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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击磊若

    时间:2020-08-26 08:39:1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阻击磊若(一)―――――应对美国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侧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用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频频在中国发起侵权诉讼,如微软、Adobe、磊若等软件公司均在国内发起多起侵权之诉。虽然各家公司的举证方法,策略都不一样,但我们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在美国,甚至在官方网站公开售卖的价格要远低于在中国出售的价格,有的甚至能差到几十倍、100倍,如磊若公司的软件在中国代理商的网站最大胆的标价是200万人民币,而此款软件在磊若软件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最顶级的一款公开售价仅为2995美元。国别歧视非常明显。在中国,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而一旦面对国外大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的诉讼,又显得经验不足,手忙脚乱,缺乏清醒的判断,急于和对方和解或调解结案,或与对方达成城下之盟,以高价购买对方的软件。更有些公司,在对方委托人的维权机构找来电话了,说几句威胁的话就立即“举手投降”,花钱息事宁人。而这一切,在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眼中看来,即便是国外软件公司曾在国内有过多次胜诉经验,也会存在很多的漏洞,甚至有机会绝地反击。2014年3月,广和知识产权团队接手了美国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在深圳起诉当地数家企业计算机软件侵权(220 Serv-U FTP Server v6.4 for winsock ready)的案件,我们代理国内被告一方,进行应诉。我们接手时,磊若软件公司已在国内很多地方发起了类似的侵权诉讼,且多有胜诉。而对方的律师也打了多起类似官司,且在我们接手之前,在深圳的各区法院均有诉讼,且有部分被起诉的公司已和磊若公司和解了,赔钱“消灾”了。而此类诉讼中,对方的证据及证明方式都是比较相近的,对方公司及其委托的律师在进行此类官司时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诉讼的固定的套路,要想打胜这类官司谈何容易。机会从来都是给有准备的人。负责此案的王佳强律师面对厚厚的卷宗,一连数天陷入到案卷之中,查找资料,研究案例……。他时而半天、一天陷入沉思,一言不发;时而与公司的网络技术人员进行热烈的讨论,了解每一个细节问题;时而与团队的其他办案律师进行激烈辩论。他完全将自己置身于案件之中,成为了案件的一部分,对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智慧的火光迸发往往就在那一霎。某天,王律师面对办公桌上的材料“发呆”时,目光落到了民事诉讼中盖章上,二页纸的《民事起诉状》中盖章系上海的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磊若软件公司委托国内的机构提起诉讼及其它方面的维权,这已成为国外软件公司常用的方式,司空见惯。但总还是感觉哪里有些不太对,哪里呢?授权委托书也是有的,在美国进行的公证授权,经我驻外大使馆认证后传回到国内,这在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若有合法授权,且授权足够的话,受委托人在民事诉状中也是没有问题的。这难道会有问题吗?类似的诉讼在深圳,甚至就在同一个法院都提起过,若有问题早就被发现了,一般可能就这样在思维定势下放过了,但直觉强烈地告诉王律师,这里可能有问题!王律师于是找到了其他团队成员提出了几个问题,大家进行了商讨,并分头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分析法律的规定,以及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王律师断定:对方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上可能不是直接授权给代理律师的,而是将代理诉讼授权给上海的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再由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转委托去找到合作的律师进行起诉的。若果真如此,那就意味着,这种代理与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相背的。这也许就是问题所在!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活动的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为公司,公司可以作为非诉讼活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咨询或服务,但代理参加诉讼的必定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公司,但这一点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有清楚的规定,但却不是直接规定出来,而是通过法律条文解读,推论出来的一个结论。但凡学过几天法律的人都知道此条的规定,但能从条文中推论出这个结论的人并不多,或者并没有太多人仔细研究此条并从中推论出这一结论。