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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制度及改革

    时间:2020-08-13 08:08: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本文作者刘鹤挺工作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司法是用法律处理纠纷。

      与此相适应,行政司法就是行政机关用法律处理纠纷的活动。

      法律纠纷有三种类型,即刑事纠纷、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有部分刑事司法权,由行政机关对一些轻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但是,这里所指的刑事司法相当于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在我国属于行政执法范畴。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一种行政刑罚制度,即行政相对人违反某些行政法义务时,以科处某种刑罚作为制裁手段的制度。

      不过行政刑罚由法院乖随,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开」罚。

      也就是说示政机关并不实施刑事司法权。

      因此,与大陆法系~样,我国行政司法不包括刑事纠纷的处理。

      对于民事纠纷,依各国通例,行政机关有权处理,但是对哪些民事纠纷可以处理,各国有不同做法。

      美国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的范围日益拓宽,现在几乎及于所有民事纠纷。

      英国的行政彩挤吐所可以处理民事纠纷,但不是所有民事纠纷;由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都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有关,因而裁沙四所处理的民事纠纷都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或者政府的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

      在日本,行政委员会或者相当于行政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审判,其中包括处理民事纠纷,只是行政审判具有专门技术性,所以处理的民事纠纷自然与行政机关的专门技术性有关。

      可见,各国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乡4纷的范围是不尽相同的。

      在我国行政机关处理民李险月纷的范围,是以具体情况和现有法律规定耐乞一摘州阳俄国牙予吹司法只及于又作锭哟赓群‘娜拍勺处理,且昨获侧沐以潞凳薄硕有关角事项。

      至于行政司法所涉及的行政纠纷的范围,各国比较一致,即只要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理。

      我国一般也如此。

      行政司法活动不同于执法活动,一般要求具备专业法律人才和特定既定程序,否则就难以实现结果公正的目标。

      但其又不同于法院审案,具有简便快捷又有一定司法程序保障的特点。

      综上所述,行政司法就剥诞娜峥姊她翰食司法程字还蟹币彭日纷和特定豁笋纠缪拍勺活动。

      在我国主要有以下连廷沂刊腹议予玫裁决、行政{叫翔侧节玫局眸。

      我国目前竟父的牙币玫眺翔翻刘予玫、民事要哟制度幼贫凶秘釜、缓和肚会矛盾、缈拜士刽彭瑟辉了巨大作用。

      一、我国现阶段行政司法制度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对才和玫机关解决纠纷的科学认识。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实践中将行政司法定性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学理上将其视作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相同性质的一类行为进行定位和研究,行政司法只有司法之名,无司法之实,或将其界定为准司法行为,在技术评价和制度设计上往往肯定了行政性,而忽视了司法性。

      但本质上而言,现代社会,任何司法都是运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一一类活动,有其固有的理念支撑和制度保证,至少有三个必备要素,即独立地位的机构、职业化的人员、严格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会出现司法危机,难保公正。

      正因认衫划二的不到位或错位,我国现阶段司法行政的司注玫上不高、适用法律原则不统一、制度设计安排良隽不齐。

      例如,同是民事纠纷,由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和救济途径。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以调解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机关以裁决的方式处理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转换案件性质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保障行政司法的公正性,也为行政司法缺少终局效力性埋下伏笔。

      因为行妙匆嵘河以为泊当秘乡而只调解不裁决从耐都口了诉累,也牙详于节约司法资氮再譬如,行政复议韧匆奎立的目的是解决至日纷还是保证和监督依洲五如是双重目的;植执提獭顾中有所随勤这刁枷乡色泣又椒度和机制的沟密忿替勤胜作共】。

      女睬淇主要理浦挂是狱挺日纷为相又寸州侧欺对挂绪随凝的话,那么,要韦黔吐者的中立佰就立是无可置疑的涌砚翻稀吐下,由作撰月组卜~方创川二级币秘溯关生导复为丈程显然有悖于正当程序原理。

      2解决纠纷的机关独立性地位差。

      我国行政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很弱,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裁判机构都隶属于相应的行政部门,除极少数象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外,初构成员通常是刻示玫部门改作月泛。

