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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时间:2020-08-27 09:04: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稳定师资队伍,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范围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系指所需费用均由教职工个人自理或邀请方承担费用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自费出国(境)留学(不含自费公派,下同)、探亲、旅游、访友、定居(仅限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此外,教职工因公需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开展短期合作研究,均要求办理因公护照,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因公护照手续的,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可办理因私护照,并按本规定管理及办理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办妥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1、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

     教职工申请离职自费出国(境)留学,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留学申请获批后,教职工需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关系转至校外人事代理机构后方可出国(境)。

     2、申请出国(境)探亲

     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应提前三个月填写《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并提交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3、申请其他事项出国(境)

     在职教职工申请留学、探亲以外的因私出国(境),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填写《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并提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并将《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4、离退休人员出国(境)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填写《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并提交离退休工作处审批、备案即可;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还需由离退休工作处通知人事处备案,在外期间需每半年向学校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以获取离退休费及其他补贴。

     5、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教职工,如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离退休的副局级以上干部等,因私申请出国(境)还需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应审批备案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管理

     1、教职工出国(境)前应就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并做出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2、新教职工须待签订的入校协议服务期满后方可自费出国(境)留学,否则根据协议约定按违约处理。

     3、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从出国当月或第二月起停发。从第七个月起,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回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至校外人事代理机构。

     4、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的假期出国(境)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发放由所在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假期以外上述出国(境)活动按事假处理。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回校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5、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时回校报到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其中探亲回校的在职教职工还应到人事处报到销假。

     6、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出国的教职工,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惩处,且学校有权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7、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应指定一名国(境)内直系亲属代办其出国(境)期间校内相关事务,并将指定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告知学校。

     8、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9、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纠纷或出现事故的,由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10、各单位应完善本单位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备案制度,教学单位应提前就出国(境)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若教职工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或因私出国(境)超期未归,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情况报人事处,逾期不报的,将追究所在单位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003年发布的《北京林业大学关于自费出国的暂行规定》(北林人发[2003]14号)即行废止。

     附: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

     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所在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出国(境)期间境内联系人姓名(须直系亲属) 联系电话 境内联系人详细通讯地址 出国(境)时间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前往国家(地区) 申请事由 □ 探亲 □ 旅游 □ 访友 □ 定居 □ 参加学术会议 □ 短期合作研究

     其它(请说明: ) 补充说明 (请说明因何故探望何人、旅行社及旅游产品名称、受邀缘由等或其它需说明事项) 国(境)外

     邀请方

     基本情况 邀请人 与申请人关系 国外通信地址 申请人

     保证 本人所填内容属实。本人因私申请出国(境),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在国(境)外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由本人负责。本人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回国(境)并到学校报到,若逾期不归,同意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授权国(境)内亲属代办手续,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校外人事代理机构。

     

     签名: 所在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填表前请务必查阅《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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