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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凯湘茶座闲聊物权法

    时间:2020-09-11 08:24: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刘凯湘茶座闲聊物权法甲:怎么,看起物权法的书来了?想改行?

      乙:改行怕是来不及了,这不是眼看物权法正红火了半边天,特别是咱们的巩献田教授给你们放了一炮,眼下好不热闹,自己也想补补课吧,至少等以后物权法颁布了,咱也能看懂你们那些个名词术语啊。嗯,我看你早几天不也拿了本宪法书在看吗?

      甲:你看见了?哈哈。咱也想补补课,看看这违宪怎么个违“法”啊。我正有些问题想跟你讨教呢,要不咱们聊聊?

      乙:我倒也有些物权法草案里的问题想弄明白一些,正好向你讨教,可咱们聊,要是聊到巩教授“公车上书”的事情,那怎么办?咱都一个单位的啊。

      甲:瞧你说的,一个单位的就不能讨论了?北大不是最讲兼容并包的嘛,巩教授肯定也不会在意咱们晚辈评论他的,对事不对人嘛。再说了,这不是在“法学家茶座”聊天嘛,你还担心巩教授告咱们侵犯他名誉权不成?

      乙:你说的倒也在理。不过,我这十几年都没怎么接触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知识了,如果说了外行话,你可别说我是“法盲”哦。

      甲:跟你一样,我这十几年也没怎么看宪法的书了,要是我说的话“违宪”了,戴顶“法盲”的帽子我倒不怕,你可别“审查”我呦。那些给巩教授戴上很多顶帽子,特别是使用辱骂性质的语言的人,但愿不是出自咱们法学界。讨论问题就讨论问题,观点可以针锋相对,言辞也可以激烈一些,甚至也可以表达义愤填膺的情绪,但不能涉及人格,别把学术讨论变成了骂街,你说是不是?

      乙:我完全赞成!那些侮辱性的语言我敢肯定不会是出自学者之口。咱们言归正传。我对物权法,包括这个物权法草案,似乎有一个总的感觉,就是好像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的规定应当是微观的,而不是宏观的,我的意思是说,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但宏观层面的财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涉及到所有制和经济体制的问题,应当是宪法规定的内容。

      甲:得,你一上来就跟我们民法争“地盘”。你这个问题问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就是物权法的立法任务和使命的问题。物权法的功能是定纷止争,但物权法根据什么来定纷止争?这除了物权法的一系列关于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具体规则,还有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社会资源、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初次分配问题,这也就是你说的宏观层面的财产关系,哪些资源、财富能够为任何人享有,哪些资源、财富只能由特定的主体如国家、集体享有,它的确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它应当是由宪法来规定,物权法承载不了这个任务,民法典也承载不了这个任务。物权法是在宪法已经解决了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关系的前提下,来进一步将这种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制度化和具体化。我们有的学者,我说的是民法学者,把物权法和民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夸大了,以至使得很多人,包括巩教授,以为物权法是关于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法律,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为主,你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不把国家放在第一位,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怎么行?所以巩教授坐不住了,因为这样的确如巩教授所言,“问题大了”。

      乙: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由宪法来规定,这不存争议。但部门法可以重述宪法的规定。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也都重述了这一原则。当然,也可以不重述。我不明白的是,物权法既然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为什么不重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呢?

      甲:你是否陷入了悖论?你一方面认为宪法的原则部门法可以重述,也可以不重述,另一方面质问为什么物权法不重述“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不重述就违宪吗?

      乙:不是悖论。我先给你解释违宪的问题。我理解的违宪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内容或其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违反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或者直接违背了宪法的条文规定。就法律规范的违宪而言,应当是法律规范的条款和内容直接违背了宪法条文规定,或者违背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就违宪审查来说,要审查具体违反了宪法的哪一条规定或哪一条规定体现的原则和精神,比如,宪法规定矿产资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民法或物权法规定矿产资源、水资源也可以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那就是违宪,是直接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又比如,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却规定有官职的人可以罪减三等(像古代法当中的“官当”),那就是违宪,是违反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两种违宪的形式,其实质是一样的。

      甲:但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或条文,部门法只是没有重述而已,并没有违背它,总不能说是违宪吧?

