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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时间:2020-11-28 04:14: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张慧琴 张媛

    摘 要 个人所得税关乎人民自身利益,所以人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制度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关注度比较高。随着个人所得税的不断改革,现行的税法制度不仅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调节了居民收入,让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得到了更加有效的发挥。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6项专项费用扣除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将对个人所得税抵扣制度进行全方位的论述,指出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抵扣制度 专项附加扣除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内容及意义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内容

    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对同样收入以及同等生活条件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这六项支出情况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扣除。对在同一个阶层但是却多样化支出的人,在应纳税收入减掉一些在取得这些收入时必须付出的成本,以及依法确定的生活的基本开销扣除额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强了居民的消费能力。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的是調节我国人民的贫富差距,专项扣除则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所以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重点照顾中低收入群体,不仅能够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了国民生活幸福感。而且根据不同情况的扣除主体,专项扣除的增加能够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扣除,这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缩小居民的贫富差距。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制度当中,对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主要是针对3岁以上的学习教育支出,而对3岁以下孩子启蒙教育的资金支出没有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父母都很重视孩子的启蒙教育,所以在启蒙教育这一块,大多数家长都会付出高额的资本,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以及培养孩子的定向兴趣爱好,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支出是个较大的数额。但是在这项政策当中,并没有对早教支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扣除的范围相对比较小,问题比较突出。另外,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方式是按照额定的每月1000元进行扣除的,但是这样的额定扣除对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来说是非常少的,所以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扣除方式没有做到与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相结合,没有进行具体调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继续教育扣除这一方面,该办法规定了纳税人可根据每年额定的4800元进行额定的继续教育扣除,但是如果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在获得证书的当年就可以一次性扣除3600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扣除是根据同一个扣除规则,并没有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以及所进行的继续教育的花费情况,所以该继续教育的扣除制度在规定上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纳税人不同地区的真实情况,而且对于扣除的对象,该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使很多人为少交税而进行舞弊。

    (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大病医疗专项扣除这一层面,纳税人在医疗费用这一方面的支出,可以选择由纳税人自己或者其配偶进行扣除。各种癌症在老年人群体中的发病率较高,而治疗癌症的高昂的医疗费用以及养护费用对普通的家庭来说很难支付。虽然有基本的医疗保险,但是在大病面前,纳税人所支出的超额费用是医疗保险远远不能解决的,而且对于中老年人而言,他们的收入来源大部分都是自身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但是大病医疗的扣除仅限于纳税人本人以及纳税人的配偶的工资。而在医疗中,大病医疗扣除费用的扣除额则连纳税人基本的退休金以及养老金的钱都达不到,因此这部分真正需要扣除的费用只能由纳税人自行解决,无法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待遇。

    (四)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老人的生活条件问题,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从国家统计局调研的数据来看,2019年末,我国老龄人口达2.54亿,65岁以上老龄人口达17603万,而老年人的总体抚养比例达16.8%。人口老龄化严重,老人的赡养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而在现在的社会中,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所以赡养老人只能由他们独自承担,并且他们都还要抚养自己的下一代。但根据该办法当中的规定,夫妻两个人赡养老人只能扣除定额2000元,但是老人各方面抵抗力都比较弱,所以很容易患病,而患病的支出也是比较大的,所以2000元的定额扣除在纳税人赡养老人的实际支出面前显得微乎其微。规定当中还对专项扣除的年龄作了规定,必须是60岁及以上的老人。如果赡养的老人在60岁之前就因为意外或者其他大病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那么子女便不能够依据这一条进行专项扣除,扣除的对象以及扣除的方式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五)房贷利息专项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中央银行的调研统计结果显示,截止到2019年末,我国个人住房人民币贷款余额达44.41万亿元,相较于2018年增长了14.8%,增速比上年末降低了4.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人购房的首要选择是按揭贷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成为了关系民众生活的关键问题。在房贷利息专项扣除制度当中,涉及首套按揭住房的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方式进行定额扣除。但由于地理位置不同,房价也不同,1000元每月的定额扣除标准,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房价的差异。这部分专项附加费用的政策扣除,可能会导致房价上涨,产生一系列不良反应或者后果,而对于那些达不到扣款标准还进行按揭贷款的人而言,这项政策显然是不公平的,他们无法享受到这种待遇。

    (六)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

    对于高昂的房价,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进城务工的人员是支付不起的,所以相对于买房,他们选择租房住,但是租房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暂行办法规定,在主要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每月1500元进行定额扣除。与大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的租房成本相比,这些扣除远远低于实际租房成本,因此對于那些收入不高却承担较高租房成本的纳税人而言,作用微乎其微,甚至起不到减税的目的。本身就没有多少扣除,又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城市且住在一起时只能共同享受政策,本来可以两个人都享受的政策现在只能共同享受,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而且也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住房大小的变化和租金的关系。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在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制度层面,首先可以尝试进一步将子女的教育专项扣除的年龄阶段划定在0~18岁之间。而在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当中,包括了天生残疾和意外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子女抚养问题,在扣除方式上可以选择额定扣除和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互相结合的扣除方式。这样既可以降低管理部门的征管成本,也可以考虑到处于不同情况的子女扣除的相应额度,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以及税收的公平性。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在继续教育这一方面,笔者觉得可以在每年额定扣除4800元的标准上,适当提高扣除额度,因为这样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去深造、去学习。教育是每个人不可不进行的,而国家的发展也需要人才的推动,在当下这个各行各业都紧缺人才的情况下,继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在扣除的对象上也要进一步明确划分,可以具体划分为教育费用、住宿费用、数据费用等,通过这样的方式促使纳税人积极缴税,尽可能地避免因少交税而出现的舞弊行为。

    (三)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制度的不足,应该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大病医疗或者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制度,将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扩大至家庭,而不应当以夫妻双方进行划分。一个家庭当中,将赡养老人的义务进一步扩大,将扣税的幅度进一步提高,扩大至夫妻双方。建立起更加高效的专项扣除标准,在大病医疗方面,可以根据病情进行标准的划分;在赡养老人方面,可以根据老人的具体年龄进行不同层次的划分。

    (四)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款的完善建议

    住房贷款利息和专项附加费用的扣除制度不应该规定具体的扣除标准。因为不同地方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所以定额标准显然不公平。因此,应当进一步建立根据地域情况的住房贷款专项扣除制度。可以建议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费用的扣除制度当中,按照实际房价定额扣除或者浮动扣除租房金专项费用。在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制度层面,还需要兼顾不同租房住房主体的实际情况,低收入群体可以按照直接补贴的方式,以及增加租房贷款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无形中也增加了刚大学毕业的人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的可支配收入。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经过了社会各界的不断讨论,逐步趋于完善,而当前在个人所得税当中增加专项扣除费用,无疑是适应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但不可否认的是,个人所得税当中的专项扣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因此在后续的政策完善过程当中,应当充分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让贫富差距越来越小,构建文明和谐的小康社会。

    (作者单位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作者简介:张慧琴(1997—),女,甘肃兰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个人所得税。本文系省级大创项目“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下抵扣制度对税收的影响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10841046。]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Z]. 国务院,2018-12-13.

    [2] 宋建英.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8(35):124-126.

    [3] 盛常艳,薛兴华,张永强.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探讨[J].税务研究,2018(11):48-52.

    [4] 周思妤.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问题探析[J].现代营销(下),2019(08):239-240.

    [5] 陈瑞.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实证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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