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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机关工作规则(暂行)

    时间:2020-08-26 08:08: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促进公司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机关工作规则》、《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规则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以管理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做大做强为目标,实行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各项工作高效完成,生产经营目标圆满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三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办事程序,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忠于职守,勤勉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公司部机关各室(以下简称各室)正职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本部门工作的领导负责。直接接受、完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各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公司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草案,提出工作措施,经公司领导同意或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各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本室主要领导负责并对本室分管领导负责。直接接受、完成本室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本室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按照依法经营、行为正当、高效有序、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经营管理权力,强化责任意识和法纪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强化法制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经营管理活动的可控、在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条 健全法律事务组织机构,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实法律风险责任制,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和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分别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分别委托一名董事、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参加人员: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组成。党委会(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党委常委,以下称常委)组成。办公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各室正职领导(或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组成。

     第二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的会议通知应同时发给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决定列席会议的监事名单并通知其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三个会议可邀请或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的条件:董事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党委会(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会议召开时间

     (一)董事会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董事及监事会主席。董事会临时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二)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或延期。

     第三十条 会议议事范围

     (一)董事会议事范围1.研究执行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2.研究向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3.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

     4.决定公司投资和引资方案;

     5.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9.制订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

     10.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11.决定公司重大融资、担保和资产的抵押、质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

     12.需要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范围1.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决定、决议的意见。

     2.研究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工作;企业党建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讨论发展党员计划,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审定、奖励及违纪党员处理、劝退、除名等事项。

     4.研究审批所属党委、党(总)支部的组成,讨论决定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讨论决定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及奖惩。

     5.听取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和工、青、妇组织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6.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企业改革以及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党委工作的重要文件,审定党委的工作报告。讨论所属离任审计结论。

     8.研究需经党委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办公会议事范围1.研究实施经党委会(常委会)和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新项目开发、资金投向、财务预算、利润分配、职工培训、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审定具体生产经营计划及阶段性中心工作方案。

     2.拟订、修改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3.研究日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安全生产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协调处理跨部门的业务工作和涉及上级部门、外部关系的重要事宜。

     5.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向职代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6.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和通知

     (一)董事会议题经与总经理商量后由董事长确定。董事、监事会主席可在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关于本次董事会审议内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须事先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明确意见和完整方案。董事会例会的议题与内容应在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各董事及监事会主席;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议题临时确定,应于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监事会主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缩短通知时间。

     (二)党委会(常委会)议题经与党委副书记商量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除遇特殊情况召集的会议外,均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位党委委员(常委)。党委委员(常委)和各有关方面拟提请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党委书记报告。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过程中,一般不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作为本次会议议题。

     (三)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拟定并与董事长商议后确定。副总经理等其他班子成员可提前向总经理提出议题。凡提交办公会研究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印发给与会人员。

     (四)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长或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一)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都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董事会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归档,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做出某些记载的权利。党委会(常委会)记录由公司党群工作专人负责,并由党群工作负责归档。办公会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并由办公室负责归档。董事会、党委会(常委会)、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经记录部门归档后统一送公司档案室存档。

     (二)如有必要,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董事会和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后,分别呈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签发;党委会(常委会)的会议纪要由公司党群工作整理后,呈报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签发。根据情况将会议纪要发有关人员、职能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条 会议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实行董事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制度,决议事项由全部董事的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二)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在非紧急情况下,如有较多的不同意见,一般应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常委会)复议,复议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决议;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涉及时间性较强或紧迫的问题,可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董事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各董事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两个以上董事的事项,会议应明确其中一位负责抓落实。

     (二)党委会(常委会):党委每个成员要按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组织实施党委会(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抓好检查、落实和反馈,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办公会: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总经理等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事项,会议应明确其中一位负责抓落实。已有明确分工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按会议决定抓好落实;分工尚不明确或同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事项,会议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

     第三十条 会议纪律

     (一)属于参加会议范围的人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董事长或党委书记或总经理请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三)与会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影响决议、决定的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五)会议主持人应安排有关人员在会后向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第三十条 (一)(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司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专题会议可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公司副职领导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公司职能室报批准后召集和主持。

     (三)公司和各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第三十条 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收文及办理原则

     (一)上级单位、下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来文,统一由公司接收、登记。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先呈送董事长(党委书记)批示,然后送总经理、分管领导阅办、职能部门承办。

     (三)自治区国资委的文件,先呈送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批示,然后送分管领导阅办、职能部门承办。

     (四)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纪委、工会报送的文件,先呈送党委书记批示,然后送分管领导阅办,职能部门承办。

     (五)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报送的请示性文件或报告,以及相关单位的来文,先呈送总经理批示,然后送分管领导阅办、职能部门承办。各室之间在办理意见方面如有分歧,相关室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

     (六)文件承办结果及时向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反馈。

     (七)对请示性文件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公司发文及办理原则

     (一)公司文件种类包括:公司党委文件、公司文件、公司纪委、工会文件、函文、简报、会议纪要。

     (二)公司发布的文件,包括通知、请示、批复、报告、通报、会议纪要、简报、函文等,由公司主办部门拟稿、办公室核稿并根据领导分工分送副职领导签阅、总经理审核后,呈董事长签发或董事长委托总经理或一名副职领导签发。

     (三)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发布的文件,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签发。

     (四)发文内容如涉及多个职能室业务,应事先会签。

     (五)严格公文督办制度。对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来文,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送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办(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承办室应当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办妥后交回或反馈办公室(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不得积压和推诿拖延。承办部门对所属单位请示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给予批复;问题复杂难以批复的,应当主动同所属单位沟通并说明情况。办公室要及时跟踪督查各室承办的来文来函,各室要密切配合。

     第四十条 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规范印章使用程序,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机关各级领导审批文件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批时间。审批文件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条 必须坚决执行公司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影响决定的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公司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条 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企业。密切关注国内外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加强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人员自学和进一步深造,提高人员素质。

     第五十条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工作流程,严格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工作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条 在公司系统内出差、考察等活动,一律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不同时出差或休假,董事长出差或休假事先与总经理商量后确定并报,总经理出差或休假事先报告董事长。主要领导出差或休假,委托一位领导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主要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均须告知公司办公室备案。

     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明确一位副职主持本室工作,并告知公司办公室备案。各室副职出差或休假,应事先经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各室人员出差或休假须经本室负责人同意。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市内外出开会或办事,应事先告知办公室。各室负责人在市内外出开会或办事,应事先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各室人员在市内外出开会、办事须经本室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 严格遵守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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