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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平区精准扶贫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

    时间:2020-08-31 08:30: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金平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

     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汕头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汕市财农〔2016〕175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金平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汕金委办〔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各级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市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区、街道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是多方筹资,限期到位。区应承担的扶贫开发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在各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帮扶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二是压实责任,区级统筹。区政府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市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区按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是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四是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对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协调、区负责、街居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区政府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区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统筹落实本区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街道、居委。审核确定街道、居委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街道、居委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贫困人口所在街道、居委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区政府、区扶贫督导组、区级帮扶单位、街道帮扶工作组全程参与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筹集使用

     第八条 资金筹集。各级扶贫开发资金按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意见相关文件规定筹集。

     (一)区按规定应承担落实扶贫开发资金相应列入同级年度预算,并与省、市级资金同步下达到街道、居委。

     (二)市、区按现行规定,以扶贫开发规划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并确保用于扶贫开发。

     第九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数分配到街道,由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由区设定贫困户小额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第十一条 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其他扶贫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扶贫开发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区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街道、居委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和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据此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组织街道、居委分年度实施。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及资金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街道、居委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街道、居委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居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街道、居委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所有扶贫资金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区、街道、居委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区、街道、居委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区、街道、居委要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 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并逐级汇总上报。

     (三)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 2 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订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管理使用具体规定,报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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