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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境和对策

    时间:2024-03-18 13:58: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境和对策

     民事执行案件数量巨大,而其中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数量也十分可观,但真正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民事执行案件数量甚少,案源少仍是制约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这也说明民事执行监督案源渠道不够畅通。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公正合法。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在案源数量、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提升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数量与质效亟待加强。本文将结合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作简要分析。

      一、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困境

      (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的民事执行监督案源少,案件受理总数不多

      民事执行案件数量巨大,而其中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数量也十分可观,但真正由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民事执行案件数量甚少,案源少仍是制约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这也说明民事执行监督案源渠道不够畅通。首先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宣传不到位,检察机关的形象还不够深入人心,人民群众还不十分了解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就导致人民群众即使对民事执行行为有异议,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却不知道可以寻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法律监督;其次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感不足,认为即使检察机关、法院都属政法系统,虽然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但也起不到实际作用,不愿意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部分法官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认识存在误区

      基层法官长期以来执行工作量较大,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比较普遍,部分承办法官对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予重视,认为会增加自身工作量,继而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评查、考核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认为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在给法院“找麻烦”,对于执行中存在的表面性问题所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也是往往认为是“小题大做”,虽然书面回复予以改正,但未真正认识到检察监督行为与法院内部监督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救济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平正义。部分法官的一些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既影响检察人员的工作热情,也影响了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办案考核指标对办案的价值和效果考评权重有待进一步提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考核机制是根据办案数量、效果来评价各院工作成绩的优劣,对于数量考核指标有两个:一是发出检察建议数,二是法院采纳数。这就导致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会考虑办案数量先于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案件的办理价值。为了完成案件数量,为了发出“检察建议”而发“检察建议”。例如,对一个执行案件,特别是执行的案件已经“时过境迁”,是否值得监督需综合考虑很多因素,而不是为了获得办案数据对发现的一些瑕疵问题就进行监督;再如,实践中不同申请人因法院同样的违法理由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或者同一申请人对法院同样的违法理由针对不同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类案向法院发出一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即可。

      (四)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力量薄弱

      1.人员配备不足,长久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对民行部门的重视不够,在人员数量以及素质方面也相对薄弱。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特别是司法体制“大部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转变,但承担着四大检察业务中三大检察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人员配置上却没有达到一定数量。基层院的民行部门实际上均没有分设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团队,即使名义上分设了各办案团队,但在具体工作任务上并没有明确进行分工,仍然“三大检察”业务均由民行部门现有人员共同开展。这样的人员配置情况要承担“四大检察”中的“三大检察”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基层检察院人员配备不足也使得人工查阅卷宗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难度加大,短时间内难以达到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2.精通民行业务的人员匮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涉及的法律范围非常广泛,从事此项工作必须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力和经验的。目前来看,基层检察院中这类人员相当短缺,虽然检察人员几乎都是受过法律专业学习,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还是以刑事案件为主,擅长民事业务和有经验的人员较少,不少年轻办案干警面临经验不足,新进人员不熟悉民行业务、办案经验不足,对于执行监督的案件,所发现的问题往往停留在表面或者执行瑕疵,真正能发现的在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严重的、深层次的违法性问题很少,监督效果不突出。有的基层民行部门人员老化,部分检察人员对民事执行监督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发展需要。

      二、基层检察院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案件来源是基础,确保案件质量是关键

      1.建立检察内设部门内部联动机制,民行部门加强与控申部门、案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规范案件受理条件和程序,完善登记台账;提升与公诉侦监、监所等刑检部门的协作程度,刑检部门检察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敏锐性,善于从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移送的线索成案率较高。集合内部力量,积极拓展案件来源的同时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有效地增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另外,在依职权发现这个重要的案件来源方面,建议检察机关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以便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督促纠正。

      2.针对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检察监督的职能了解的不够,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的案件较少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源渠道。一方面,加强与律师、司法所法律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沟通与配合,组成工作联络组,充分发挥他们与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提供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在法院的立案大厅、律师事务所等场所放置检察监督宣传材料,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晓检察机关对民行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能,从而提高民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加强法检之间的良性互动,注重依法监督和办案效果的统一

      1.完善同法院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营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局面。首先,民事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都应当予以监督,在保持民事执行权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监督,制定和完善共商解决个案执行问题的联络机制。其次,法检之间,应当多举行一些民事案件方面的业务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在增强法检业务能力的同时,可以加深法检机关对对方工作的了解与理解,更有利于共同推进民事执行工作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监督环境。

      2.办案过程中注重化解执行矛盾。向法院制发民事执行检察建议最多只是完成了检察监督的法定职责,但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化解执行中的矛盾,可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化解执行矛盾也是法院的需求,检法两家若能相互借力,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矛盾,也能加深检法之间对于民事执行监督的理解和认同,实现检法之间依法良性互动。

      3.建议政法机关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对接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广、应用智慧检务,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智慧检务可以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进行有效排查,可以提高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效率,节约司法监督成本。

      (三)构建多元考核评分体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或考核指标,让考核标准转化为执法办案的行为指向,引导办案人员树立以“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监督理念。

      1.建议上级院在对民事执行监督设置加分项时,考核标准中持续增加对个案办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评价标准的权重,上级院应当对下级院制发检察建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评查,对质量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不计考核分甚至予以扣分,从而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整体质量。

      2.基层检察院应积极合理应对考评。基层检察院在应对考评时应当充分认识考评的意义,既要根据考评要求积极作为,又要将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定职能作为中心,避免因考评本位主义导致监督行为的不合法、不合理,秉持客观公正的办案理念,共同谋求民事执行监督的长远发展。

      (四)完善队伍建设,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力

      1.转变执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要树立“刑事与民事、行政并重”的执法理念,提升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民行队伍建设,根据不同的民行监督业务特点配备对应的监督力量,积极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组制,充分体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专业性,主动适应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常态,从而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救济的需求。

      2.完善民事检察人才培养机制,在监督中提升监督能力,提高案件质量。作为法律监督者只有具备更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首先,在人员配置上要保证数量,并且尽量将熟悉或者擅长民事执行业务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民行部门。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能,督促民行部门人员边干边学,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从而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文书说理的能力,通过培养优秀民事检察人才,并保持在民事检察岗位上的相对稳定,才能提高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最后,探索民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与上级检察机关的纵向联动,地市级检察院要有效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检察院排除监督障碍和阻力,基层检察院要发挥执行监督主力军作用,从而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体化,更好凝聚检察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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