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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支部换届选举制度

    时间:2020-09-05 09:03: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团支部换届选举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我公司团支部的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制定此选举制度。

      第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力的团员除外);

      (二) 在团内担任干部职务的党员或团内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力的党员除外);

      第四条 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

      第五条 各团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选举必须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二、团支部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向上级团组织请示。团支部在改选前,应将选举的工作计划向上级团组织做出书面或口头请示。请示内容一般包括:任期内支部工作的简况;换届改选的时间、地点;选举方案。同时,还应将团支部改选工作的意见和方案,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第八条 认真酝酿委员和书记候选人。团的支部委员会由3组成。实行差额选举的,提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30%。实行直接选举的,无候选人。

      第九条 确定选举办法及准备选票。选票要求字迹清楚,规格一致,采用差额选举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三、团支部换届选举采用的方法及适用范围

      第十条 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可采用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方法进行选举。其中,团员数量较少,并且便于集中的团支部采用直接选举。团员数量较多,并且不容易集中的团支部采用差额选举。

      四、团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出新一届团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

      第十二条 新一届团支部委员会召开支委会,进行委员分工。

      五、选举大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团员大会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中,团员数量较少不设大会主席团的团支部,由上届团支部委员会或同级党支部或公司团总支主持。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是由上届团支部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团员同意产生的。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六、团支部换届选举大会的组织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大会应遵循以下组织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报告团员人数。(说明本支部团员总数,受留团查看处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团员数,实到会议的团员数,参加会议有选举权的团员数,会议选举是否有效。如果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团员超过支部团员的五分之四,即可宣布选举开始;如果不足五分之四,选举应改期进行。)其中,不设主席团的团支部由大会主持人员报告团员人数。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应选人数,提交大会通过。

      (四)意愿当选人表态发言。

      (五)推举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监票、计票工作。

      (六)监票人检验票箱。

      (七)发选票。(按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发选票。核对无误后,报告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和实发选票数是否相符。)

      (八)划票。(划票方法和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说明怎样的选票是有效的或无效的,同时说明本次选举规定的划票符号,然后开始划票。)

      (九)投票。(先由主席团成员、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由团员依次投票。)

      (十)验票。(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开箱验票。如果收回选票等于实发票数,选举有效;如果收回选票多于实发票数,则选举无效,需要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计票。(只计算有效票情况,废票去除,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十二)宣布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计票结果是指一次选举的有效票、废票张数和每一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选举结果是指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的当选原则确认哪些人当选。计票结束后,先宣布计票结果,然后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七条 采用差额选举方式的大会应遵循以下组织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报告团员人数。(说明本支部团员总数,受留团查看处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团员数,实到会议的团员数,参加会议有选举权的团员数,会议选举是否有效。如果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团员超过支部团员的五分之四,即可宣布选举开始;如果不足五分之四,选举应改期进行。)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大会通过。

      (四)候选人表态发言。

      (五)推举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监票、计票工作。(候选人不能做监票人)

      (六)监票人检验票箱。

      (七)发选票。(按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发选票。核对无误后,报告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和实发选票数是否相符。)

      (八)划票。(划票方法和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说明怎样的选票是有效的或无效的,同时说明本次选举规定的划票符号,然后开始划票。)

      (九)投票。(先由主席团成员、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由团员依次投票。)

      (十)验票。(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开箱验票。如果收回选票等于实发票数,选举有效;如果收回选票多于实发票数,则选举无效,需要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计票。(只计算有效票情况,废票去除,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十二)宣布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计票结果是指一次选举的有效票、废票张数和每一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选举结果是指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的当选原则确认哪些人当选。计票结束后,先宣布计票结果,然后宣布选举结果。)

      七、团支部换届选举大会制定选举办法的内容要求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选举办法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选举组织方式。(团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二)选举形式。(采取直接选举)

      (三)画票规定。(在票上写出所选人的姓名)

      (四)确定有效票原则。(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五)投票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六)选举有效和无效的确定原则。(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被选举人当选原则。(被选人得票超过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即为当选。如果被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则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无法区别当选或落选时,应进行复决,得票多者当选。)

     (八)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的产生。(团员大会选举一般设监票人二名,由大会提名,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采用差额选举方式的选举办法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选举组织方式。(团支部委员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二)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名额数按照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原则确定。)

      (三)选举形式。(采取差额选举。)

      (四)画票规定。(表示同意的画“√”,不同意的画“ⅹ”,弃权的不画,也可采用其它符号。选举人如另选他人,将姓名写在另选栏内,并相应否决原候选人。)

     (五)确定有效票原则。(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六)投票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七)选举有效和无效的确定原则。(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被选举人当选原则。(被选人得票超过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即为当选。如果被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则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无法区别当选或落选时,应进行复决,得票多者当选。)

     (九)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的产生。(团员大会选举一般设监票人二名,在不作为候选人的团员中,由大会提名,表决产生。)

      八、团员在选举中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 选举权。

      团员的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都可以按照《团章》规定参加选举的权利。《团章》规定,在团内,除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外,都有选举权,都可以参加选举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名权。团员大会在酝酿候选人名单的时候,团员有权利向大会推荐提名,同时也有权利要求改变候选人的名单。

      (二)咨询权。团员在选举中,有权利对候选人的情况向大会工作机构进行了解。

      (三)选举权。团员在选举过程中,对于大会确定的每一个候选人,均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示赞成、不赞成和另选他人,或者弃权。

      (四)监督权。团内民主选举工作必须接受团员的监督。

      (五)凡具有团籍的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在团内都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被选举权。

      每个团员在团内民主选举活动中,都有被提名为候选人、被选为参加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到团的领导机关中担任领导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表决权。

      团员在通过团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接受新团员、处分犯错误团员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

      团员在表决过程中,可以表示赞成或反对,也可以弃权。

      九、团支部换届改选的会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一届委员会在选举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团总支汇报选举过程及支委分工情况。报告上报前需经党支部书记签字批示。

      十、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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