      司法过程受干扰大,齿羊的翅封立很难呆寨琦翱好艇务正性,也是目前制绷渺裁乡瑞渡健康发融联3行政机关调解民事刘纷行为缺乏效力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不具有法律效力,既便是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且签收调解书,一旦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则无权请求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只能函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这种体制下,行政调解的司法意义则大打折扣,无形中降低了行政机关司法行为的执行力,难以树立起人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尊重。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屯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少遗剖勿言,即具有法律效力。

      牙和妊几关与}洲院周解的民事纠纷在案件性质上并没有不伺,只是解决的主体不同,效力却差之千里,不利于探索我国社彭日纷多冠豁瞻拭的趋势发展。

      4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不健全。

      如果说我国尚有《行政复议法》调整着行政复议制度,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分别规范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蛛峻的话,那么,我国目前几乎所有的立法缺乏欢拓政裁决和行玫周解程序白键黔起,以至于子证叨日矽扭魁廷事纠纷的翟轶呈现一种‘各自为政,例移堤汤吸无茅的状态。

      二、积极探嗦政府解知唱准渐机制,完善我国行玫司法制度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和纠纷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种类各异,情况复杂。

      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对社会配置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

      国务院2协啤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重视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为目标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在法制发展战略上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鼓励通过诉讼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随着诉讼的增加,引起法官、律师、法学院规模、法律学学生数量等司法资源大幅度上升,走的是曰种以司法为中心的大司法制度设计,’;另一种则以日本为代表,它选择了一条抑制诉讼,鼓励调解,限制司法规模的小司法制度设计,这也使得日本成为发达国家中诉讼最少的国家。

      咬玖优孰劣,没有统一的标准,关键是要与自己国家的社会实际相适应,才是最合适的法制发展模式。

      中国社会历史上并没有生成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国、家本位的法统下,各种形式的权威主体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向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扩大化和复杂化,与之相适应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也在变化,不仅法院在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也在解决着大量的纠纷,不仅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民间机构、如仲裁、人民调解、行业性组织等,同样在解决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就为我们从大司法的视角出发,研究政府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新机制开阔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我国虽然有50多项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却尚无一部规范这一制度的程序性法律。

      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难以从程序上保证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加快推进我国干九改司法司法化进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行政司法产生之初,其司法性均不是很明显,主要表现为行政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不强,或者行政司法的程序不完善。

      前者主要表现为行政司法没有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例如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机构只能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机构的独立性较弱;后者主要表现在司法程序保障的欠缺和不统一上。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司法,在很长时期内,均缺少程序方面的规定,德国在197夕丰才制定出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即使在法律下掣流上相当重视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司法在产生的较长时间里,司法性也并不突出。

      英国在1958年制定《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之前,行政裁判缺少程序规范,曾引起舆论界的不满和批评。

      甲生美国1946年制定行政程序法之前,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既不完善,又不统一。

      具体负责行政裁判的行政官员,其独立性缺乏法律呆嗽第二次世界幻圈舌,各国穿张断资征瞻游牲立法,又株做司法程序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

      使的各国行政司法的司法性西勤涨,从而提高了行政司洲附勾和行政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地位,侧和勿现毓雌翔位性、专业化方向发展。

      总体上看,我国行政司法也是朝着逐步司法化方向发展的,特别上世纪是九十年代以来,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已经有了较完善的程序规定。

      无论是力厚程序或者作出裁决,都具有了较独立性的程序保障。

      尽管目前尚不能以自己机构的名义发布裁决,但又书去律问题的适用和事实问题的认定基本掌握在专门人员手中。

      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不独立,司法的公正性还是不能充分得到保障,难以摆脱自己作自己的法官之虞。

      为了克服我国行政司法机构独立性较弱和专门性不强的现状,应建立专门的行政司法机构,使李粼浊立于行政部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若干专门行政裁判所,专门处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伤补偿、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社会保障等专门性争议案件,在机制上保证行政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建立不服行政裁决机构裁决的上诉制度,改革现行法律关于当事人对行政衫以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建议建立相对独立的复议委员会体制,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行政司法制度的机制,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2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司法的统一化。

      首先,从国际上看,在英国和美国行政机关对纠纷的处理统称为行政裁判或行政裁决,而月以寸不同的行政裁判或行政裁决作了统一性的法律规定。

      现阶段我国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不仅在名称上不同,而且在解决机构、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同,尽管解决纠纷的主体性质都是行政机关,却形成了两种行政司法制度,极不利于行政司法一体化,尽管从处理对象上看,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在性质上确有不同,但都属于行政机关对纠纷所作出的不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强制性行政裁断活动。

