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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20-07-22 13:53: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方案

    建设平价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保证,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根据省物价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平价商店要以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为宗旨,实现“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形成合理价格;坚持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履行应急稳价义务,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平价商店在政府引导扶持下,自主经营。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年度目标

    到2011年底,全市建设不少于60家平价商店,原则上每个镇街不少于2家。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期(2011年3月——2011年4月)

    认真领会省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的有关精神,制定我市建设平价商店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部署建设平价商店工作任务;加—2—

    大宣传力度,为完成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目标奠定基础。

    2.实施期(2011年5月——2011年11月)

    5月底前,每个镇街建成至少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供销系统现有的4家综合商场将改建成平价商店,并将供销系统即将建成的粮油直销连锁店改建成粮油平价商店;9月底前,每个镇街再建成1家平价商店(含供销系统的平价商店)。

    供销社暂时无法设立平价商店的少数镇街,可选择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建设平价商店。

    3.考核期(2011年12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平价商店建设进行督查和考核,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平价商店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原则。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二是坚持产销对接原则。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及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和管理。

    三是坚持企业运作原则。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

    —3—

    积极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政策扶持。

    四是坚持惠民利企原则。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

    (一)设立方式

    1.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直销门店或在超市内设立农副产品专营区;

    3.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农副产品专区(专柜);

    4.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5.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直销门店;

    6.市政府及各镇街(含下属居委会、村委会)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农副产品专区。

    (二)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50平方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4—

    菜交易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必须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的有关规定;

    4.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以低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6.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三)资质认定

    1.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市供销合作联社、农业或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或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市物价局。

    —5—

    3.市物价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平价商店一经市物价局认定,自动成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承担价格监测预警义务。

    四、加强政策扶持

    (一)保障经营场所

    各镇街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1.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2.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

    3.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4.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增加布点所需场所。

    (二)落实税费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6—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平价商店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价商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平价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

    2.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3.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取消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4.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具体按《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的规定执行。

    (三)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

    1.一次性建设费补贴。对于通过认定的平价商店,给予如下

    —7—

    一次性建设补贴: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贴补1万元;经营面积50—100平方米贴补2万元;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贴补3万元。获补贴的平价商店要按要求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并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标价签样式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2.租金补贴。对于通过认定的平价商店,给予如下租金补贴: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补贴1万元/年;经营面积50—100平方米补贴2万元/年;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补贴3万元/年。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其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等因素每年核定一次。

    3.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原则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按组织调运的农副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的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核定,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五、加强规范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以及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二)约定权利义务。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合同等形—8—

    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其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三)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商店应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时纠正。

    (四)健全考核机制。市物价局要制定平价商店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物价局要积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市监察、财政、农业、经信、规划、建设、供销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的规划布局、税费优惠、扶持补贴、引导发展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严格目标考核。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街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场所规划、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

    —9—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省、市的有关扶持政策,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为加快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

    主题词:价格管理平价商店△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2011年5月26日印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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