      乙:这是我要解释的第二个问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有如下几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其中法治原则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这些原则,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违反它,否则就是违宪。部门法可以重述这些原则,也可以不重述这些原则,不重述当然不等于违宪。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实并非宪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一项具体原则,就像你们民法中有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这些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也还有物权法里面的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这些物权法领域具体原则一样。

      甲:看来补课补得很有成效,快成物权法专家了。

      乙:班门弄斧,见笑了。当然宪法的这些具体原则也是不能违反的。但同样的道理,涉及到国家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可以重述这一原则,也可以不重述这一原则,不重述本身是不构成违宪的。所以,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物权法没有重述这一规定,就认为物权法违宪了。如果这样,宪法中涉及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条文有十多条,是不是都要在物权法中重述呢?如果物权法没有重述这十多条就都构成违宪呢?显然不是这样的。

      甲: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十三条也同样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条关于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宪法具体原则,物权法草案都没有写,为何巩教授单单认为宪法的第十三条没有写不违宪,第十二条没有写就违宪呢?

      乙:这个问题恐怕你得去问巩教授本人。但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为什么不把第十二条写进去呢?写进去不就没事了吗?

      甲:总不能为了“没事”就把可写可不写或者完全可以不写的东西硬塞进物权法啊。

      乙:那你能不能说说完全可以不写的理由呢?

      甲:第一,物权法是规定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具体规则的,不是规定宪法已经规定得很清楚的经济制度和原则的;第二,物权法要贯彻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对所有的物权主体在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面建立统一的规则,不能一个主体搞一个规则;第三,物权法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而不是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第四,物权法的功能在于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合理利用财富,妥善保护财富,而不是使人们对创造财富产生恐惧感;第五,物权法是所有法律主体在财产关系方面的基本规则,而不是单为国有财产制定的法律规则;第六,物权法……

      乙:行了,有这几条我想你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明白了,况且你一下子说那么多,我怕也记不住。不过你说的那几条我想我是理解的,一个部门法只能也只应当解决它需要解决和它能够解决的问题,规定它需要规定和能够规定的内容。我想这既是一个立法指导思想问题,也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学理上探讨探讨这些问题对我国的立法改进应当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依我看,物权法草案尽管没有直接写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字,但它的其他条款还是很清楚地表达了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法精神,比如,物权法草案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第50条又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些条文都是体现和维护我国宪法原则和精神的,所以依我的理解,就这两条,也不能得出物权法草案违宪的结论。

      甲:你对物权法草案看来还看得挺仔细的,其实,除了你刚才说的那两条,还有不下十个条文专门涉及到对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国有财产、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的条文,例如第48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51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第58条规定:“ 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8条规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等等。这么多专门关于保护国有财产和国家所有权的条文巩教授没有看到,他却偏偏看到了一条没有写的条文,够厉害的吧?

      乙:这就是巩教授说的“四两拨千斤”吧?

      甲:要是巩教授所说的这一条成立的话,那它何止“四两”,比亿万吨还重呢!这个比喻太不贴切。

      乙:我还想问你一个问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是不是都写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

      甲:我很奇怪你为什么不先问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有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这是一个道理啊,社会主义国家是公有制,如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或者物权法必须写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人家资本主义是私有制,民法典或者物权法都应当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才对呀,但是你去看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没有一部民法典有这样的表述。但西方学者没有人说他们的民法违宪呀――你知道,违宪审查可是西方国家的发明。好,再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上个世纪修订和颁布的几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如越南民法典、蒙古民法典等,都没有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当然,现在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已经屈指可数了,除了我国,另外就是蒙古、古巴、北朝鲜、越南和老挝。所以,我们原来借鉴苏联,现在没有苏联了,俄罗斯已经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东欧也不是了,按巩教授说法已经“背离了社会主义”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了,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了。巩教授说我们的物权法背离了苏俄民法典,现在哪有什么苏俄民法典啊!