      名称上应统州称行政裁决,不宜再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制度。

      具体行政司法业务的差异,并不影响在同一种组织下进行司法活动,就如同法院内有多种审判业务庭,却并不影响在一部法院组织法之下进行审判业务,也不影响以法院名义统一作出澎挤四。

      所以,我国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应当在名称上统一起来,成为一种制度。

      其次,所有行政司法类野黝淤彗坏目洞稠郭勉叨调整。

      目前正移湘探讨的我国行山戮浏并位注瓮群翰助面的内容。

      再次,所有行政司法均应接受法院司法审查。

      这是国际上法院司法终局陶玲刁粳劳3我国行政司法应符合〔要求,注意与国际接轨。

      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是要求公平、自由、公正为原则的全球经济活动体制,而且是一种高度规则化、统一化的法律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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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

     重症 肺 炎

      【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和健康护理( 医疗) 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单地讲,是住院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 临床诊断依据包括: ①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 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或) 湿性啰音。④WBC > 10

     99×10 / L 或

     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 ①意识障碍; ②呼吸频率>30次/min ③PaO25d、机械通气>4d) 和存在高危因素者,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 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 ①需要机械通气; ②入院48h 内肺部病变扩大≥50%; ③少尿( 每日177μmol/L( 2mg/dl) 。次要标准: ①呼吸频率>30 次/min;②

     PaO2/FiO2

     2007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①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 ②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

     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

      率>30 次/min; ② 氧合指数( PaO2/FiO2) 20 mg/dL)⑥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⑦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⑧体温降低(中心体温<36℃)⑨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1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P)的定义与SCAP相近。2005 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成人HAP, VAP, HCAP 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 的病人范围: 在90d 内因急性感染曾住院≥2d; 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 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 内有感染伤口治疗; 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 和VAP 的范畴内。

     【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外,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休克、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现。少部分病人甚至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症状,容易引起误诊。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重症CAP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

     ⑴肺炎链球菌为重症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精中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病毒感染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多发性骨髓瘤、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人。而老年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炎链球菌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 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生率可高达25%,约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死亡率为64%。胸部Ⅹ线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治疗。

     ⑶革兰氏阴性菌CAP 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杆菌、不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临床过程较为危重。易发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现为明显的中毒症状。胸部X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死亡率高达40%~50%。

     ⑷非典型病原体 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3%~40%。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体在非典型病原体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体占

     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

      他可有鼻窦炎、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特别是肺炎链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有时可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体培养、DNA检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炎 占重症CAP病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为2~10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为33%,呼吸困难为60%。胃肠道症状表现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病人还有肺外症状,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偶有横纹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军团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40%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呼吸衰竭,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

     ⑸流感嗜血杆菌肺炎 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群。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发病者有发热、咳嗽、咳痰。COPD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临床上有高热、惊厥、呼吸急促和紫绀,有时发生呼吸衰竭。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湿性罗音,但大片实变体征者少见。胸部X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约1/4呈肺叶或肺段实变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

     [6]卡氏孢子虫肺炎(PCP) 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PCP仍是一种重要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咳、发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4周,PCP相对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CD4淋巴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X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样表现。但30%的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 。

     【辅助检查】

     1.病原学:

     ⑴诊断方法 包括血培养、痰革兰氏染色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物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性检查,包括经皮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BAL)。

     ①血培养 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治疗,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10~20ml,婴儿和儿童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瓶中送检。24小时内采血标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

     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治疗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5%-14%,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 ,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时,初始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病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

      阴性杆菌,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这对指导抗生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慢性肝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②痰液细菌培养 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40%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 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小时。延迟将减少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色,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低倍视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判断痰液标本是否合格意义不大,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大。

     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细菌定植。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标本不考虑细菌定植。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杆菌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革兰氏染色阴性和培养阴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治疗。

     ③ 痰涂片染色痰液涂片革兰氏染色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治疗,其最大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色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涂片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可证实随后的痰培养出的细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色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痰液涂片在油镜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④其他 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缓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对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异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对军团菌的检测,在发病的第一天就可阳性,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治疗。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病理及特殊染色是诊断肺炎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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