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正文

    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浅析

    时间:2020-11-22 03:47: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李国平 徐福山

    摘 要 从道德意义上,刑讯逼供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从法律意义上,刑讯逼供不符合刑事犯罪审理程序;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刑讯逼供的真实性存疑;从刑讯逼供翻案带来的结果上看,刑讯逼供给多方造成了损害。

    关键词 刑讯逼供 基本权利 程序

    作者简介:李国平,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徐福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29

    中国传统文化里有句俗语叫做“恶有恶报”,就是指夺他人性命后再同等地以自己的性命偿还。做出了违法的行为,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还有一句“以眼还眼、以恶报恶”,是以同样恶人的方式来报复恶人,即同态复仇。但这是不符合正义要求的,只是一种泄愤。现在社会之所以区别野蛮,就在于它禁止私刑,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有一个最基本的人的基本权利底线。而且,以恶报恶,自己跟恶人又有什么分别?同样,当嫌犯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用恶人的手段审讯他们,警察代表正义,但不代表野蛮正义,任何私刑、酷刑、强迫、诱惑等一系列手段都应该被禁止,尤其是刑讯逼供更应该被严格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收集需要遵循一般原则,严格禁止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不得强迫任何嫌疑人证明自己犯罪。在念斌投毒一案中,念斌受到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他在对逼供的警察的起诉书中自己描述所受到的非人待遇:“警察用竹签插进我的两根肋骨中间,用榔头敲我,我生不如死。他们还威胁说要把我妻子家人也一起抓起来。因为实在扛不住刑讯逼供这样的折磨,我数次想咬舌自尽,结束自己的生命,最后实在没办法只能认罪。警察们还说,只要我承认是想用耗子药让对方拉肚子,就足够了,顶多判个几年就出来了。警察取证的时候,对被询问人的精神和身体进行了双重折磨,以亲人的自由进行胁迫,以轻刑减刑进行诱惑,符合刑讯逼供的内容。另外,在念斌一案最后的法庭判决书里,法官察觉到,念斌第一次做的包含有罪供述的笔录内容与在案时的审讯内容存在不一致,且审讯录音录像资料内容并不完整。法院也排除了非法证据,作出了念斌无罪的结果。念斌到底有罪无罪,我们可能无从知晓,但我知道这次的判决是一次程序正义,是一个看得见的正义。念斌案件是刑讯逼供的恶果,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从道德意义上,刑讯逼供侵犯人的基本权利

    连续 24 个小时,照明灯一直打在脸上;连续 48 个小时,眼皮不能合上一下;把脸浸在水盆里,把人吊起来等等,这些逼供的手段摆明了侵犯了被询问人的基本权利,违背了道义。如果嫌犯是无罪的,警察取证逼供,我们会同情嫌犯,咒骂警察。所以好人被逼供,我们一定会说警察侵犯了嫌犯的基本权利。但是如果嫌犯是有罪的,警察取证逼供,我们可能会为警察拍手叫好,可以的话,自己恨不得也打上一拳。而这种想法却是大多数人的想法。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嫌犯被捕传讯后是有罪的还是无罪的;二是人的基本权利要分好人所属还是坏人所属。第一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论,先说一下第二个问题。人的基本权利要分门别类吗?要视情况区分对象而定吗?何为人的基本权利?一直到今天,人的基本权利的含义已经说了成千上万遍了,人的基本权利就是每个人按其本质和人格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等等。美国因为黑人被枪杀,又一次爆发了维护人的基本权利运动。这个世界的威胁不仅仅是战争和贫困,还有种族歧视和人的基本权利问题。“black lives matter”,NBA联盟的球员身上也穿着这样标语的衣服,白人的命是命,黑人的命也是命,黄种人的命也是命。人的基本权利这个概念不会被分成高低贵贱和三六九等。那些违法造事之徒我们每个人都深恶痛绝,但是应该享有且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还是要给予和保护的。退一万步来讲,如果哪天我们也一不小心摊上了麻烦,被捕到了警局,不论结果如何,很可能要经历一番精神和身体折磨的过程。保护嫌犯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更是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切身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二、从法律意义上,刑讯逼供不符合刑事犯罪审理程序

    首先,我们国家虽然没有无罪推定原则,但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法律原则,那就是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当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存在疑问,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事实不能完全清楚,证据没有完全充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认定其有罪。好人不需要吃到刑罚之苦,而只有坏人才应该受刑,但是在审讯过程中警察不知道其是否是坏人,那刑罚措施的实施又有何依据呢?