      乙: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也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写啊,关键是要说明为什么要写,不写又会怎样,对不对?

      甲:这就是问题的实质了。巩教授现在批评物权法草案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违宪,是背离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但就这么个结论,没有从理论上、学术上进行论证,比如,违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何以不写这一条就是违宪,法律规范的内容应当如何重述、如何体现宪法条款与宪法精神,物权法不写这一条将会如何导致对社会主义的损害,已有的经验教训是什么,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教训是什么,而写了这一条又将如何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创造与积累,等等。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一种口号式的结论,一种标签式的宣泄,而没有严谨的学术论证。

      乙:我觉得巩教授有一种学者的责任感,他对社会分配不公、对贪污腐败、对贫富悬殊等有一种强烈的不满和抗议,可以说是爱憎分明,疾恶如仇,我想这可能是他批评物权法草案的一个主要原因。

      甲:巩教授是有一种知识分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但问题是,牢骚谁都可以发,腐败谁都可以骂,而一个学者的责任却不在于跟着老百姓一块发泄对现实的不满,而在于以严谨的学术理论阐释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与对策,并帮助老百姓正确地、科学地、理性地认识和分析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否则,只管愤慨地宣泄,尽管大义凛然,却不仅无济于事,而且无异于厝火积薪。

      乙:不过,物权法对乞丐的要饭棍与富人的香车宝马给予同样的待遇与保护,是不是只重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呢?

      甲:你今天只有一根要饭棍,怎么不想想或许明天你也有香车宝马呢?到那时法律如果说我们只保护要饭棍,不保护香车宝马,甚至没收了你的香车宝马,再来一次“分田分地真忙”运动,你作何感想?你还敢去创造财富吗?国家的经济还能发展吗?况且,法律只能给每个人提供创造财富的机会,却不能保证每个人得到同样的财富,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最关键的是,我前面说过,物权法不是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法律,而只是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和保护财富的法律。

      乙:你觉得巩教授担心的问题,也就是如果物权法不写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就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导致贫富分化的加剧,是物权法起草者应当考虑的问题吗?

      甲:问题在于这个结论巩教授本人没有论证,但我可以反问你的是:宪法不是早就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得明明白白的,而现在贪污腐败、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不一样盛行吗?这是物权法能够解决得了的问题吗?这不明摆着是体制的问题嘛!这样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从体制上找原因,却归结于某一个法律甚至某一个法律的某一个条文,这的确不是学者的思维。

      乙:你认为巩教授仅仅是在发泄一种对现实的不满吗?

      甲:如果仅仅是发泄对现实的不满,那倒没有什么,但我担忧的是巩教授在质疑物权法草案违宪的同时,说出的更多的话语。例如,巩教授在公开信中有这样一段话:“近几年来,又有人通过所谓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买断工龄’、‘国进民退’、‘MBO(管理层收购)’、‘战略性改组’等名目繁多的背离社会主义的措施和手段,把国有企业搞得所剩多少,真是谁也说不清了”,还有很多类似的话语,如“国内少数人为了走资本主义道路,为把新中国经济奠定基础和建立功勋的国有企业搞垮,诬蔑国有企业效率低、养懒汉,名义上搞好,实质上搞死国有企业”,等等,这的确是令人担忧的,我的这种担忧不是仅仅针对巩教授一个人的,而是担忧这样一种认识,这样一种思维,因为按照这种认识和思维,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错误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错误的,有人失业和下岗是错误的,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和发展民营经济是错误的,那我们整个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都是错误的,都是不应当进行的,几次宪法修正案也是错误的。我担忧的是有人打着堂而皇之的幌子,说着危言耸听的高调,借对改革中出现的诸如贪污腐败、分配不公、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责难和否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针。他们对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对国力的增强,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由改革开放给我们国家和民族带来的历史性的机遇等等视而不见,而只看见贪污腐败,只看分配不公,只看见国有资产流失。他们宁愿大家一起赤贫,一起每人拿一根要饭棍,也不愿意看见有人拥有了香车宝马。他们甚至认为这些年来我们不承认阶级斗争就是“右”,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就是阶级斗争。这些话听起来我们都有不寒而栗之感,巩教授是经过了“文革”的人,我真的不知道巩教授想说些什么。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可真是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