现在很明显,民事起诉状所盖章就是这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而非原告盖章,也不是一个自然人代理人的签名,这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仅凭此点似乎就可以提出磊若软件公司的起诉主体资格是不合格的,是有问题的。但是为什么这样一个有问题的起诉会被法院接受呢?莫非法院对此条文的理解不一样,或说把握的标准不一样?除此之外,对方还有授权文件弥补吗?通过对全案的分析,我们最终认为:法院很可能也忽略了对方这一程序问题而让其立案,对方手中应无其它授权文件,应该就是直接委托的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这样的话,我们只要当庭提出对方的起诉存在问题,则意味着对方的将无法在开庭之前弥补,无法取得美国公司的复杂授权,这样的话,则对方不得不撤诉,要么就是被法院驳回起诉。这正是我们可以反盘的机会!一个可以完全反盘的程序问题,尽管它很细小,但很管用!经过办案团队的讨论后,仍然不太放心,律师开庭如同上战场,战场变化多,我们即使能在此问题上打败对方,但还是怕万一,我们不得不继续在实体上进行准备,即如何反证对方的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侵权,这同样是件困难的事。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后,按照广和所知识产权部的办案程序,我们将此案提交部门讨论,这个案件比起广和所代理的唯冠公司与苹果的IPAD商标纠纷来讲,完全算不上大案,但此案中相关法律问题却似乎并非简单。参加案件分析讨论会的肖才元律师―――他主办了IPAD商标案,也是一个横跨行政法(代理过当时全国最大标的行政赔偿案)、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甚至刑事辩护领域(代理过珠海市某主要领导贪污犯罪的案件并取得广泛声誉),并都颇有建树的一名学者型、实战型律师;参加案件讨论的鲁潮律师―――一位长期从事建筑房地产业务的资深律师,现在正在建设的港珠澳跨海大桥工程的法律服务就由他领衔担任,对法律的研究非常透彻,在很多问题上独具慧眼,一语能道破天机,“点石成金”。还有广和所其它几位大律师,大家就本案的程序和实体抗辩方面的策略,以及具体问题均进行了深度研讨,最后的结果就是: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对方无法绕过去的问题,我们胜算的机会很大!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办案团队的信心,也鼓励办案团队!在开庭之前,在广和所大会议室举行了模拟法庭,完全按照法院的开庭程序进行“路演”,在“庭”上,“原告”和“被告”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法官”威严,坐山观虎斗。“原告”和“被告”就事实和证据,法律规定、证明的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对抗,双方的问题在“旁听”的律师的评点中展示无疑,通过模拟法庭,我们更清楚了作为原告及被告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于是,办案团队再行修正诉讼策略,完善相关的诉讼技巧……。开庭临近了,主办律师王佳强带着袁助理迈着自信的步伐走向法院。大家心理清楚,今天的第一战,或许战斗的结束就在开始战斗之前,我们首先要拿出程序问题,向法院要求审查其起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稍学过几天法律的都会知道“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二者在法律上有根本的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的具体请求法院不支持,也就是俗称的“败诉”,如你起诉对方说借了你10万元不还,而要求对方还钱,法律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那就是说“对方不欠你钱”或者说“你没有证明对方欠你10万元钱”,所以不支持你。而“驳回起诉”的法律意义是,原告的起诉都是错误的,或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比如,你起诉对方偿还你10万元钱,但法院审查后发现并非欠你的,而是欠你弟弟的,则法院会“驳回起诉”,那意思是“你回去吧,你没有起诉资格”。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更不用说支持其诉讼请求了。预定的开庭时间渐渐临近,双方的律师均已摆好架势,旁听席上也坐满了,只等着法官入场开庭了。开庭之前的法庭有点像大战之前的战场,双方都沉默不语,安静地准备着,安静得只听见墙上的钟的声音……。时间在一分一秒地过去,过了预定的开庭时间,但法官仍然没有出现……。足足等了三十分钟,法官进来了,宣布:“因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法庭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合格。”法官继续宣布道:“但为了给对方一个选择的机会,法庭不当庭宣传驳回起诉,允许原告在十日内决定是否撤回起诉,若不撤诉,法庭将依法驳回起诉。”法庭的气氛一下凝固了,旁听席上的人们也都还没有反应过来,大家都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有办案团队的律师脸上露出了会心的笑容,在开庭之前,王律师找到法官助理,将准备好的文件交给了法庭,“我们正式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对方的起诉……”兵不血刃,不战而胜,这是战斗的最高境界。在这一刻,广和的律师团队再辛苦也都值得了。但胜利是阶段的。我们知道,对方还会来的,也许是半年,最快可能三个月又会来的,但我们已做好准备,这次是打程序,下次再来实体之战吧,来一次真枪实弹的战役,不然那么充分的准备会白白浪费了。我们准备着,我们迎接着……(“阻击磊若(二)”将会适时发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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