允。只有全面客观的评价检察官助理的工作情况,才能有效发挥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

      (三)进一步拓宽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

      目前入额检察官遴选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考试加考核的方式,而在检察官的实际工作中不仅仅只是“卷面工作”,如果在检察官助理阶段没有积累相应的检察官素能,一旦遴选成为检察官将难以较好适应相关的工作,而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必然需要经过大量的历练和积累。确保检察官的亲历性不应通过限缩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来实现,而应当优化自身的考评标准。对于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应当仅限制为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在检察官的授权下,享有全方位的刑事诉讼参与权。如在刑事检察中,检察官助理和检察官虽然对案件都进行了阅卷,但检察官助理负责了案卷的证据摘录、证据定性分析等工作,其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不亚于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若只是协助举证,不利于检察官助理庭审应变能力的培养。相反若给予检察官助理充分的授权,检察官在庭前完成指导工作,在庭上给予相应的配合和补充,将更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及对检察官助理能力的提升。

      (四)探索系统化的培养机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助理应当能为检察官减少工作量,并且能在成为员额检察官之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这除了要求检察官助理在进入检察机关前有较强的理论素养以外,更重要是需要进入检察机关后进行针对性、系统性的培养。对于刚进入检察机关或者刚从事检察官助理岗位的人员,应综合考虑其学历水平、工作经验等方面因素,有针对性的开展脱产培训及若干次网络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助理的工作事项。而对于有了两年以上工作年限的检察官助理,应当结合其个人发展规划着重培养其业务能力,为后备检察官入额遴选做好准备,可以针对检察官助理增加培训的机会,同时有针对性的举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工作,对于优秀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参与对新进检察官助理的培训,互相促进提升业务能力。

      (五)探索构建人员流动机制

      目前的入额检察官遴选考试是由省院遴选委员会统一举行,因此可以探索跨院开展检察官遴选工作,即突破以院为单位的遴选局限性。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在市一级的范围内对辖区内的检察官遴选进行统筹,综合考量案件数量、人员配置等方面因素,在全市范围内划分出若干个检察院组合,检察官助理可以依据个人意向和单位审批跨院参加入额遴选,一方面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遴选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倒逼部分相对薄弱的检察院提升业务能力,进而提高遴选的质量。此外,可以加强检察官助理与相关行政机关的交流,通过在行政机关的锻炼提升综合方面和其他专业性更强业务的能力,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复杂变的案件类型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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