      乙:你说这话可有依据?万不可断章取义噢。

      甲:巩教授的公开信谁都能看见,后面关于阶级斗争的观点你可以上网查看“2005年11月23日巩献田教授的发言”,我岂敢断章取义。

      乙:你刚才最后那句话,“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可真是经不起这样的折腾了”,好像是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的。不过,你说别人危言耸听,你自己刚才那一席话是不是也有点上纲上线啊?

      甲,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世界不怕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怕就怕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呢!

      乙:你怎么看待在这场讨论中有人提出的学术问题政治化和政治问题学术化的说法?

      甲:学术问题政治化是可能的,当初马寅初的人口论被定性为“反动的资产阶级的人口论”就是最好的例证。学术问题政治化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和结果,它往往是政治家为自己的政治需要而进行的对学术的野蛮封杀。但所谓的政治问题学术化是不成立的,政治问题只能是政治问题,不可能是学术问题,巩教授是从学术路径来讨论和阐释物权法草案的问题吗?巩教授自己都不会同意,因为他已经说的很清楚,这是关系到中国还走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还坚持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当初被小平同志批评的关于“姓社姓资”的问题难道是学术问题?!

      乙:我明白你的意思。我听说物权法草案的起草成员都是民法学者,巩教授也提出物权法草案“不能光民商法学界的人搞,他们搞的东西太片面了,最低限度应该有学宪法、法理和刑法的,还要有社会学、政治学的人。”你怎么看待这个评价?

      甲:我同意巩教授的这个观点。但是有两点要说明,第一,物权法草案从民法典起草开始,起草过程是严肃的,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当作最主要的立法项目之一进行起草工作的,不仅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数次审议,而且把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这几年也是把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作为最主要的学术和理论研讨的课题,大大小小的研讨会不下百次;各个法学研究机构包括法学院举行的各种形式和专题的研讨会有数百次,除了民商法学者,很多其他专业的学者也在发表意见,进行学术和理论论证,我记得北大2002年召开“中国民法百年回顾”的学术研讨会上,我们就邀请了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李贵连教授、研究外国法律史的贺卫方教授、研究立法学的周旺生教授、研究法理学的朱苏力教授等参加并作专题发言。刚刚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也邀请了宪法学界、行政法学界、诉讼法学界以及法理学界的学者专家参加。第二,法律草案的理论研讨、征求意见是一回事,但立法草案的执笔是另一回事,民法典和物权法草案的执笔工作毫无疑问只能由民法学者来担当,这不管是西方国家早期经典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如是,近期的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越南民法典、蒙古民法典等亦如是。不可能让一位刑法教授或宪法教授来执笔起草民法典和物权法的。相信巩教授对这一点是应当知道的。

      乙:很惭愧,我原来还真的没有怎么关注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所以有人说巩教授不懂民法和物权法却发表对物权法的意见,是“瞎搅和”,你肯定不同意这种说法?