    其次,判断坏人的标准只有法院最后的判决书,警察采取刑讯逼供相当于对嫌犯做出了有罪的推定,私自给其施加了刑罚,既不符合审判原则,也不符合审理方式。再者,我们国家的自由刑和生命刑中没有一条写着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属于我们国家法定的刑罚。警察也不是国家刑罚的执行人员,根本无权执行。另外如果刑讯逼供只是审理手段的话,法律已经明确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措施,或者使用暴力行为逼取证人证言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询问人不能推定为有罪,在判决结果之前实施的私刑,不应该被认可,同时也应该被禁止。

    三、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刑讯逼供的真实性存疑

    刑讯逼供而得来的证据会有两个问题:一是阻碍调查案件的真相;二是影响判决的量刑。从案件的真相上看,刑讯逼供的结果是要达到询问人的目的,得到他们满意的口供。没有是或不是,没有做了还是没做,只有逼供的口供,只有询问人制造的案件事实。很多无辜者就是因为无法忍受逼供的精神折磨和肉体上的痛苦,只想求得一个解脱。冤假错案中没有具体统计刑讯逼供的有多少,但刑讯逼供占了多数。试想一下,如果刑讯逼供情形大量存在于我国现行的刑事审理程序之中,所有的嫌疑人、被告人都是经历过严刑拷打,威逼利诱,在万念俱灰之下做出的供述,那么这样的被告人供述还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可言吗?基于这样的被告人供述而达成的审判结果还有任何公平可言吗?那样是不是只要被拘留逮捕,那就意味着已经被量刑审判了,因为无论如何你都不可能清白的走出來,都一定会“认罪伏法”。从量刑上看,就像念斌控诉询问警察的供述里指出的,警察诱导我说投老鼠药只是想让对方拉个肚子,就可以只判几年了。警察的主观意思不代表被询问人的主观意思,还影响了被询问人的主观意思表达。也就是说,采取刑讯逼供的话,询问人的诱供、逼供甚至可以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的有罪与否和量刑。

    四、从刑讯逼供翻案带来的结果上看,刑讯逼供给多方造成了损害

    第一,对原告来说,当初知道罪犯被判刑,对受害者来说是种告慰。但是知道原来是由于刑讯逼供造成的结果,说明真正的罪犯还在逍遥法外,无辜者却备受牵连,有点良知的人谁不会感到愧疚,明明是受害者却要感到抱歉。另外,如果被告是罪犯,却由于证据收集上的问题,被判决了无罪,这是多么大的失误,警方造成的过错,结果却要由受害者一方来承担,这并不公平。

    第二,對被告来说,好处是有罪的人可以因为警方收集证据的程序过错避免遭受错误审判。坏处是无罪的、轻罪的人却要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和艰难遭遇。对于判无期徒刑的人,运气好一点的可能还会有重返天日重新回到社会的一天。运气差的可能就要牢底坐穿,一生都只能在牢狱里艰难度日。对于死刑的人,运气好一点的能够变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运气差的可能就要含恨而终、含冤而死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失去,就是永远失去,没有第二次重新来过的机会。生命权利不同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尚且具有可恢复性,可是任何人的生命权利一旦被剥夺便永远不可再恢复。所以,在死刑的判决上,我们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慎重,只要证据存疑,事实没有达到完全清晰的程度,就不会做出死刑的判决。

    第三,对于社会来说,这种刑讯逼供被发现的案件多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就会一再降低。而司法机关、警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百姓财产和生命的保护人,当失去了百姓的信任,它所维护和保障的很有可能受到破坏。而这些一旦遭到破坏,社会秩序很可能就会开始混乱,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灾难。也许有人会说古代审问犯人就是刑讯逼供,没有出现动荡,朝廷依旧在统治着百姓。但是现在的政体、国体、法律和人们思想的开化程度都不一样,造成的影响和最后的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古代是君主专制的独裁统治,是“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分明的政治制度。而且古代的死刑还可能不是一个掉脑袋,甚至是会株连九族。古代的法律是摇摆不定的,是屈从与政治权力的,它是在政治权力之下发挥作用的。另外古代的人们已经习惯了被统治的思想,认为君主的统治是正常且无可厚非的,他们也没有接触过自由权,生命权等人的基本权利的文化熏染。这与现代人不同,现代的我们文明开化,思想自由,人人都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我们现在已经尝到了自由,生命等人的基本权利的甜头,一旦被剥夺掉,我们可以马上反应并察觉出来,并积极寻求救济途径,表达对权力的诉求,可能也会采取措施,重新获得这些权利。刑讯逼供的存在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践踏和毁灭,当民众的生命权力受到威胁时,即使只是存在危险的可能性,都是一个国家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失败,我国的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之路尚未终结,路途遥远。

    五、结论

    综上基于四点原因,刑讯逼供这种错误落后的审问程序应该被禁止。刑事诉讼法被誉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的。刑讯逼供伤害到的不仅是被告人、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利,更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伤害。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最基础的前提,程序不正义的结果是一种疑似正义,它是一种野蛮社会的表现之一。既然现在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法制前提就要先讲程序正义。案件事实还处于迷雾之中,真相也处于游离之中,但是调查程序不应当随风而动,即使程序的漏洞会放过一个坏人,但程序正义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程序正义应该扎根,也必须扎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正逐步走向完善,我们要重视的不仅是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于人的基本权利体系建设的保障也必然是重中之重,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体系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相关热词搜索: 刑讯逼供 危害性 浅析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