      甲:当然不赞成。别说是法学教授,就是平民百姓也可以发表意见,法工委向全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就是向全民征求意见的,但发表意见的方式应当不同,平民百姓可以用生活语言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因为他不懂法律,但法学家就只能用法律语言说话,当然不只是民法语言,但至少应当是法律语言。这与言论自由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尹田教授说巩教授完全不懂物权法是事实,但杨立新教授所说的让巩教授“回去弄懂了再说话”就不太妥当。当然,我理解立新教授想表达的是另一种意思。我想顺便说一句的是,搞这个法学专业的学者想对另一个法学专业发表观点,甚至是发表论文,出书,应当是提倡的,我们不能搞画地为牢,你搞民法的就只能在你那一亩三分地上耕作,别跑到我刑法、诉讼法的地盘里来,这种想法不对。当然,每个人有自己的兴趣,法学又有那么多专业,每个专业里面还有那么多领域,精力有限,通常很难跨学科进行研究的,但这不等于我们不能这样做。我记得徐国栋教授在很多年前因为写了一篇大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文章而被人指责时就说过这样的话:什么时候我要有兴趣,别说国际经济法,我还要写经济学的文章呢(大意如此)!遗憾的是现在还没有看到国栋教授经济学方面的文章。

      乙:跨学科研究的确不容易,我也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学院有一些教授是搞跨学科研究的,但为数极少。如果对新的学科研究得还不够,站出来说话是有可能说外行话的,不过这很正常,对一个新学科有一个从不太熟悉到熟悉的过程,不能因为人家说了几句外行话就揪住不放,否则谁还敢涉足新的学科呢?别说新的学科,就是在本学科内部,也说不定有时候要说几句“走嘴”的话呢,因为一个学科内部也有那么多的分支领域啊。

      甲:我基本上赞同你说的,但如果在本学科的常识问题上“走嘴”,那就是不能原谅的。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你愿意在你自己不熟悉或不太熟悉的问题上发表意见,这是你的权利,说“走嘴”了,你自己承担将被称为这个“盲”那个“盲”的风险,这只牵涉到一个人的学术素养与理论功底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说外行话如果不仅仅是因为外行,而更主要的是由于把学术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那就不是学术素养与理论功底的问题了。

      乙:你举个例子看看?

      甲:随便举个例子。巩教授在公开信中有这样一段话:“你们(指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故意回避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和作为生活资料的财产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的区别,以西方学者惯用的动产和不动产来分类”。你看,巩教授认为物权法用了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不在于别的,就在于动产和不动产是西方学者惯用的,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没有用,所以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至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分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特别是民法上是怎么回事,巩教授避而不谈,而其言下之意很明显:物权法草案没有使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那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所以把“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帽子给你戴上。这仅仅是因为不懂物权法吗?这是在提出学术问题、进行学术研究吗?不知道巩教授知不知道,“物权”这个概念也是西方学者惯用的和西方法律创造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来没有用过,按照巩教授的逻辑,物权法不应当称为“物权”法,而应当称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权利法”了。

      乙:你够幽默的。听说现在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被延迟了,什么时候能通过成了未知数,你们搞民法的是不是很郁闷啊?

      甲:你大概也是从网上看到这样的消息吧?未经证实,不可信之。不过,如果真的一封这样的公开信就能把物权法草案搁置起来,那这件事本身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这么多专家学者,这么多法官,这么多律师,这么多企业家,这么多政府官员,这么多法工委的专职立法工作者,这么多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有这么多普通百姓,花了这么多年时间和心血搞出来的一部法律草案,就这么一封没有任何理论求证和学术辨析而只是几句口号式的结论的信就能把它封杀了,难道这么多人的知识、智慧、法学功底以至于民族感情都抵不上这样一封信?难道这些人都是想通过物权法把国有经济搞垮?这些人就没有一个忧国忧民的?世界上哪有这种“众人皆醉一人独醒”的事啊。

      乙:你说的是在理,但若果真被搁置了呢?

      甲:果真被这样一封信搁置了,那就恰恰说明我们现在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环境和文化环境还不是产生优秀的民法典和物权法的时候,说明我们的立法时机还不成熟。那就再等上一年或几年吧。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民法学者是有信心制定出一部保护人民的财产、鼓励人民创造财富、藏富于民而致民富国强的物权法的。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法的本质是关于人的法律,任何民法制度的设计最终都应当是为了人民生活的幸福和国家的安宁,舍此就是恶法。

      乙:妙言!怎么样,聊渴了吧?喝点茶?

      甲:好。唔,好茶,通体舒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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